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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三位一體為:風險預控管事前,隱患排查管事中,安全質量達標管基礎。
風險預控管事前,隱患排查管事中,安全質量達標管基礎,它們為“三位一體”的具體構成,體現了對安全生產全過程的要求,體現了動態與靜態的結合、過程與結果的結合、軟件與硬件的結合,由過去的制度管理向體系化管理轉變。
三個環節為一個完整的安全生產管控的鏈條。把這三個鏈條管控住,風險管控住,隱患治理掉,事故發生的概率必然降低,更會使重大事故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擴展資料:
煤礦安全生產要求規定:
1、通過核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證書、安全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組織對有關人員進行書面考試,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一線職工代表座談,查看安全培訓相關檔案資料等方式。
2、通過查閱相關鑒定、評估報告資料,查閱重大安全風險辨識及管控措施、重大災害治理措施落實情況及治理效果有關的記錄、臺賬,檢查安全技術管理相關圖紙和文件資料等方式,結合現場檢查。
3、通過查閱煤礦承包或者托管合同,核實承包或者托管單位資質條件,檢查煤礦企業對承包或者托管單位安全管理考核資料等方式,驗證煤礦企業是否將煤礦承包或者托管給沒有合法有效煤礦生產建設證照的單位或者個人。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全面推進“三位一體”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安監部門自組建以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省安監局在發文或會議等場合要求基層安監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行使監管職能時均稱謂“三同時”。如,2007年12月江蘇省安監局《關于轉發〈國家安監總局關于進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蘇安監辦[2007]99號)。筆者認為這種稱謂不太準確,理由為:
一、“三同時”是指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1998年之前,勞動部門代表國家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察”職能,60年代初提出了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的要求,以后又提出了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的概念。1996年勞動部頒布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中規定了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三同時”。按照傳統的做法,“三同時”工作涵蓋了安全設施、職業衛生設施兩大方面。
二、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產法》第24條只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提出了“三同時”的要求,沒有包括職業衛生設施。因此,該條強調的“三同時”,是指所有建設項目(當然包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但不包括職業衛生設施的“三同時”。
三、因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屬于高危行業,《安全生產法》第25、26、27條已賦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行使設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審查三步行政許可權。如果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強調“三同時”,顯然不包括項目設立審查,有悖《安全生產法》的初衷。
四、《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8號令)第3條不僅將危化品建設項目審查分為項目設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三步行政許可外,還在第20條增加了“試生產備案”的行政措施。因此,如果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強調“三同時”,顯然還不包括“試生產備案”的行政措施。
項目設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審查、試生產備案等3步行政許可和1步行政措施是從源頭上遏止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治本手段與措施。因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危化品建設項目行使監管職能時的全面稱謂應該是: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行政許可與備案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
題名
正題名: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
副題名及其它說明題名信息的漢語拼音: mei kuang an quan sheng chan fa lv fa gui hui bian
責任者
第一責任說明: 曹長武主編
其它責任說明: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編委會編
個人名稱: 曹長武
年代: 1937~
責任方式: 主編
個人名稱漢語拼音: cao chang wu
出版發行
出版地: 北京
出版者名稱: 中國標準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9
分類號: D922.549
ISBN
ISBN: 978-7-5066-5121-9
定價: CNY85.00
載體形態
數量及單位: 621頁
尺寸或開本: 26cm
提要、文摘或全文: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綜合性法規政策三個部分,收集了涉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的法規性文件共63件。曹長武 - 1937~,曾任職于山東電力研究院,全國煤炭及電力行業電廠化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著有《動力燃料測試技術》、《電力用煤采制化技術及其應用》、《環境保護》等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2003年發布第5號令
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煤礦礦長須經培訓考核,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三條 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煤礦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煤礦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四條 礦井應有及時填繪的反映實際情況的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等圖紙資料。
采、掘工作面應有作業規程。
第五條 礦井應有至少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第六條 礦井在用巷道凈斷面應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
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米,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條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
因煤層賦存條件限制確實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的,必須制定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礦井每年必須經過瓦斯等級鑒定。礦井各煤層應有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第九條 礦井應當具備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風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滿足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
生產水平和采區應當實行分區通風,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通風設施應當齊全可靠,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
第十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裝備安全監控系統。
高瓦斯掘進工作面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應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條 煤礦必須實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
礦井應當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瓦斯檢測儀器應當定期進行校驗。
第十二條 礦井有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防排水系統和火災防治措施及設施。
第十三條 礦井應當保證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設置滿足要求的備用電源。
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應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屬于煤礦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第十四條 礦井提升使用礦用提升絞車,并裝設齊全的保險裝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員應當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并裝設防墜裝置。斜井運送人員應當使用專用人車,并裝設防跑車裝置。
第十五條 礦井應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統,保持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主要作業地點通信暢通。
第十六條 煤礦井下爆破,須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
爆破工作應當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并嚴格執行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檢查制度。
第十七條 礦井實行入井檢身制度,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第十八條 煤礦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小型煤礦,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第十九條 煤礦應當加強粉塵的檢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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