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系同村,2001年1月5日下午5時許,張某路過王某家蔬菜大棚時,與王某丈夫發生糾紛,張某進入大棚內,用镢頭把塑料大棚刨了好幾個洞,導致棚內蔬菜被凍壞。經派出所處理,被告張某被行政拘留7日。雙方對大棚內的萵苣和大棚本身損壞的損失沒有爭議,對棚內的“蘇椒”5號椒苗的賠償,雙方各執一詞。原告稱棚內有“蘇椒”5號椒苗已被凍死,提供購椒種付款收據,內容為:50袋,每袋11元,共計550元;蔬菜技術指導站尚某證言,證明500g椒種在正常播種、育苗管理的情況下發芽率為90%左右,并提供二份證人證言證明原告已同兩客戶訂立了買賣椒苗的協議,如不能按時交貨,承擔違約責任各300元,以及椒苗往年銷售價格,證明其棚內椒苗損失約6000元。被告否認大棚內有椒苗,不存在該部分的損失。
審理中,對椒苗是否存在,如何賠償,是案件爭執的焦點。通過開庭的舉證、質證、認證,法院認為雖然通過照片材料等證據不能證明棚內有明顯椒苗存在,但根據椒種確已購買,已過播種期,并已同客戶簽訂購買協議,應能推斷出該椒苗確實已存在,或許其僅系剛出土的不顯眼幼苗兒。只是對于該部份的損失賠償問題,存在二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所購椒種已播種,有明確的數量和成活率,應比照往年的椒苗銷售價格,計算出該椒苗的可得利益損失,該部分的損失由于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利益的喪失,應當由被告按數量、成活率及相應價格全額賠償,即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另一種意見認為:椒苗的有無尚不明顯,或者該椒苗系剛出土的幼苗,這表明播種的時間短,在大棚受損修復后應及時購種進行續播,以減少損失的擴大。同時在播種后,在未投入相應的勞力和物力,不能按照成苗計算損失,應按被告侵權后,造成的當時實際損失和已明確造成的損失計算,即由被告賠償原告購椒種款550元,和因椒苗不能如期交付的違約責任600元。
[案件評析]
筆者基本同意第二種意見,但略有不同見解。
本案系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財產損害的賠償可分為直接損失賠償(即對現有財產減損,既得利益的喪失)與間接損失賠償(即對未來財產減損,可得利益喪失),該案中大棚和萵苣的毀損均系直接損失無可爭議;對于由椒種最終可長成成苗的獲利,符合間接損失的特征:即該獲利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具有實際意義而不是抽象的或假設的,是由于被告張某的侵權使正處于增殖狀態中的財產產生損害的結果,該部份可得利益損失當屬王某的間接損失,對這部份可得利益的如何計算賠償問題是本案審理的關鍵也是焦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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