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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頒布日期:20030616實施日期:20030616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
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
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吳 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 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 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 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 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 門機構處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 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
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管理不善,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因此,國家對危廢的管理也特別嚴格。表現在: 一、制定危廢名錄及認定方法; 二、經營危廢須經許可,辦理危險廢物許可證; 三、產生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報危廢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 四、分類貯存,不得超過一年; 五、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六、執行轉移聯單制度; 七、轉移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八、產生單位須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九、明知無證經營污染環境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表現在責任形式上,不但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對于生產中產生危廢的企業,一定要遵守法律規定,嚴防風險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兼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包括()A.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B.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C.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D.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是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履行有關登記手續,提供有關危險廢物情況資料的制度。
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是整個管理過程的源頭和基礎,能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保證申報登記數據的全面、真實、準確、及時。 2、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是指為防止危險廢物轉移時產生污染的環境管理制度。即凡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指對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該制度對經營單位的要求是禁止無證或不按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從事活動;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規定是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證單位處置。
4、危險廢物行政代處置制度。是指為使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處置所產生危險廢物的責任,在其違反規定不處置或處置不符合規定時,由環保部門指定其他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的一種間接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承擔處置費用時,由環保部門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醫療廢棄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
? 一、醫院感染管理科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進行每月定期不定期監督檢查一次。? 二、醫療廢物如有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發生,應緊急采取處理措施,用含氯消毒劑消毒。
? 三、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應當按規定放置在指定的地點。? 四、醫療廢物出入應當每天有登記,送出去有接收記錄,應用聯單轉運。
? 五、發生特殊傳染病所產生的排泄物、污染物等,按照《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的規定進行處理。? 六、定期不定期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理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的培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每半年培訓一次。
? 七、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得混合收集。? 八、醫療廢物中病原體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進行高壓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 九、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二天。 第二個版本1.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必須由取得當地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集中和處置單位同意收集處理,不得出售給個體商販,廢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單位收集處理。
2.醫療一次性廢物應分類放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容器內,須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由專人使用專用的轉運工具按照確定的時間、路線轉運到指定貯存地點。
轉運工具和容器使用后應當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3.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壞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藥物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在標簽上注明,進行集中處理。4.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置。
5.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和輸血器等物品必須就地進行消毒毀形。放入專用收集袋進行集中處置。
6.銳器不應與其他廢棄物混放,用后必須穩妥安全地置入銳器容器中進行集中處置。7.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應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各科室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8.禁止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9.加強監督,定期檢查。10.醫療廢物收集人員應做好個人防疫工作,以防感染疾病。
為切實落實本制度,特設專人管理。監管: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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