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公布的信息,1月16日,北京市檢察機關依法審查并提起公訴的孫文斌故意殺害民航總醫(yī)院醫(yī)生案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孫文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一結果也算是給了被害的楊文醫(yī)生及其所有醫(yī)護人員一個交代,不過在人們再一次為醫(yī)生遭遇扼腕嘆息的同時,也有人再一次提出了對“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疑惑。
事實上,我們在很多案件中都看到過這一判決的身影,但是可能沒有深入了解過,為什么判了死刑還要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人都死了這一判決還有什么用?它的原因或者說意義有三點。
在我國《刑法》中,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附加刑,不過犯罪較輕的情況也可以獨立適用這一刑罰,其實可以顧名思義,它指的就是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四種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同時第五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而之所以要剝奪政治權利,首先,對一些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分子來說,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例如出版權,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雖然被剝奪,但他們的親屬還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權。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以避免出現他們的親屬代行這種權利的情況。
其次是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xù)從事犯罪活動。
第三則是專門針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主要用來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zhí)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
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
緩刑是指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暫緩執(zhí)行刑罰的制度。 緩刑的基本特點如下: 1、判處刑罰,同時宣告暫緩執(zhí)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內保持執(zhí)行的可能性。緩刑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zhí)行刑罰不致再危害...
緩刑是指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暫緩執(zhí)行刑罰的制度。 緩刑的基本特點如下: 1、判處刑罰,同時宣告暫緩執(zhí)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內保持執(zhí)行的可能性。緩刑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zhí)行刑罰不致再危害...
一般來說,死緩指的是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適用于這種刑罰的都是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那種犯罪分子。 一般來說,死緩指的是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適用于這種刑罰的都是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那種...
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
1.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有以下四種情況: 對于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對于判處管制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對于被判處死...
什么樣的人能夠適用死緩據我國《刑法》第48條之規(guī)定,對于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由上述規(guī)定,我們可以知道,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1、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2、不是必須...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即3個月...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即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