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來說,律師函的作用有: 一.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多會償還欠款。 二.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三.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四、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中國人的中國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是《合同法》第9三條、第9四條、第9陸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不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不能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 陸.達成庭外
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
調解協議。但要指定具體期限,并且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還要告知對方如果逾期不來處理,將面臨什么后果,譬如起訴、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貨等等。 一.信息傳遞功能,律師函既是向對方傳達委托人的意思、和律師的法律評價等信息,也是為獲得送達對象的預期信息而制作的。 二.心理底限預警功能,通過法律把一封函潤色加工后能夠使對方迫于法律的名義的說服而產生威脅的恐慌,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將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過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態予以定格(當然整體事態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師事務所之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放大式的傳達,成為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
當然有,司法實踐中律師發函是一種很正常的權利主張方式。 有證明主張債權、中斷訴訟時效、引起重視、解決糾紛成本低等優勢。
但是客觀的說,律師函只是嚇唬人的,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有人給你發律師函,你不理他他拿你也沒辦法。 。 。 。 只能乖乖到法院起訴。
所以說,律師有權發函,但是履不履行有沒有效果。 。 。 這就不好說了...
當然有,司法實踐中律師發函是一種很正常的權利主張方式。有證明主張債權、中斷訴訟時效、引起重視、解決糾紛成本低等優勢。
但是客觀的說,律師函只是嚇唬人的,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有人給你發律師函,你不理他他拿你也沒辦法。。。。只能乖乖到法院起訴。
所以說,律師有權發函,但是履不履行有沒有效果。。。這就不好說了...
不能,非律師以律師或律所名義發律師函會被追究責任。
追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