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浙江省臺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通報稱,8月31日上午,椒江洪家“8.18”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廖某發被押回椒江,案件順利告破。
2021年8月18日,臺州市椒江區洪家街道兆橋小區一窨井內發現一具高度腐敗的未知名女尸。經勘查,尸體完整,系他殺。臺州、椒江兩級公安機關抽調精干力量成立專案組,經7天縝密偵查明確尸源,并鎖定犯罪嫌疑人。
8月28日18時許,追捕組在湖南省鳳凰縣抓獲犯罪嫌疑人廖某發(男,32歲湖南省鳳凰縣人)。經審查,廖某發交代了殺害妻子龍某霞(女,32歲,湖南省鳳凰縣人)并拋尸窨井的犯罪事實。目前,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法律上沒有規定有殺人拋尸罪,殺人拋尸的,首先是要根據具體情節來定罪,然后定罪后再綜合考慮量刑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如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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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殺人要坐幾年牢這個問題,還要看殺人時的各種具體情況
2011年,四川省宜賓市江安縣發現一起命案,一名懷孕的17歲女孩被人殘忍殺害并拋尸水庫,現場沒有任何能證明身份的線索,唯一的物證是一張被泡爛的車票,身份無法證實,要捉拿兇手更是難上加難。 此時警方通過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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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私了,交通隊認定責任,移送檢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死者家屬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有死者生前撫養的被撫養人)、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失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
7月1日晚上8點多,內蒙古包頭市昆河北橋下水抄中漂浮著一個女子,旁邊站著一個男子。男子走過去,用手在掐女子的脖子。 兩位熱心市民看到后立即跳水救人。落水的女子被救上了岸,岸上的圍觀群眾撥打了110、120,在大家等待警察到來的同時,水中的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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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真是奴性太重了,這么懦弱。不敢聲張正義也就算了,連替弱者說句公道話都不敢。為什么要搶,因為尸體不會說謊,它是死因的直接證據。不毀滅證據怎么歪曲事實?怎么保護罪犯?!
丈夫是成年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他事情故意殺人,只能由他本人來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他妻子只要沒有包庇行為。或者干擾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等行為是不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