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列舉如下:
《安全生產法》
《礦產資源法》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職業病防治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
及其他要求識別、獲取和更新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獲取、更新、識別適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獲取、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以及適用性確認。
3、職責
3.1 安全部負責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并確認其適用性,定期更新,并傳達到相關部門。
3.2 各部門負責配合安全部獲取相關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并上報安全部。
4、工作程序
4.1 獲取內容:
4.1.1國家、地方頒布的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及國際條約里有關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
4.1.2其他要求事項
(1)行業標準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2)與有關機構的協定;
(3)非法規性安全生產管理指南等。
4.2 獲取途徑:
4.2.1安全部負責從專業報紙、雜志、網上及上級有關部門等渠道獲取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4.2.2安全部定期(每半年一次)與上級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聯系,獲取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規定;
4.2.3各部門獲取到法律、法規時報送安全部;
4.3 確認適用性:
4.3.1安全部根據本公司的特點,確認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與其他要求的適用性,填寫《公司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
4.3.2《公司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經廠長審批后下發到各相關部門。
4.4 符合性判斷:
4.4.1安全部對照新確定的法律、法規,判斷公司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符合性,如不符合開展原因和責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計劃及整改措施;
4.4.2安全部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評價應覆蓋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出具評價報告。
4.5安全部應每年組織員工學習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在新的法規、標準出臺時,應及時組織學習,提高員工的守法意識,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行為。
4.6 當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更時,由安全部及時修改清單,并重新發放至各部門。
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擴展資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標準、規范、規程有何區別與聯系
在工程建設領域,標準、規范、規程是出現頻率最多的,也是人們感到最難理解的三個基本術語。標準的概念前已述及,按照《標準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 第一部分:基本術語》(GB3935.1)的規定,規范一般是在工農業生產和工程建設中,對設計、施工、制造、檢驗等技術事項所做的一系列規定;規程是對作業、安裝、鑒定、安全、管理等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做的統一規定。
標準、規范、規程都是標準的一種表現形式,習慣上統稱為標準,只有針對具體對象才加以區別。當針對產品、方法、符號、概念等基礎標準時,一般采用“標準”,如《土工試驗方法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道路工程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等;當針對工程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等通用的技術事項做出規定時,一般采用“規范”,如:《混凝土設計規范》、《建設設計防火規范》、《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屋面工程技術規范》等;當針對操作、工藝、管理等專用技術要求時,一般采用“規程”,如:《鋼筋氣壓焊接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工藝及操作規程》、《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門在使用這三個術語時掌握的尺度、習慣不同,使用的隨意性比較大,這是造成人們最難理解這三個術語的根本原因。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與國際慣例的逐步接軌,標準、規范、規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發生著變化。例如:近年來,我國衛生部門把一些涉及技術規定的、具有一定強制性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統一冠名為“技術規范”或“規范”,以區別與自愿用或推薦性的標準等。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目前尚沒有要求進一步規范這三個術語的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登記日期:2011年6月30日 序號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稱 實施日期或標準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11月1日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16日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10月1日8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01年10月27日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10月1日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8年1月1日12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13 工傷保險條例 2004年1月1日14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1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9年5月1日16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05年11月1日17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3月15日18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002年5月12日19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4年2月1日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5月1日2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09年5月1日22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2009年9月1日2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6月1日24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5年9月1日25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2005年9月1日2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2006年3月1日27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10月1日28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2004年5月17日29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2008年2月1日30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2004年4月8日31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年4月10日32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2000年10月1日33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2月8日3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2006年12月1日35 危險化學品名錄 2002年版36 劇毒化學品目錄 2002年版37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2003年6月1日38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2000年3月6日39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15日40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2002年5月1日41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2006年8月30日42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005.01.0143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2001.08.3144 建筑物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200545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 GB13690-200946 安全帽 GB 2811-200747 安全色 GB 2893—20084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2894—200849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GB 4053.3—200950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鋼斜梯 GB 4053.2—200951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鋼直梯 GB 4053.1—200952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1999年版) GB5083-199953 安全帶 GB 6095-200954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 6441-8655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 7231-200356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2158-200657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2801-200858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GB/T 13861-200959 用電安全導則 GB 13869-200860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15258-200961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17914-199962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5-199963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6-199964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18218-200965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2-200966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3-9467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4-9568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7-94(2000年版)69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9270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GBZ2.1-20077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 GBZ2.2-20077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58-20037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16483-200074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268-2005。
