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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如下幾種: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于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實施監督。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公安機關協助。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百度百科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施行消防法律、規章20余部,國家消防規范、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規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規相配套的消防法規體系。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為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五十四條。為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訂之中。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性消防法規。除國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消防法》的原則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多數頒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規。
3、部門規章。近年來,公安部先后頒布了與《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
4、消防技術標準。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接受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即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組織領導,下設九個分委員會,負責制修訂和審查各類消防技術標準草案。消防技術標準經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定后,報送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術監督委員會批準,作為國家標準(GB)或行業標準(GA)公布施行。現已頒布施行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達250多項。
注:九個分委員會為:①術語、符號、標記和分類;②固定滅火系統;③滅火劑;④消防車、泵;⑤消防器具、配件;⑥火災報警系統和電氣防火、消防通訊;⑦防火材料;⑧建筑構件耐火性能;⑨消防管理。
工程建設類消防技術標準主要由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制定,經建設部批準后,作為國家標準(GB),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施行。其中重要的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等。另外,還有由公安部消防局與有關方面共同制訂的如《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許多專項設計規范。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⑤廠房;⑥倉庫;⑦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⑧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⑨可燃材料堆場;⑩城市交通隧道。
不適用范圍: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企業、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現行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向城市、鄉鎮或居民點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采暖通風和空調等各類用戶作燃料用的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城鎮燃氣工程設計。不適用范圍:①本規范不適用于城鎮燃氣門站以前的長距離輸氣管道工程。
②本規范不適用于工業企業自建供生產工藝用且燃氣質量不符合本規范質量要求的燃氣工程設計,但自建供生產工藝用且燃氣質量符合本規范要求的燃氣工程設計,可按本規范執行。③本規范不適用于海洋和內河輪船、鐵路車輛、汽車等運輸工具上的燃氣裝置設計。
3、《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 ①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②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不適用范圍: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95(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5、《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6、《乙炔站設計規范》GB 50031-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7、《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39-90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8、《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97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9、《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 50049-94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94(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11、《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92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12、《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2002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石油庫的設計。不適用范圍:本規范不適用于石油化工廠廠區內、長距離輸油管道和油氣田的油品儲運設施的設計。
亦不適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庫、自然洞石油庫。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98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不適用范圍: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2001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與工業建筑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
不適用范圍: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工廠、核電站及飛機庫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1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1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和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17、《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089-98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日18、《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98(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19、《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110-87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20、《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51-92(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21、《地下及覆土火藥炸藥倉庫設計安全規范》GB 50154-92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22、《地鐵設計規范》GB 50157-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23、《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92(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24、《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161-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25、《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63-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2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92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27、《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28、《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2004 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29、《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93(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30、《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 50195-94 施行日期:1994年9月1日31、《高倍數、中倍數泡。
消防安全臺帳內容有以下幾項: 1、用火、用電、人員住宿有無違章情況。
2、燃油、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3、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琉散通道是否暢通。
4、安全琉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 5、消防水源情況,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紀錄。 7、本崗位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8、防火巡查、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9、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10、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11、有無違章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12、新建、改建、擴建(合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有無違章。 13、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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