
一審通常是指對案件的初次審判。而二審則是對法院一審所審理的案件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抗訴的情況。一般我國審判的制度為二審終審制。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于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于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并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百科-一審
百科-二審
適用簡易程序的一審審限為3個月。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審限為6個月。以普通程序從立案后說起:15天答辯期,同時給予至少30天舉證期以上期間,對方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異議期間不計入審限。一審在6個月內完成,但經院長批一下,就可以延長6個月。離婚案必須進行調解,而且一般一審會判決不離。如果你在15天內上訴。二審期間3個月,院長批準可以延長(無期限限制)。二審分以下情況1、如果維持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二審生效后,你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離婚訴訟。6個月后可以再次提起。2、如果二審認為可以判離,但財產小孩糾紛......
當然不是,離婚案件是民事案件,是兩宴饗審制。《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一審通常是指對案件的初次審判。而二審則是對法院一審所審理的案件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抗訴的情況。一般我國審判的制度為二審終審制。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于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