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望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管理目錄(國質檢[2005]145號公告) 4、機動車登記規定(修訂稿)(公安部令2008第102號) 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質檢監(2009)121號,替代2006—87號] 6、國質檢監(2009)521通知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規范[替代2007第369號]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辦理程序[替代2006第378號文]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替代2006第379號文]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管理規定[替代2006第380號文]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章管理規范[國質檢監(2009)521] 7、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監管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10〕126號),3.20發 8、關于印發《交警系統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通知2010年201號 關于印發《交警系統落實社會管理創新九項措施任務分解》的通知2010年238號 9、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第13號) 10、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9第11號。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6、校車每半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周期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其他規定:(一)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免檢制度。
對注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含大型轎車)、營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行駛證、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系統中能查詢到有效保險信息的,則無需提交)、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檢政策: 1、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 2、6年內新車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交通事故的; 3、自車輛出廠之日起,超過4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
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 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的管理,保證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質量,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機動車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法定標準,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的工作站(以下簡稱檢測站)。 第三條 檢測站受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委托,承擔下列任務: (一)機動車申請注冊登記時的初次檢驗; (二)機動車定期檢驗; (三)機動車臨時檢驗; (四)機動車特殊檢驗,包括肇事車輛、改裝車輛和報廢車輛等技術檢驗。 第四條 檢驗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檢測車輛側滑、燈光、軸重、制動、排放、噪聲的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檢測設備。 (二)每一條檢測線至少有工程師或技師技術職務的主任檢驗員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車理論知識和修理經驗,并能熟練地運用檢測設備對機動車輛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確評價的檢驗員若干名。 (三)有相應的停車場地、試車跑道和試驗駐車制動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據國家標準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出入口視線良好,不妨礙交通。 (四)檢測廠房寬敞、通風,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護等設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應的檢測面積,檢測工藝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業。 (五)必須有設備維修人員,保持檢測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和精度。 第五條 凡愿意承擔社會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任務的檢測站,必須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向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并具備其他必備手續,方可承擔檢測任務。在申請時應當提供現有檢測設備的名稱、型號和精度參數,設備的安裝和工藝布置等有關技術文件以及檢測站的人員配備情況。經審核認可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批準,發給《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段袝肥綐佑筛魇 ⒆灾螀^、直轄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條 《委托書》有效期為一年。繼續承辦,必須提出申請,經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批準后,發給新的《委托書》。 第七條 檢測設備均須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門進行型式認定。經認定的檢測設備,須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門按照標準和規定的周期進行檢測標定。修理、更換零部件改變原來標定的精度,應當及時申報,重新進行標定。未經檢測標定或檢測標定不合格的設備不準使用。 第八條 檢測站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接受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嚴格執行機動車檢驗的法定標準; (四)按照委托的范圍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五)向車主和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提供檢測數據報告; (六)建立檢測車輛的技術檔案; (七)建立檢測站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九條 檢測站不遵守本辦法或有關規定,弄虛作假,以及因檢測站工作失誤造成車輛肇事的,除收回《委托書》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公安機關主辦的或與其他部門合建的檢測站,也適用本辦法。 軍隊建立的只擔負檢測軍用車輛的檢測站,其管理辦法由總后車船部制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adNews.asp?NewsID=6401
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 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的管理,保證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質量,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機動車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法定標準,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的工作站(以下簡稱檢測站)。 第三條 檢測站受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委托,承擔下列任務: (一)機動車申請注冊登記時的初次檢驗; (二)機動車定期檢驗; (三)機動車臨時檢驗; (四)機動車特殊檢驗,包括肇事車輛、改裝車輛和報廢車輛等技術檢驗。