登記日期:2011年6月30日序號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稱實施日期或標準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11月1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16日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10月1日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年10月27日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10月1日1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8年1月1日1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13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14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1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5月1日16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11月1日1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3月15日18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1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年2月1日20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5月1日2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09年5月1日22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09年9月1日2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24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05年9月1日25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9月1日26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06年3月1日27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10月1日28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5月17日29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2008年2月1日30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2004年4月8日31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4月10日32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00年10月1日33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12月8日3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6年12月1日35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36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37氣瓶安全監察規定2003年6月1日38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2000年3月6日39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02年11月15日40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2002年5月1日41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2006年8月30日42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05.01.0143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2001.08.3144建筑物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45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200946安全帽GB2811-200747安全色GB2893—20084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49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GB4053.3—200950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鋼斜梯GB4053.2—200951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鋼直梯GB4053.1—200952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1999年版)GB5083-199953安全帶GB6095-200954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55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200356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200657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200858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200959用電安全導則GB13869-200860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200961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199962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199963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19996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65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66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9467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68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69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70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077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7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7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20007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
1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基本體系 安全生產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種支持基礎之上,而安全生產的法規體系尤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據統計,建國50年來,頒布并在用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余項,內容包括綜合類、安全衛生類、三同時類、傷亡事故類、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類、職業培訓考核類、特種設備類、防護用品類和檢測檢驗類。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現,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實施),與此同時,國家還制訂和頒布了數百余項安全衛生方面的國家標準。根據我國立法體系的特點,以及安全生產法規調整的范圍不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由若干層次構成(如圖8.1所示)。
2安全技術法規 安全技術法規是指國家為搞好安全生產,防止和消除生產中的災害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法規,是對一些比較突出或有普遍意義的安全技術問題規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較特殊的安全技術問題,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并頒布了專門的安全技術法規。
1.設計、建設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規定》中明確要求,“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論證內容,并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報告”;“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編制(或審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并納入投資控制數額內”。《礦山安全法》專門設立一章,對礦山的設計、施工中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提出了具體要求,并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2.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勞動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對于機器設備的安全裝置,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有明確要求,如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聯軸節、轉軸、皮帶輪等危險部位和壓力機旋轉部位有安全防護裝置。機器轉動部分設自動加油裝置。
起重機應標明噸位,使用時不準超速、超負荷,不準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種設備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電氣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等都屬于使用普遍且安全問題突出的特種設備。《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對電氣設備安全使用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2003年國務院發布并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七大類設施規定為特種設備,并明確了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的國家監察范疇。
4.防火防爆安全規則方面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規定:“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和使用、儲存、經營以及運輸等過程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5.工作環境安全條件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規定的。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責任、人員管理責任、現場管理責任、事故報告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規程及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三同時”制度; (十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符合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特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生產經營單位要教育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 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
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4.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檔案,依法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評估和定期檢測檢驗,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5.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根據安全生產的重點環節,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暫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要記入臺帳,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
6.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生活區、儲存區之間要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標志明顯、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7.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同時必須堅守崗位,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8.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不斷改善生產條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實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責任、組織保障責任、技術保障責任、應急救援保障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障責任。 9.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安全生產投入必須納入本單位經費預算。安全生產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一)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二)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職業衛生條件改善和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安全生產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論證等技術服務; (四)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藥品配備; (五)安全檢查所需交通工具、設備儀器、通訊器材購置; (六)安全生產科技開發與應用、宣傳教育和獎勵; (七)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及善后; (八)安全生產保障所需的其他費用。
10.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模在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托和聘用具備國家注冊安全資質的人員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11.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標準化達標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12.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要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 (二)建設項目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三)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要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四)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須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驗收。
13.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等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在立項前要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14.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要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15.生產經營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16.生產經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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