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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鐵路警察屬于司法類型所以規定條件如下: 一、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問題 1、司法警察隊伍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對司法警察隊伍應實行編隊管理和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但目前全國多數鐵路法院的法警還未實行編隊,部分法警分散于各個庭室的不同崗位,沒有進行集中培訓和管理;有些法院雖已編隊,但固定法警少,兼職法警多。
僅以北京鐵路兩級法院的來說,目前北京鐵路兩級法院是一個中院,個基層院,共有法警26名,其中法警兼有其他職稱的有21名,兼職的崗位有會計、擋案員、司機、門位,有些法警目前還在辦公室的編制中,由于兼職多,造成鐵路法院的法警工作任務分散。目前有些鐵路法院雖然解決了編隊過程中存在的上述問題,但司法警察的管理還沒有落實雙重領導體制。
司法警察隊伍目前的這種管理狀況反映出司法警察作為法院內設機構在法院的地位還比較低,對法警工作仍不夠重視。同時,司法警察在法院晉升的機會較少,審判部門去不了,非審判部門又不愿意去,造成整個隊伍思想上不穩定。
2、司法警察執法體制不規范。明確司法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的職權是職權法定主意的體現。
目前法警工作領域在不斷拓寬,過去主要是服務于刑事審判,現在民事、執行工作也需要法警協助執行,特別是處置突發事件的過程中,法警在執法過程中的職權法律規定尚顯不足,具體體現在: 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確。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揮下履行職權,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動中的作用是輔助的性質,僅能執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參與民事、執行工作中,特別是處置突發事件的過程中的從屬、輔助的性質嚴重影響其發揮作用。
二是法警職權和警察權的規定不明確?!度嗣穹ㄔ核痉ň鞎盒袟l例》具體規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項職權,但這8項工作內容而非職權。
司法警察作為警察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活動過程中擁有哪些警察權卻無從規定。由于規定不明確,致使法警在司法過程中的處置手段也不明確,顯得無所適從。
特別是在協助執行過程中表現得尤為明顯,有時發生意外事件,法警不能主動自行采取措施,這樣就造成警務活動中的被動局面。 3、司法警察隊伍用人體制不理想。
自從鐵路法院法警隊成立以來,各法院在對法警的使用采取的方法不盡相同,有的法院將法警作為司機使用,有的法院將法警當勤雜人員使用,加之鐵路法院的司法警察當初都是從鐵路一線工人調過來的,使司法警察層次參差不齊,缺乏基本的文化、業務素質。根據近幾年來的統計,鐵路法院在提押、暫看、開庭過程中沒有發生人犯逃脫、自傷、自殘等事件。
但個別法警素質低、責任心不強外,麻痹大意的問題仍然是法警建設、發展過程中的主要問題,同時法警在隊伍建設中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因素:一是現有在編法警年齡老化,鐵路法院恢復建院已經二十五年了,但法警的錄入工作已經有十二、三年沒有進行了。法警的年齡結構已到了青黃不接的地步。
大部分鐵路法院的法警的平均年齡已經達到四十五、六歲。知識層次已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二是鐵路法院系統進人渠道受到體制、組織人事部門的限制,法警不能及時從社會或其他渠道補充新鮮血液;三是目前現有以工代警人員長期得不到組織人事部門的承認,影響了他們工作的積極性。
在去年北京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會議上王明達副院長做了《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全面提高法警隊伍素質,更好地服務于審判工作》的講話,指出了法警隊伍建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在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上,我們還缺乏創新意識,法警隊的建設與形勢發展還不相適應。
二是人員老化、職級待遇偏低等問題,也使得法警隊伍的積極性和可持續發展受到一定的影響。多年來沒有招收職業法警,職業法警存在潛在斷檔問題。
三是許多法警隊多年來未發生人犯脫逃、自傷、自殘事故,在一些單位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麻痹思想。同時要看到近幾年審判任務更加繁重,死刑復核權收回最高法院后,刑事審判的審限要求更加嚴格,公開審判的力度進一步加強,這對司法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司法警察工作發展方向 理順法警的管理體制,必需從貫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入手,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為契機,對司法警察進行規范的編隊管理,改變目前有的鐵路法院法警分散管理的局面。在落實編隊管理過程中,鐵路中院應大膽糾正基層法院的法警不規范管理行為,基層法院司法警察領導干部的調配使用,要征得鐵路中院司法警察領導的同意,使鐵路中院對基層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領導能行之有效,鐵路中院司法警察領導對基層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狀況、素質狀況等有比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法警工作的統籌安排和宏觀管理。
同時對法院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中的警務活動實行調警令制度。司法警察面臨的問題,是隨著人民法院審判制度改革進程的深化而出現的,這些問題的解決預示著司法警察工作的未來和前景。
為確保司法警察更好地服務于審判活動,司法警察工作應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等法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5條、36條也專門針對鐵路作出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有《鐵路法》
行政法規有《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第430號令)《鐵路留用土地辦法》
法規性文件有《國務院關于保護鐵路設施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鐵道部關于發展中央和地方合資建設鐵路意見的通知》
《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
還有一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再有就是鐵路內部執行的相關規章,實在是太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同樣適用于在鐵路上工作的職工。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法律效力等級按照由高到低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1、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認可,處于效力等級的最頂層。其中憲法作為國家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與憲法規定相違背。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處于效力等級的第2層。行政法規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3、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前者由國務院各部委制定,后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以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處于效力等級的第3層,二者的規定不得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沖突。不過二者之間部門規章的效力略低一些,如果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有沖突,不能確定適用哪一個,那么應由國務院拿出意見,如果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應決定適用地方性法規;如果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則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4、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當部門規章與省級人民政府規章沖突時,由國務院裁決如何適用。
5、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
看了效力,LZ知道假如相抵觸以哪個為準了吧。
一、火車站派出所民警職責:
1. 負責火車站站內治安秩序管理。
2. 負責清理站內黃牛黨、盜搶人員、詐騙人員等不法分子以及流浪乞討人員。
3. 負責排查混在旅客中的在逃人員及違法犯罪人員。
4. 負責查獲“三品”(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和毒害品)。
二、火車站派出所民警義務(此義務在《人民警察法》第20條做了明確規定):
1. 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2. 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3. 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4. 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火車站派出所隸屬于鐵路公安處,是鐵路公安工作的最基層單位,鐵路公安民警負責火車站站內治安秩序管理,清理站內黃牛黨、盜搶人員、詐騙人員、賣淫人員等不法分子以及流浪乞討人員,排查混在旅客中的在逃人員及違法犯罪人員,查獲“三品”,對所轄的鐵路線路進行巡邏巡線,排除線路上的危險因素,宣傳教育沿線的群眾等。
鐵路警察是光榮的職業,09年剛轉為國家公務員,鐵道部公安局改為公安部第十局,脫離鐵路企業管理,這是第一次公開考試錄用鐵警,以前都是鐵路局內定,走后門托關系進。所以要把握好機會,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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