第四條 檢驗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檢測車輛側滑、燈光、軸重、制動、排放、噪聲的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檢測設備。 (二)每一條檢測線至少有工程師或技師技術職務的主任檢驗員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車理論知識和修理經驗,并能熟練地運用檢測設備對機動車輛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確評價的檢驗員若干名。
(三)有相應的停車場地、試車跑道和試驗駐車制動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據國家標準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出入口視線良好,不妨礙交通。 (四)檢測廠房寬敞、通風,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護等設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應的檢測面積,檢測工藝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業。
(五)必須有設備維修人員,保持檢測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和精度。 第五條 凡愿意承擔社會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任務的檢測站,必須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向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并具備其他必備手續,方可承擔檢測任務。
在申請時應當提供現有檢測設備的名稱、型號和精度參數,設備的安裝和工藝布置等有關技術文件以及檢測站的人員配備情況。經審核認可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批準,發給《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
《委托書》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條 《委托書》有效期為一年。
繼續承辦,必須提出申請,經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批準后,發給新的《委托書》。 第七條 檢測設備均須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門進行型式認定。
經認定的檢測設備,須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門按照標準和規定的周期進行檢測標定。修理、更換零部件改變原來標定的精度,應當及時申報,重新進行標定。
未經檢測標定或檢測標定不合格的設備不準使用。 第八條 檢測站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接受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嚴格執行機動車檢驗的法定標準; (四)按照委托的范圍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五)向車主和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提供檢測數據報告; (六)建立檢測車輛的技術檔案; (七)建立檢測站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九條 檢測站不遵守本辦法或有關規定,弄虛作假,以及因檢測站工作失誤造成車輛肇事的,除收回《委托書》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公安機關主辦的或與其他部門合建的檢測站,也適用本辦法。
軍隊建立的只擔負檢測軍用車輛的檢測站,其管理辦法由總后車船部制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adNews.asp?NewsID=6401。
部分法規如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準—車身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準—發動機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準—。
車輛年檢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驗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后買賣。
2020年私家車年檢新規定【擴大機動車免檢范圍】在實行6年內6座以下非營運小微型客車免檢基礎上,將6年以內的7至9座非營運小微型客車(面包車除外)納入免檢范圍。
對非營運小微型客車(面包車除外)超過6年不滿10年的,由每年檢驗1次調整為每兩年檢驗1次。全國將有1.7億多私家車主享受到改革帶來的便利。
車輛發生傷亡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裝被依法處罰的,仍按原規定周期檢驗,保障車輛安全性能?!痉艑捫⌒推囻{駛證申請年齡】為更好適應老齡化社會發展的新需求,取消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駕駛證70周歲的年齡上限。
對70周歲以上人員考領駕駛證的,增加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保證身體條件符合安全駕駛要求?!緝灮笾行涂拓涇囻{駛證申請條件】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駕駛證的年齡下限由26周歲、24周歲降低至22周歲,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年齡上限由50周歲調整至60周歲。
同時,縮短增駕時間間隔,對無相應記分周期滿分記錄,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證的,由取得大型貨車駕駛證至少5年縮短至3年,申請牽引車和中型客車駕駛證的,由取得大型貨車駕駛證至少3年縮短至2年,進一步滿足群眾生產生活和客貨運輸企業需求。
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來源:交通部網站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7號 《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逾期檢驗和違法未處理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特別是在車輛檢測方面。 車輛檢測是保證車輛安全和環保的重要手段,也是交通法規的重要內容之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機動車輛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確保其符合行駛安全要求。如果車輛逾期未檢驗,就可...
事故車鑒定費由誰出 1、有關,車輛技術鑒定費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規定,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技術鑒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另外...
外地車過期沒年檢,可以在異地年檢。自2018年9月1日起,小轎車可在全國范圍內的任一機動車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申領年檢合格標志,無須辦理托檢手續。根據《公安部推出20項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舉措》第十三條 實行車輛全國通檢。2018年9月1日起,...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輕型汽車實施第六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銷售和登記注冊的輕型汽車須滿足國6b標準要求。其中,Ⅰ型試驗應當符合國6b限值要求,Ⅱ型試驗僅監測并報告結果。(實施標...
1.交警拖車有那些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
1.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您好,關于產品質量鑒定的相關法規有《產品質量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1、《產品質量法》中...
1.2018年汽車維修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12年修正)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1.法律知識檢測題庫 學生在學校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就必須承擔責任這一觀點認識正確的是家長不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下列不屬于教育與矯治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方式有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