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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如下幾種: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于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擴展資料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清單: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3.14)整體適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整體適用。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2.28)整體適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條適用我公司。5.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條適用我公司。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條適用我公司。7.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適用我公司。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條適用我公司。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條適用我公司。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條適用我公司。11.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1996.12.14)整體適用。
12. 山東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 (2003.1.1)整體適用。13.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2001.6.1)整體適用。
14. 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0.12.1)整體適用。15. 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 (1997.9.1)整體適用。
16. 山東省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2002.5.1)整體適用。17. 山東省環境污染糾紛處理辦法 (1994.7.1)整體適用。
18. 山東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1995.6.14)第1、2、11-14、21-26、31-37、4、42條適用我公司。19. 山東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 (1986.3.27)整體適用。
20.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3.7.1)整體適用。21.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11.29)整體適用。
22.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1994.12.31)整體適用。23.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88)國環水字第187號 整體適用。
24.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992.7.7)整體適用。25.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1996.8.3)整體適用。
26. 東營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整體適用。以下為適用的標準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0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2348-20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6889-1997)33. 城市區域噪聲標準 (GB 3096-93)34.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35.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93)3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5-1996)安全、衛生適用法律法規目錄清單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3.14)整體適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10.1)整體適用。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5.1)整體適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11.1)整體適用。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9.1)整體適用。
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10.27)整體適用。7、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10.27)第21條至26條適用。
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1995.1.1)整體適用。9、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6.5.25)整體適用。
10、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3.30)整體適用。11、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12.2)整體適用。
12、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1995.4.7)整體適用。13、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1995.10.1)整體適用。
14、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及“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1995.5.1)整體適用。15、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02.9.1)第2、3、6、9至14、21至28、34、35條適用。
16、工傷保險條例(2003.4.27)整體適用。17、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994.5.1)第3、4、5、7、8、9、11至23條內容適用。
18、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996.12.20)第12至27條內容適用。1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1.26)第3、4、7至25、27至32、35至45、48、50、51、53、55至70條適用。
20、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02.11.15)第2、3、13至25條規定適用。2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2.10.8)第24條規定適用我公司。
2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3.1)第5、6、8至21條適用。23、山東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1994.3.28)整體適用。
2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7.21)整體適用。25、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1990.1.18)整體適用。
26、禁止使用童工規。
l 《2017年打架斗毆的處罰最新規定》
l 一、打架斗毆的行政處罰(治安處罰)
l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l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屬于是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l 二·打架斗毆會犯什么罪
l 要看打架斗毆犯什么罪,則要看具體行為性質:
l 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l 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
l 3、如果是雙方聚眾斗毆的,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眾斗毆罪”。
l 三、打架斗毆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
l 1如果打架斗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后果,則使用《治安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
l 2;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斗毆罪處罰。
l 3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l 四、打架斗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l 1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l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l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l 五、刑法的一些相關規定:
l 1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l 2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
l 3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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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
1、安全生產法
2、職業病防治法
3、礦山安全法
安全生產法規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6、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7、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擴展資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管理辦法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工傷認定辦法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考察調研安全生產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它從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消防安全標志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建筑滅火器配置規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安全標志 廠區道路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廠內安全運輸規程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險、有害因素警示標識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化工行業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固定式工業平臺 有毒作業分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常用危險化學品安全周知卡編制導則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噪聲作業分級 高溫作業檢測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安全評價通則 安全驗收評價導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
《職業病防治法》
(1)GBZ 188-2007《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2)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3)GB/T 13861-2009《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4)GB 13690-2009《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
(5)GB 15258-200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6)GB/T16483-20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內容和項目順序》
(7)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8)GBZ 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9)GBZ 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1)GB/T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2)AQ/T 6107-2008《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
(3)AQ/T 6108-2008《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的選擇、使用和維護》
(4)GB 12014-2009《防靜電服》
(5)GB 12011-2009《足部防護 電絕緣鞋》
(6)AQ 6103-2007《焊工防護手套》
(7)FZ/T 73040-2010《高溫高熱作業防護手套》
(8)GB/T 13459-2008《勞動防護服 防寒保暖要求》
(9)GB/T 13640-2008《勞動防護服號型》
(10)GB 14866-2006《個人用眼護具技術要求》
(11)GB/T 17622-2008《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
(12)GB 20266-2006《耐化學品的工業用橡膠靴》
(13)GB 21147-2007《個體防護裝備防護鞋》
(14)GB 24540-2009《防護服裝 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
(15)GB 2890-2009《呼吸防護 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節約能源法
水污染防治法
循環經濟促進法
食品安全法
國務院第549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令第5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號)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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