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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都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范圍為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在我國,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這兩類權利。因而,應注意到知識產權出資標的中不包括著作權。另外,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還要求,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
(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按照知識產權法的規定,知識產權人實現其權利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自己直接運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二是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用知識產權出資入股屬于第二種知識產權實現的途徑,所以出資的具體方式應當包括“轉讓”和“許可”兩種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作為股東或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然后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都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范圍為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
在我國,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這兩類權利。因而,應注意到知識產權出資標的中不包括著作權。
另外,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還要求,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 (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按照知識產權法的規定,知識產權人實現其權利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自己直接運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二是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
用知識產權出資入股屬于第二種知識產權實現的途徑,所以出資的具體方式應當包括“轉讓”和“許可”兩種方式。《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作為股東或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然后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著 作 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 表 演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節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
1、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所有權出資,而不能用授權許可使用權等其他權利進行出資,極個別的地方用國外專利的許可使用權進行出資的案例,只能是個案,公司法是不支持的!如果是國外的專利技術用于國內企業出資的(未在中國申請專利),按非專利技術出資,也必須是用所有權出資。
2、知識產權出資,必須注意投資與被投資之間的關系。如需要對A公司進行出資或增資,A公司就是被投資單位,投資人用知識產權為A公司進行投資時,這個投資人肯定不能是A公司,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的產權所有人就必須是除了A公司以外的人。
3,技術秘密、保密配方等非專利技術可以用于出資。技術秘密、保密配方等非專利技術也是知識產權,值得需要注意的是:在評估的的時候需要評估機構對非專利技術的產權進行審核,應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
4、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經過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它的價值量進行評估和量化,出具正式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需符合各項法規的要求。 5、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在評估時,需要企業提供科技查新報告,發明專利及軟件類技術暫不提供。
(一)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問題
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即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權利是否存在瑕疵,出資者用知識產權出資獲取股權即可成為公司的股東,換句話說,出資者必須是知識產權合法的所有者,他將該項權利出資具有合乎法律的依據。知識產權是否合法是知識產權出資的首要條件,如果以不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資必然導致出資因非法而無效。
(二)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問題
知識產權為了促進科學文化的發展、鼓勵智力成果公開,在保護時間上有著期限性。這是一類特殊的社會契約,是以國家姿態出現的社會和知識產權持有人簽署的契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均有法定的保護期限,對于限期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限期內作為出資取得股東權利。
(三)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地域性的問題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決定了知識產權的效力僅限于該國范圍之內。任何國家對于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沒有保護的義務,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若想在其他國家獲得保護就應遵循該國法律登記注冊或者審查批準。
其次是知識產權資本在公司運作上的風險,主要包括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機制不穩定帶來的風險和價值評估中的法律風險這兩個方面。
(一)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機制不穩定帶來的風險
當代企業在本質上就是資本的合成體,它的責任財產的真實性以及穩定性決定了它的信用,所以大陸法規定了公司的“資本三原則”,盡管在我國公司法中沒有明確地把資本的三個原則寫入法條,但卻把這種精神貫徹到了公司法中。然而知識產權價值并不穩定,專利技術同新技術的開發及市場的變化有著密切的關系。倘若公司接納專利技術以及計算機軟件的出資,這一專利技術以及計算機軟件在保護期限屆滿之后,知識產權的價值肯定會大幅度地降低直至為零,這個時候就要補充公司的資本,不然就會違背公司資本的維持原則。針對這種情況,企業在接納知識產權投資的時候,要事先對這種情況進行約定,以免發生不必要的風險。
(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的法律風險
較之于實物出資,知識產權的價值十分難確定。我國現階段的立法只是籠統地確定了股東或創始人投資的非貨幣財產理應由具備評估資格的那些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合計出價值后通過驗資機構來驗資。而對怎樣評估作價?能否完全由評估機構來評估?亦或是準許當事人自行進行評估等問題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的資本化程度普遍較低,在進行審查或核準時,存在評價難度大、效力不確定等問題,并且在時間上難以完全符合知識產權的效力期限要求。
一、對知識產權認識不當的法律風險根據法律規定,廣義范圍內的知識產權均可以作為出資的形式。
因此,版權以有關權利、商標、專利、非專有技術、廠商名稱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資方式。但是即使可出資的知識產權種類眾多,也面臨具體出資形式選擇的法律風險。
因為知識產權種類不同,價值也可能不同,市場應用價值也可能存在區別,這些都是需要認真考慮的,必須選擇相對成熟的并有廣闊市場前景或商業價值的知識產權種類出資。因此,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在創建初期以知識產權出資為主,但可出資的范圍是比較大的,未獲得專利保護的非專有技術同樣可以出資,不應僅僅局限在專利或商標方面。
否則,將不能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廣泛性和價值性,降低出資成功的機會。二、知識產權本身權利瑕疵的法律風險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有無權利瑕疵,將這一部分固有風險成本明晰化,從而在靜態識別中預先支出。
一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問題。問題集中在:該項商標或專利的出資人須出示怎樣的權利憑證,才能判別相關知識產權的公示公信效力,從而審確該項出資客體的合法性。
二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穩定性問題。所謂知識產權的穩定性,指該項知識產權在法定保護期限內被權利人控制、并受法律保護的程度。
一方面,《商標法》對已注冊商標設置了“撤銷”程序。《專利法》為已獲得的專利權設置了“無效”程序。
