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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
《關于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決定》、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證券法》、
《公司法》等等
第四十八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第四十九條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于上市保薦人。第五十一條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并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一)上市報告書;(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三)公司章程;(四)公司營業執照;(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第五十三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一)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條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一)上市報告書(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三)公司章程(四)公司營業執照;(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并將其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公司在A股主板市場上市應具備以下條件: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3、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等)占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
4、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5、最近三年內公司的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6、最近三年內公司的懂事、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
7、最近三年內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8、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擴展資料:
根據2006證券法: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參考資料:
上市-百度百科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第四十八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第四十九條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于上市保薦人。第五十一條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并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一)上市報告書;(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三)公司章程;(四)公司營業執照;(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第五十三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一)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條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一)上市報告書(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三)公司章程(四)公司營業執照;(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并將其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現在的創業板無論是在規模發展還是制度改進方面,都處于非常關鍵的時期。
中央提出,要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鏈,創業板在產業鏈、創新鏈和資金鏈的融合中起著難以替代的作用,創業板發展好之后,對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會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對創業板存在問題進行思考,進而完善創業板各方面的發展是有意義的。
借鑒成功創業板的發展經驗,結合我國資本市場的自身特點,緊跟、順應時代發展潮流,不斷地對出現的問題進行修正,對制度體系進行完善,提高資本市場中各利益相關者的素質,加強各方面的監管,才是創業板市場能夠順利發展的前提和保障。 法律法規的完善。
建立健全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法律制度體系,可以從根源上有效地解決各類問題。創業板上市公司是一個較活躍的交易場所,因此,資本管理者應跟上不斷變化的市場形勢快速且不斷地對相應的規則及法律法規規范體系進行修改和完善,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范體系之間的和諧統一的有機整體,從而實現全面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法律規范建設。
探索適合創業板特點的監管模式,加強非財務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加大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亂紀行為的懲治力度,維護創業板市場的秩序。
做市商制度。大部分創業板市場都采取了一種制度,這就是發源于美國NASDAQ并成功運用的做市商制度。
證券市場需要始終充滿活力,保證證券市場的流動性,才能使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產生動力。做市商制度最大的優點就是保證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避免了出現買賣雙方需求和力量不均衡時交易無法完成的情況,并提高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目前的新三板已經在試行做市商制度,而且有望在不久后正式推廣。新三板如果能夠成功引進,可以為在創業板中推行做市商制度積累經驗。
但同時還要注意,做市商制度對券商的要求較高,需要承擔較大的做市風險,目前可能創業板市場還不能擁有合適的條件。因此要想更好地引進做市商制度,還要進一步使做市商理念與我國市場實際情況相結合,適時適度地推出,才會真正地有利于市場的發展。
完善保薦人制度。我國自確立證券上市發行實施保薦人制度以來,一直對該制度進行不斷完善和修訂,這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證券監管體系,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增添了又一大助力。
然而,由于該制度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以及自身與生俱來的不合理性,所以仍然出現了許多問題。如保薦人任期較短,從而導致監督效力低下,對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督無法保障,甚至出現只“薦”不“保”的狀況;保薦人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導致對違法違規的保薦人無法追究責任或處罰過輕,致使監管無力;保薦人擔負著監督的責任,因此保薦業務對保薦人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有著很高的要求,而目前保薦人的資格認證門檻太低,導致保薦人隊伍能力參差不齊,保薦業務質量難以保證。
為此,仍應當堅持不懈地推進完善保薦人制度的進程,嚴格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資格認證,尤其重視職業道德和誠信水平的審查;加強保薦人的獨立性建設,要求保薦人與關聯方的證券交易信息必須公開和披露,防止因保薦人對保薦對象的持股導致的獨立性缺失;借鑒AIM的終身保薦人制度,延長保薦人任期;明確保薦人的法律義務,并完善法律法規,對違規的保薦人及保薦單位予以嚴厲的民事處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的追究。在制度的不斷完善下,更好地體現保薦人制度在公平性、安全性和效率性方面的價值。
完善上市制度和退市制度。目前我國創業板已上市的企業很多本身就是本行業的龍頭老大,反而有相當一部分真正需要融資和發展機會的企業被拒之門外,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創業板的上市制度規定得非常嚴格。
嚴格的上市制度的好處就是可以在事前對企業把關,篩選出真正業績良好,有發展前途的企業,但同時也放棄了許多需要發展的創新型企業。
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主要有:
1、公司基本法律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公司成立運營期間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公司設立、年檢、注銷必須遵循的法規。
《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3、物權法律
公司經營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有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管法》、《房地產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產物權方面應當遵循的規范。
另外,物權具有擔保功能,在涉及物權擔保時,《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必須遵守的。
4、金融類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運營期間,要支付結算、要貸款融資,這個時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為了分散風險以及交通工具類因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就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類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譽、同時還會給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這些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婚姻法》、《繼承法》
公司在運轉的過程中,可能出現股東因為婚姻、繼承事項的出現,而出現股東或股份的變動,這方面上述兩部法律均有調整。
7、稅收類的法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要遵循《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8、勞動類法律
公司經營離不開人,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就要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9、《會計法 》
公司運轉,各種經濟指標都要用數字來體現,而體現的數字都要受《會計法》的規定,不能違背該法及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
10、《擔保法》
公司經營的時候,不僅涉及到為人擔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擔保,這方面就要受到《擔保法》的調整。
11、公司破產終止時
公司的終止,就是公司作為法人人格的消滅,無論是股東自行決定解散還是申請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組,這時的操作《公司法》有規定;而到了資不抵債的時候,申請破產就要受《破產法》的調整了。
擬上市公司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內容:① 主體資格方面,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設立和存續,且 持續經營3年以上。
② 資產權屬方面,要求出資已足額繳納并且規范,主要資 產不存在瑕疵或重大權屬糾紛。③ 經營合規性方面,要求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 策,不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④ 股權及實際控制人方面,要求企業的股權清晰,實際控 制人最近3年(創業板最近兩年)沒有發生變更。⑤ 公司治理結構方面,要求企業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 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且“三 會”運作規范。
⑥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方面,要求相關人員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 關的法律法規。 ⑦ 對外擔保方面,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⑧ 獨立性與同業競爭方面,要求企業實現資產完整、人員 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及業務獨立,且不存在同業競爭情形。企業應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對上述情形進行規范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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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是指公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公開地進行公司股票、證券的交易。上市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除了必須經過批準外,還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那么,公司上市是什么意思?需要哪些程序?瑞律為您解答。 一、公司上市的條件 (一)規模要求1、凈利潤:主板上市...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該協會屬于社會團體組織,行業自律組織。雖非行政機關,但屬于受證監會委托行使行業自律管理行為的組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基金管理人有辦理基金備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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