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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 220號)
其中有規定:
(一)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 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占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后,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占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布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訂)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0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 5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 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和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
國家支持草原牧區開展草原圍欄、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飼草飼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設,優化畜群結構,改良牲畜品種,轉變生產方式,發展舍飼圈養、劃區輪牧,逐步實現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態環境。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財政預算內安排支持畜牧業發展的良種補貼、貼息補助等資金,并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保險服務等形式,支持畜禽養殖者購買優良畜禽、繁育良種、改善生產設施、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
第三十七條 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第三十八條 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農民提供畜禽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國家鼓勵畜禽產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畜禽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第三十九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四)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狀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第四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第四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為其飼養的畜禽提供適當的繁殖條件和生存、生長環境。
第四十三條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第四十四條 從事畜禽養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關于畜禽標識管理的規定,在應當加施標識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標識。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標識不得收費,所需費用列入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第四十六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發展養蜂業,維護養蜂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蜜蜂授粉農藝措施。
第四十八條 養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產品質量安全的藥品和容器,確保蜂產品質量。養蜂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條 養蜂生產者在轉地放蜂時,當地公安、交通運輸、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養蜂生產者在國內轉地放蜂,憑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印制的檢疫合格證明運輸蜂群,在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內不得重復檢疫。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事業,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宣傳工作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第五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六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的條件和環境。2、《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執業獸醫執業行為,提高執業獸醫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保障執業獸醫合法權益,保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活動的獸醫人員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執業獸醫,包括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
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執業獸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獸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執業獸醫的監督執法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執業獸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執業獸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有關動物防疫、動物診療和獸藥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法執業。執業獸醫應當定期參加獸醫專業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七條 執業獸醫依法履行職責,其權益受法律保護。鼓勵成立獸醫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規范從業行為,提高服務水平。
3、《獸藥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獸藥管理,保證獸藥質量,防治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發展,維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獸藥的研制、生產、經營、進出口、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實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辦法和具體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條 國家實行獸藥儲備制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緊急調用國家儲備的獸藥;必要時,也可以調用國家儲備以外的獸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二)二類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擴展資料
畜牧法其它法條
《畜牧法》第四十六條
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發展養蜂業,維護養蜂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蜜蜂授粉農藝措施。
第四十八條
養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產品質量安全的藥品和容器,確保蜂產品質量。養蜂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畜牧法
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單位和養殖專業戶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實行分區管理。
第四條 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 (一)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三)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 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一)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三)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 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 第七條 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
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其批準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第八條 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
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前款所稱的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九條 畜禽適養區內發展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已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
調整或重新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養豬場、1萬只以上的養雞場和100頭以上的養牛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二)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廢渣(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畜禽毛羽等)、廢水、惡臭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重慶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及 養殖污染控制實施方案 為切實做好我市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992年頒布實施)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2001年9號令) 《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重慶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重慶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二、范圍 (一)對象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 (二)畜禽養殖區域范圍 1.畜禽禁養區范圍 (1)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2)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3)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4)各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5)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2.畜禽限養區范圍 (1)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2)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3)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4)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3.畜禽適養區范圍 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
三、工作目標 制定畜禽養殖發展規劃,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力爭通過四年時間,分期分批實施畜禽養殖場取締、搬遷、整合、污染綜合治理等,逐步調整全市畜禽養殖業空間布局。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強化養殖業與種植業的有機結合,規范畜禽養殖環境管理,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任務及要求 (一)制定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2007年8月底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畜禽養殖發展規劃(以下簡稱《區縣規劃》),并報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備案。
《區縣規劃》要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制定發展目標,體現“種養結合、生態養殖、以地定畜”的產業發展思路,突出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與循環產業經濟理念,強化畜禽養殖區域劃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事業,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宣傳工作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 第五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六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的條件和環境。 2、《執業獸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執業獸醫執業行為,提高執業獸醫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保障執業獸醫合法權益,保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活動的獸醫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執業獸醫,包括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
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執業獸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獸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執業獸醫的監督執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執業獸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執業獸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有關動物防疫、動物診療和獸藥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法執業。 執業獸醫應當定期參加獸醫專業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七條 執業獸醫依法履行職責,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鼓勵成立獸醫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規范從業行為,提高服務水平。
3、《獸藥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獸藥管理,保證獸藥質量,防治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發展,維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獸藥的研制、生產、經營、進出口、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實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辦法和具體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條 國家實行獸藥儲備制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緊急調用國家儲備的獸藥;必要時,也可以調用國家儲備以外的獸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
隨著我國養殖業的發展,農村商業銀行逐漸將養殖業納入到其業務范圍之內。然而,在實際的養殖過程中,許多農村商業銀行卻面臨著養殖貸款無法無力償還的困境。為了幫助農村商業銀行解決這一問題,本文將介紹農村商業銀行養殖貸款申請條件。 一、農村商業銀行...
你好 這個涉及到你們所在地的地方性行政法規。 有些地方,如浙江多地是有個即建即拆的制度的,這樣的話是可以立即拆除。 但是沒有這個法規的,我覺得是不應該拆除的,必須先通知違章建筑的單位或者個人。 你可以去你們當地的城建局問問的。 ...
你好 這個涉及到你們所在地的地方性行政法規。 有些地方,如浙江多地是有個即建即拆的制度的,這樣的話是可以立即拆除。 但是沒有這個法規的,我覺得是不應該拆除的,必須先通知違章建筑的單位或者個人。 你可以去你們當地的城建局問問的。 ...
首先,你自己對怎么還錢得有個主意,按眼下的情形只能分期償還借款,三年還是五載你都需要給債主們一個誠意表示。其次,請最大債主召集其他債主一起共商一個要求你還款的方案。還可以,你不厭其煩地一家一家債主談怎么還錢。看對方勢力和重要性決定怎么還錢。...
郵政儲蓄銀行辦理展期的條件是: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還款困難,如果是家里出了事造成的還款困難,應該也可以。你可以去辦理貸款的郵儲銀行信貸部門說一下自己的情況。盡量不要使貸款逾期,那樣對自己的征信報告會產生影響,造成以后的貸款困難。養殖...
?裁判要點《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規定,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通過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并發揮鄉級政府的管理作用,規范用地行為。經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土地使用條件、...
農村養殖合作社貸款逾期一周還-農村養殖合作社貸款逾期一周還能貸款嗎 隨著我國養殖業的快速發展,農村養殖合作社逐漸成為推動鄉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為了支持農村養殖合作社的發展,金融機構紛紛推出了針對農村養殖合作社的貸款產品。然而,在貸款過程...
一、注冊農村養殖合作社需要什么條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條款的成員;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是否...
拆遷是要給予補償的,即使無證你也可以獲得拆遷補償。但是無證需要證明其存在的合法性,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具體的賠償數額要根據當地的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