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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1995〕49號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門: 《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業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設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任務量撥付。
第六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伍,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監察人員在履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監督檢查職責時,必須佩帶統一的執法標志。
在執行處罰時,必須有二名以上監察人員在場,并出示有關證件。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聞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全體市民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主要公共場所設置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標牌。 第八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公開電話,建立市容環境衛生投訴制度。
市民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行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進行登記,并認真處理。
投訴人要求答復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于10日內給予答復。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沿海、旅游、開放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建筑物的整潔、完好、美觀,對影響市容的殘墻斷壁、危險房屋、構筑物等,產權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限期內進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的臨街面進行裝修改建時應當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安、交通部門配合下,負責交通運輸工具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監督。
進入市區的各種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并應做到: (一)貨運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要裝載適量、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街泄漏、遺撒; (二)畜力車應當嚴格按規定進城,并按規定路線行駛; (三)機動車、自行車停車場設置地點應適當,車輛排列要整齊。 第十三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現場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監督,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施工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街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并進行圍檔; (二)施工現場的材料和機具應當堆放整齊; (三)施工建筑廢渣必須及時清除,不得影響市容; (四)施工廢水須經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嚴禁施工廢水冒溢; (五)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六)竣工后,要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四條 城市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定點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由設置單位保持完好、正位。
井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更換或正位。 第十六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
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七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進行建設和改造。 新建公共廁所凡具備條件的,均應建成水沖式公共廁所;現有旱廁應逐步改造成水沖式公共廁所。
設置在主要街道兩側、繁華區、旅游區的公共廁所可以適當收費。 第十八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電)車始末站、碼頭、公園、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自行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負責搞好管理和清掃保潔。
單位內部的環境衛生設施,應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自行設置、改造和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工地設置生活垃圾容器,搭建臨時廁所,并搞好管理和保潔,工程竣工后,及時。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百度百科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罰款處罰的權限,適用如下規定:
(一)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1萬元的罰款,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超過5萬元的罰款,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20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實施罰款處罰的權限,適用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九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遵守下列簡易程序:
(一)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三)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在決定之日起3日內報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關于電話亭和草坪的保護如果達到刑法的破壞公共物品罪,或治安處罰法的拘留標準的話就按法律來。
夠不上的話應該歸城管管,具體處罰規定由當地政府規定。
光看法律也沒用,還得看你們所處的流域,當地的環境背景。
關鍵的還得看你們當地環保局,要主動與其接觸,他們自然會提醒你們應該注意哪些,應該怎么做!畢竟最終的定價權在他們手中,同樣的行為,可以罰1W,也可以罰你10W。而且有的地方環保部門也有地方處罰辦法,下面羅列了一些,僅供參考水污染處罰標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6項: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水體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7項: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向地表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3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的《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5條第1款《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含汞、鎘、鉻、氰化物等可溶性劇毒渣向水體排放或直接埋入地下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1條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1項: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4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水體排放或傾倒放射性廢水或廢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2項: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5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5項: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23條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46條第2款: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責令停業、關閉在岸灘采用不正當的稀釋、滲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3條《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海域排放超標廢水或將處理后的殘渣棄置入海的《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4條第2款、第15條第2款、第16條《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5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拆船時任意排放或丟棄污染物,造成污染的《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13條第1款、第14條《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17條第1款第4項: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在岸灘堆放、棄置或處理廢棄物的《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1條第1款《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6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岸灘批準使用場所內擅自堆放、處理未經批準的廢棄物的《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2條第2款《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6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岸灘露天堆放劇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揮發性物質的廢棄物的《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2條第2款《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6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地表水體岸坡堆放垃圾、傾倒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廢棄物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13條《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27條第5項:給予書面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在地面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物和其他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4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時間及時關閉沿岸垃圾或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場點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12條《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27條第4項: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沒有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31條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7項: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造成水污染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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