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7年4月30日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4年8月26日長沙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10月27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2年10月28日長沙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的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必須把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以適應教育事業發展需要。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基本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相關的專項規劃。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改變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性質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調整、補償或者重建,調整、補償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拆遷和重建工作不得影響和中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上興建、擴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確需臨時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的,應當聽取教育行政部門意見,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中小學校、幼兒園需要用地時,在規劃用地上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必須拆除。
第八條 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定點、校園建設規劃和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改建、擴建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劃標準和設計規范。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停辦、合并、分立、搬遷,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辦理手續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九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時,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區應按標準規劃配置小學、幼兒園,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區還應按標準規劃配置中學。分散開發建設的住宅,必須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增容。
有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控制性詳規圖紙,經審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部門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督促檢查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實施。
第十條 規劃配套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規模的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90名中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中學;
(二)每千人口中按80—90名小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小學;
(三)每千人口中按40—45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幼兒園。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正門200米半徑的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電子游戲室、桌球室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娛樂場所。中小學校、幼兒園正門外兩側各2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公共廁所、垃圾站和機動車停車場;正門外兩側各5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集貿市場、擺設攤擔;周邊不得從事有噪聲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產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倚中小學校、幼兒園圍墻修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在圍墻上打洞、安窗、開門。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舉辦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費附加;
(三)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資;
(四)開發建設單位納入綜合開發計劃的建設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前款規定的建設資金的具體籌措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時,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的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四條 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應當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資料應同時報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校舍及場地不得擅自出租、轉讓,不得擅自將教學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園內新建教職工家屬住宅以及與教學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 執行和維護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擅自改變配套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土地使用性質的,非法占用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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