這就意味著,用作出資的商標和專利,有可能因他人的申請而被“撤銷”,從而導致該項知識產權出資無效。另一方面,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可能會因第三人提出的權利要求成立,而產生出資無效的后果。
三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問題。此問題可能與合法性和穩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特別提出對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時間性進行考察,因為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均有法定的有效期,實踐中存在不少因為過期的知識產權失去投資價值而引起的出資糾紛。三、知識產權出資主體的法律風險首先,公民個人用專利、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出資的,應當考察該成果屬于職務成果還是非職務成果。
《專利法》規定,在執行本單位任務過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的出資處分權一般情況下歸單位,發明人或設計人不能以個人名義用其出資,當然發明人或設計人對此另有約定的除外。《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自然人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自然的結果,以及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物質技術條件開發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其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可見,如果公民用職務成果以個人名義出資,可能被其所在單位提出異議,而給接受該項出資的公司帶來諸多麻煩。其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知識產權出資,應當注意考察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法人活動的性質,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第一,在機關法人中,國家授權代表國家并以國有財產進行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可以成為公司的投資者,因此它們當然可以用知識產權向公司投資。
其他情況下,機關法人不能成為知識產權出資人。第二,公司“出資人為法人,包括企業法人(含外國公司、企業等) 、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只要其對某項知識產權享有處分權,就可以以此向公司出資。再次,多個主體用其共同享有權益的知識產權出資,應當注意考察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以《專利法》上“共同發明創造”為例,一種情形是委托開發的技術成果,對委托關系下產生的技術成果,法律規定由委托雙方在委托合同中約定成果權利的歸屬;約定不明或未做約定的,開發出的技術成果歸受托方享有。另一種情形是合作開發的技術成果,該成果歸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對該成果的處分須經其他各方同意,并且共享所得收益。
四、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法律風險知識產權的評估價值關系到其市場應用及盈利價值,同時也關系到股權比例或控制權強度,所以依據客觀、真實、全面的評估資料,選擇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和專業評估機構是高新企業在技術出資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在評估過程中,忽視以下因素往往導致評估結果失誤。
(1)審核高新技術前期開發費用不實。(2)同類產品或技術的市場風險預測不準確,市場潛力和價值分析出現偏差。
(3)后續開發費用投入預測失當。如果評估失實或不當,技術出資方將在知識產權價值保護上承受重大不利。
【更多資產評估問題請參閱:覃達藝律師關于“資產管理”的專題研究】五、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法律風險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是指知識產權出資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對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界定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立法對知識產權出資上限的限制;二是實踐中股東怎樣來確定知識產權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
根據法律規定,知識產權出資的最高比例可達百分之七十,這說明法律鼓勵以知識產權出資,但過高或過低的出資比例同樣存在著。
下述為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分類清單:
(一)綜合類:
《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高法院、高檢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對外貿易法》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商標權類: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三)專利權類: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高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國防專利條例》。
(四)著作權類: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五)商業秘密類:
《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六)植物新品種權類: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林業部分)。
高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特殊標志類: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八)地理標志類:
《商標法》。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類: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于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十)其他類: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知識產權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之作為出資的條件,可以作為出資。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有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知識產權出資,既可以是所有權出資,也可以是使用權出資,而至于使用權出資具體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則僅涉及商業考量,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方式應當不限。
《公司法》關于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局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見我國有些法律關于技術“轉讓”的標的,并非僅限于所有權,還包括申請權、使用權的轉讓。《公司法》沒有明確“轉讓”含義,而知識產權使用權可估價,可由他人實施,可以采用轉讓一說,符合該出資條件。
首先是財產轉移手續可操作。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公司法》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有人質疑以專利使用權出資如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對此,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分別規定:注冊商標、專利權“轉讓或因其它事由轉移”的,須經核準或登記并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自登記之日起享有專利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將許可合同備案。我國《著作權法》亦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可以向有關部門備案,但非必須備案。對非專利技術等其它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我國法律沒有登記、核準或備案的要求。
由此可見,只是產權使用權出資的方式,除了上述,沒有特別規定的轉移手續,因此根據有關法律原則,相關知識產權在約定的時間或“交付”時轉移,無需辦理特別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其次是最高院解釋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 接受出資的企業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占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見,司法實務上是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的。盡管最高院尚未對商標權、著作權等出資作出類似解釋,但從上述出資要求分析來看,可以推斷司法實踐中可能采用技術使用權出資的類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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