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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律強制執行的后果: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睹袷略V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包括帳號,帳戶、來往帳目和存款余額。凍結,是人民法院為了確保法律文書所確認權利的實現,不準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支取、轉移。劃撥,是將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強制轉讓給權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 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有權扣留被執行人的工資、獎金、存款、
有價證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給權利人。有關單位按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的
要求,有義務協助從被執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權利人,此措施適用于公民個人金錢的執行。
(3)查封、扣押、凍結、變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搜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有關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瞞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采敢搜查措施是民事執行中最嚴厲的一種,目的在于查獲當事人隱匿的財產以使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執行。搜查只能在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進行,且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查封、扣押,并足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使被執行人有隱藏財產的行為,也不得對被執行人實行搜查。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和票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8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執行員可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此措施可以適用于買賣房屋、解除房屋租賃關系、宅基地糾紛和土地使用糾紛。
(7)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但不允許對被執行人施以人身強制,如婚姻案件法律文書指定被執行人變更或放棄子女的監護權,交付子女的行為不能作直接強制,可以通過其他執行方式。
(8)強制被執行人交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執法實踐中,經常發現這種情況,執法機關發現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就擅自進行工程建設的,依法責令其限期停止建設后,當事人在限期內拒不停止建設,仍然繼續施工。此時,執法機關就再次責令其停止建設,建設單位仍不停止。執法機關不斷的下達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建設單位不間斷地的施工。
最后,直至工程建成了,才停下來。從表面上看,執法機關及時發現了違法行為,也及時下達了責令停止施工的通知,而且不止一次的下達,執法機關似乎履行了監管職責。但從嚴格執法的角度看,執法機關的此種做法仍屬于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因為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違法當事人在限期內拒不停止建設的,執法機關應當向政府報告,由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制止違法行為。執法機關不向政府報告,而是再次以自己的名義下達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或者說是未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的,仍然屬于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4]
1、法律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根據中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未滿14周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3、在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免責的條件和情況
(1)時效免責。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其違法行為發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擔強制性、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如刑法中的已過追訴時效(如:死刑20年)和民法中的已過訴訟時效(一般時效兩年,人身傷害時效一年),都屬于時效免責的情況。
(2)不訴免責。即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不告,國家就不會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如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就屬于不訴免責的情況。刑法中除小部分不告不理之外都是必須追究的。但是,民法是不告不理的。
(3)自首和立功免責。即刑法規定犯罪者在犯罪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補救免責。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造成一定損害后,在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可以或應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責任。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罰。
(5)協議或議定免責。即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協商同意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責任。這種免責僅適用于民事活動。
4、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實行這一原則,可以防止和及時糾正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人的錯誤追究,可以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無效勞動。 免于刑事處罰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指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 5 年有期徒刑的,經過 5 年;法定最高刑為 5 年以上不滿 10 年有期徒刑 的,經過 10 年;法定最高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 15 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 20 年;等等。追訴時效具有法定約束力,超過追訴時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我國《刑法》規定了四類案件告訴才處理:第 246 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的除外);第 257 條第 1 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 260 條第 1 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 270 條規定的侵占案。這幾種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訴為必要條件,如果沒有法定人員告訴,或者告訴以后又撤訴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加之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按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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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方法: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