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新婚姻法也出臺了,新婚姻法也做出了相應的調整,涉及到的方面很多,對婚姻問題的處理起到了更加規(guī)范的作用,讓以前難以處理的婚姻問題變得好處理,但是也有的朋友想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內容,但是不少朋友沒有真正了解過,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詳細的說說第二十條的內容。
一、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釋義】 本條是關于訴訟外調解和訴訟離婚的規(guī)定。
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本條作了補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規(guī)定了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審判中更準確地適用婚姻法有關訴訟離婚條件的規(guī)定。這條規(guī)定的修改,并沒有對1980年婚姻法規(guī)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內容作實質性修改。
二、訴訟離婚制度特征
第一,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并以此為據(jù)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
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釋義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xiàn)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稱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過著隱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義,也無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為。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是導致離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發(fā)的離婚案件,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對此,起訴方堅決要求離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二是重婚一方起訴與原配偶離婚的。對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婚的,可不準予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可準予離婚。
因姘居而產生的離婚糾紛,也會出現(xiàn)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訴離婚和姘居一方起訴離婚兩種情況,對此,人民法院也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基準,決定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 在處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離婚案件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①必須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對于重婚的應當依法解除重婚關系,并依法給予刑事制裁;對于姘居的,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司法建議。
②不能以判決不準離婚作為懲罰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強制維持其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無論是無過錯方還是有過錯方提出離婚,都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準則。
③準予離婚的,應當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并應當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
新婚姻法第二十三條涉及到的內容和老婚姻法相比,也做出了相應的調整,之所以做出修改,就是為了使得新婚姻更加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求,更加有利于處理婚姻問題,因此,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深入了解,確保對婚姻法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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