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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7次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為了使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第三條 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立案時應準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一方當事人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拒不交納的強制執行。
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應免交訴訟費用。
第七條 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批;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
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第九條 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省委政法委日前制定出臺《安徽省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的基準、限額以及各種情況下救助標準的確定原則等。細則首先規定,國家司法救助資金額度以作出救助決定時的案件管轄地所在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不超過36個月的工資總額。
因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案件特殊情況等確需突破救助限額的,應嚴格審核控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給付或者雖已判決但未執行到位的標的數額。
在救助標準金額的確定原則方面,細則規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以其傷殘等級或損傷嚴重程度計算國家司法救助金額度。其中,6級傷殘的救助金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傷殘每提高一級,增加3個月救助金。
重傷一級的救助金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至22個月;重傷二級的救助金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至16個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中未確定重傷級別的,參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計算救助金。
細則還對下列情況下的救助金額標準作了明確: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在標準救助金額的基礎上,救助額度同時根據救助申請人的生活困難程度和過錯責任及實際獲得賠償情況進行增減調整。
其中,生活非常困難、特別困難的,救助金額在標準金額基礎上分別上調10%、20%;當事人過錯責任未達一半、一半以上但無重大過錯的,救助金額在標準金額基礎上分別下調10%、20%。為鼓勵各地用足用好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細則還規定,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分配與各地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相掛鉤。
本年度國家司法救助資金使用率100%的地區,下一年度司法救助資金撥付額增加20%;使用率為80%以上的地區,下一年度司法救助資金撥付額不變;使用率為60%以上的地區,下一年度司法救助資金撥付額減少20%至10%;使用率低于60%的地區,下一年度司法救助資金撥付額減少30%。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或者說,司法救助,也稱為訴訟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根據其申請,予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制度。 根據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規定,“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此外,具有以下6種情形者可申請司法救助基金:一是交通肇事賠償類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三是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四是勞動報酬類案件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且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五是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六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或者說,司法救助,也稱為訴訟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根據其申請,予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制度。
根據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規定,“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此外,具有以下6種情形者可申請司法救助基金:
一是交通肇事賠償類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三是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四是勞動報酬類案件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且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五是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六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條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第四條 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自決定再審之日起3日內履行相關告知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辯護人,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 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的內容應當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口頭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
對于被告知人當場表達申請法律援助意愿的,應當記錄在案。第七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24小時內將其申請轉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機構,并于3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機構。第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于7日內作出決定。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和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應當及時發送申請人,并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了解案件辦理過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情形等情況。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一)未成年人;(二)盲、聾、啞人;(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辯護的,應當將通知辯護公函和采取強制措施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副本或者復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通知辯護公函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羈押場所或者住所、通知辯護的理由、辦案機關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自受理強制醫療申請或者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之日起3日內,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師擔任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強制醫療申請書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通知代理公函應當載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辦案機關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辯護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內,確定承辦律師并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應當載明承辦律師的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系方式。第十三條 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辯護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對于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第十四條 承辦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
一、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的一項司法保障制度。 1、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第3條規定,訴訟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3)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4)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5)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6)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 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7)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 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8)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11)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12)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13)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14)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依規定決定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二、法律援助,是指為了保證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完善社會法律保障制度,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制度。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符合受援條件,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獲得免費的律師服務。 1、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公民對下列6種事項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2、受理法律援助的機構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或發放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的主要區別:司法救助的范圍只限于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法律援助的范圍是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訴訟過程和非訴訟調解;司法救助是緩收、減收或免收訴訟案件的訴訟費,法律援助是減收或免收法律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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