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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報國務院備案。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于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第十六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進行獵捕。
獵槍及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
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法,刑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海關法等
野生動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狀態下,由于物種自身的原因、環境發生劇烈變化或受到人類活動的影響而有瀕臨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物種,非人工飼養的各種哺乳動物、鳥類、爬行類、兩棲類、魚類、軟體類及其他動物。全世界的野生動物分為瀕危野生動物、有益野生動物(指那些有益于農、林、牧業及衛生、保健事業的野生動物,如肉食鳥類等)、經濟野生動物和有害野生動物等四種。
野生動物,顧名思義,為野外環境生長繁殖的動物,一般而言,具有以下特征:
野外獨立生存,即不依靠外部因素(如人類力量)存活,此外還具有種群及排他性。
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法,刑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海關法等野生動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狀態下,由于物種自身的原因、環境發生劇烈變化或受到人類活動的影響而有瀕臨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物種,非人工飼養的各種哺乳動物、鳥類、爬行類、兩棲類、魚類、軟體類及其他動物。
全世界的野生動物分為瀕危野生動物、有益野生動物(指那些有益于農、林、牧業及衛生、保健事業的野生動物,如肉食鳥類等)、經濟野生動物和有害野生動物等四種。野生動物,顧名思義,為野外環境生長繁殖的動物,一般而言,具有以下特征:野外獨立生存,即不依靠外部因素(如人類力量)存活,此外還具有種群及排他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在我國刑法中,對保護野生動物也有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八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
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在我國刑法中,對保護野生動物也有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八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需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于懲治捕 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 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 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 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未取得持槍證持 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 定處罰。
(4)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 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5) 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 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允h 事責任。(6)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 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 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8)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 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編輯本段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
由于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
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編輯本段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
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進行獵捕。 獵槍及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
中國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目前有以下法律法規: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規,還有一些司法解釋《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中國還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國際公約和組織,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等。
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等還有各自的地方性法規。
野生動植物既是自然資源,更是生態資源,是自然生態系統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野生動植物資源屬國家所有,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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