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在餐飲業衛生監管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加大對餐飲衛生的監管力度,制定并落實《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加強餐飲環節監管。
二是推進餐飲業、食堂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強食品污染物監測和食源性疾病監測體系建設。三是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查處大案要案,并及時向社會通報。
四是加強學校衛生工作,制定《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部署開展全國學校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專項檢查工作,預防食物中毒和腸道傳染病。五是開展食品危險性評估,科學發布食品安全預警和評估信息。
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07月20日發布。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2016年02月06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6修訂),2016年02月06日發布。
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已于2010年2月8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5月1日施行。此管理辦法共由六章組成,每章若干條例,達到監督管理餐飲服務行業的目的。
4、《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是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的。5、《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內容涉及餐飲服務場所、食品處理、清潔操作、餐用具保潔以及外賣配送等餐飲服務各個環節的標準和基本規范。
6、《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認真總結《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7、《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食(飲)具消毒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細菌指標、采樣方法及衛生管理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賓館、飯店、餐廳、食堂等飲食企業的食(飲)具,也適用于個體攤點的食(飲)具。8、《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準。
9、《食品安全法》本規范規定了餐飲業選址及環境、加工經營場所、餐飲具與工具設備、衛生管理、原輔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衛生要求和管理準則。本標準適用于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
行政法規包括《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部門規章包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4-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01年10月27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04年8月2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03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4年修訂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鹽業管理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農藥管理條例
獸藥管理條例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種畜禽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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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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