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啟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是如何進行的
啟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有兩種方式:
一、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鑒定這種啟動方式適用于兩種情況: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患雙方一方當事人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
二、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這種啟動方式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雖然對發生的醫療損害事實及其形成原因、損害程序、醫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序等未能達成共識,但是雙方同意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基礎上協商解決上述爭議的情況。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區別
醫療事故鑒定同司法鑒定之間是存在差異的。司法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司法鑒定的目的,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項技術服務。二者同屬于技術鑒定,歸納起來,二者之間有以下幾點區別:
1、鑒定的性質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于行政鑒定;司法鑒定醫屬于療過錯鑒定。
2、鑒定的目的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為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提供技術服務;司法鑒定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醫療糾紛與事故行政處理引發的行政訴訟以及涉嫌“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技術服務。
3、鑒定的決定權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決定權在于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依《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也可共同提請鑒定。司法鑒定的決定權在司法機關。
4、鑒定的委托方式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種:一是衛生行政部門轉交;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委托。司法鑒定包括兩種方式。一是法院決定鑒定,由法院內的技術部門統一對外委托;二是申請鑒定,即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法院同意后,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員,達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鑒定的權限不同。?醫療事故鑒定只有衛生行政部門移交和?當事人共同委托醫學會兩種方式。司法鑒定的權限卻十分廣泛,只要訴訟過程中需要鑒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鑒定的方式進行。
6、鑒定主體的范圍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進行。司法鑒定則可由司法機關交由法定的鑒定機構進行。
7、鑒定主體的責任方式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醫學會出具鑒定書,專家組成員無須在鑒定書上簽名蓋章;司法鑒定的鑒定人需在鑒定書上簽字或蓋章,實行個人負責制。
8、司法鑒定文書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區別
1)司法鑒定文書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有鑒定人的簽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由醫學會出具,無鑒定人的簽名;
2)?司法鑒定文書對爭議焦點和鑒定結論的分析十分詳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分析部分一般比較原則;
3)?司法鑒定為一次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般為兩級鑒定。
9、鑒定時限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7日前,將鑒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一般從受理之日起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10、法庭質證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在法庭時質證時,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表達贊成或反對意見,但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傳喚鑒定專家到庭接受質詢。
而質證司法鑒定結論時,不服結論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傳喚司法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詢,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并應依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鑒定相關問題。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般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的主體可以是醫療衛生部門,也可以是醫患雙方。鑒定結果可以作為鑒定意見來證明案件事實。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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