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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概念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養費給付請求權難以實現,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這些人的一定數額的賠償。
被扶養人扶養利益的減損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接后果,應當受到賠償。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當首先確定那些人屬于被扶養的人,然后主要依據年齡分別計算。
確定被扶養人時,以“實際扶養”為判斷標準,實際扶養屬于事實上的扶養而非法律上的扶養,不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養的人之間有無法律上的扶養關系,只要他們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系,被扶養的人就能夠請求交通事故責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被撫養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是指被撫養人的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殘而不能再提供生活來源時,被撫養人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生活來源。
至于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年限,依被扶養人的年齡和有無勞動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滿18周歲,取得基本勞動能力,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生活來源;而公民在18周歲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不能參加勞動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則是事故責任人負擔其至18周歲的扶養費。
除此外,被撫養人無論是否已年滿18周歲,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參加勞動以獲取生活來源,那么責任人應負擔其20年的扶養費,但對于年滿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被扶養的年限減少1年,但對于年滿75周歲以上的被撫養人,則一律負擔5年的扶養費。 其計算公式為: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例如:趙某為某建筑公司運輸隊司機,27歲,未婚。
趙某從小父母雙亡,與其兄相依為命,其兄結婚后幾年因意外死亡,嫂子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留下一個12歲的侄子無依無靠,與趙某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收養關系。 趙某在一次運輸途中,因有人破壞道路,造成卡車變向翻下大橋,卡車在水中倒扣,趙某由于駕駛室內進水窒息而死。
后經有關部門調查,找出了對該起事故負責的責任人。按照規定,趙某的侄子可獲得扶養費。
其距離18周歲還有6年時間,因此其扶養年限為6年,趙某所在的地區為我國南部某低收人城市,趙某的侄子為城鎮居民,按照事故責任人所在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表明,當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為1200元/年,這樣,趙某的侄子可獲得的被扶養人生活賠償額為1200元/年*6年=7200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現今交通事故層出不窮。
有時一場交通事故就足以毀掉一個家庭。當父母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時,肇事者對其子女也就是被撫養者必須進行合理的賠償,給予其足夠的交通事故撫養費。
那么交通事故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呢?小編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中被撫養人如何確定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二、交通事故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撫養費的賠償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發生交通事故損害找誰賠 1、對事故后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么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于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撫養費的賠償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發生交通事故損害找誰賠 1、對事故后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么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于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法律規定的被扶養人有: (1)被撫養人的范圍界定時,要注意被撫養人是與直接受害人有法定撫養關系的人, 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夫、妻;有撫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概括起來即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除外)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由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比較特殊的是未出生的胎兒,為避免胎兒出生后再次起訴可能有找不到加害人的風險,通常法院可以判決賠償義務人將胎兒的撫養費提存到法院,如果胎兒出生為活體的,法院將該筆撫養費交給胎兒的母親保管;如果胎兒出生不是活體,則由法院將該筆撫養費返還給賠償義務人。
(2)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被撫養人予以正確認定勞動能力,應限于因受年齡或身體、精神的限制而無法從事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是指16歲以下或由醫院證明長期生病和殘者等無經濟來源的人,且必須是死者生前的撫養人。對雖然無勞動能力,但有其經濟來源的人,也不應賠償死者生前被撫養人生活費。
此外,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喪失了生活來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應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3)通常來說,需要受害人撫養的被撫養人不只有受害人這一個撫養人,所以受害人往往只需要負擔被撫養人一部分生活費,因此,加害人也只需要賠付死者應當承擔的那部分撫養費。
但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撫養人的全部生活費。但另一方面,受害人作為撫養人往往有超過一個的被撫養人,所以在被撫養人有數人時,為了避免加害人的負擔過重,加害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在事故發生后至賠償前被撫養人死亡的,不應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但應對這段期間的生活費給予適當的補償。 (5)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事故殘疾者是指傷殘等級為1-5級殘疾者,6級-10級的殘疾者不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6)關于賠償標準,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數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
因此,如果是在城鎮生活多年的農村居民,且在城鎮有收入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使用其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予以計算。另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如果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一、人身損害賠償計算依據及標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包括: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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