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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百度一下”,也可以直接咨詢北京市國土房管局。
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 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 因農村建設占 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 土地房屋拆遷 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 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七條 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第八條 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 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五)房屋、土地租賃;(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 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 期限。
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 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第九條 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 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準文件;(二)規劃批準文件;(三)拆遷實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 可證,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第十條 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 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
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其中舊村改造的拆遷實施方案在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 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 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 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 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 補償款。
補償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 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 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 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
1.北京農業用地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文件
/publish/portal0/tab203/
還有,只列了3個
/publish/portal0/tab203/info3483.htm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publish/portal0/tab203/info3491.htm
北京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publish/portal0/tab203/info3527.htm
2.牽扯到土地占用征收的補償又是怎么樣的
關于實施《北京市征地補償費最低保護標準》(大興,延慶。。。具體由各個
區縣政府決定)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市國土局規范性文件/publish/portal0/tab205/
3.農業用地準許種樹嗎
《北京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九條下列耕地應當劃為基本農田:
(一)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油生產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蔬菜生產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的種子生產基地;
(四)本行政區域內高產、穩產、優質農田;
(五)名、特、優、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六)農業教學、科研試驗基地;
(七)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劃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市場的需求,調整種植結構,但禁止在
基本農田內挖魚塘、種果樹;
4.還可以去這里看看相關信息/tabid/197/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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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 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 因農村建設占 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 土地房屋拆遷 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 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七條 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第八條 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 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五)房屋、土地租賃;(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 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 期限。
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 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第九條 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 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準文件;(二)規劃批準文件;(三)拆遷實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 可證,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第十條 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 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
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其中舊村改造的拆遷實施方案在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 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 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 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 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 補償款。
補償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 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 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 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
(一)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及《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二)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京國土房管征[2003]606號);
(三)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
(四)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通州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五) 關于發布《北京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號)
(六)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
北京市農村耕地占用,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北京市征地補償費由征地雙方依法協商確定,征地補償費最低保護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青苗補償按照1季產值計算,但多年生的農作物青苗按照1年產值計算。
參考如下圖
從上面情況來看,北京農村耕地占用,征收補償標準各地區相關不大。
具體可參考如下
農村征地補償新政策之補償費用標準
(一) 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二)其他稅費
1、備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備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提示:若有變動,請參考最新政策法規為準參考執行
1993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安置辦法》同時廢止。
北京市農村土地流轉指導性文件 多年來,全市各級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不斷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從全市情況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及流轉工作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穩定、健康的,但在完善管理、規范流轉和加強服務等方面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第47號令)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現就規范本市依法確權到戶的農村農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管理 (一)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各區(縣)要認真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依法應確權的土地都要納入確權范圍并確權到戶。
確權確地的,要全部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嚴格做到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證書“四到戶”;確權確利的,要簽訂確利合同并將土地確權證書發放到戶;確權確股的,要將土地確權證書發放到戶。 (二)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
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要妥善處理好近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嚴格遵守農地農用原則,嚴禁從事非農建設,嚴禁破壞耕作層,有效防止破壞耕地等侵害農民長遠利益的行為發生。
(三)合理確定農村土地流轉期限。農村土地流轉期限應當尊重流轉雙方的意愿,根據流轉土地的使用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原則上,對流轉后用于普通農作物種植等投入較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宜過長;對流轉后用于發展林果業和設施農業等投入較大的土地,流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采取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超過20年。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四)必須保障農村土地流轉收益。
土地流轉雙方應根據土地質量、產出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合理確定流轉價格。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應當建立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
流轉雙方應對各種政策性補貼、流轉期滿后地上物權屬及補償辦法、土地征占應得補償的歸屬等作出明確約定。確權確地到戶后流轉的,流轉收益歸承包農戶所有;確權確利和確權確股流轉給村集體,由村集體統一經營或流轉給其他經營主體的,土地收益要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戶儲存,并嚴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確保及時、足額兌現到農戶。
(五)依法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應當及時報發包方備案;采取轉讓方式流轉,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受讓方要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及時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變更手續;采取互換方式流轉,雙方當事人應到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變更及備案手續。
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包括各類組織和個人)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北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中統一制定的書面委托書。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六)健全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程序。農村土地流轉,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土地流轉受讓方以轉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再流轉的,應當經原承包方書面同意,并辦理流轉備案手續。企業或個人等經營者與村集體簽訂非家庭承包或流轉合同的,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私自進行流轉;如需進行流轉,土地經營者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確權確利和確權確股土地的,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并進行公示。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民主決策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七)全面推行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外,所有農村土地流轉都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過去沒有簽訂合同的,相關當事人要按全市統一規范的合同文本進行補簽;已經簽訂流轉合同雙方無異議的,維持原合同不變。流轉合同的簽訂要在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下,由流轉雙方在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在其他地點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簽訂、備案在同一地點一次完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二、全面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服務工作 (八)加強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建設。
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依托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并充分發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區(縣)、鄉(鎮)和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為土地流轉提供相關的法律宣傳、政策咨詢、流轉信息、合同簽訂指導、矛盾糾紛調處和檔案管理等系列服務。 (九)提高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化服務水平。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
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等。
老兄,在法律上,我國沒有制定與公共汽車站相關的專門的法律,不過,相關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54條: 該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
國家機關建設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公共汽車站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交通是公益事業,再者,公共交通也是國家歷來重點扶持的項目。 因此,依法第54條的規定,公共汽車站的建設用地,可以不以有償的方式取得,而是以劃撥的方式取得。
即國家無償地將土地使用權劃撥給公共汽車站的建設單位,由公共汽車站作為建設用地之用。
一、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三、土地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11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9日)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年10月28日)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2001年12月31日)四、土地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3月16日)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2000年10月23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年2月23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年]2月4日)五、土地征用與安置、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年11月3日)六、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規定(1988年11月8日)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2003年10月8日)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七、土地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9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年2月4日)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8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2006年6月16日)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2007年9月5日)八、土地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九、爭議與救濟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05年8月31日)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01年7月17日)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年1月4日)。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
你可以百度一下,也可以直接咨詢北京市國土房管局。 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
1.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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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有以下這些,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地拆遷補償政策為準:(1)宅基地區位補償;(2)經營性用房的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3)搬遷補助和提前搬家獎勵費;(4)住房苦難戶的認定及補助;(5)新批宅基地補償;等(北京-吳少博-律...
小產權房是國家法律不予允許的產權類型。北京小產權房的最新政策有哪些規定?北京小產權房會走向合法化嗎?北京小產權房的出路有哪些?北京小產權房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北京小產權房的最新政策的內容。北京清理小產權房最新消息小產權房出...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