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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在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章 查處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 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 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 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 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 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 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經批準。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后立即報告并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除外。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
對于經調查屬于傳銷行為的,應當依法沒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財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發布《傳銷管理辦法》的命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傳銷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傳銷是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它包括多層次傳銷和單層次傳銷。
多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傳銷員并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 單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一個層次的傳銷員并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
第三條 企業從事傳銷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傳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禁止外國(地區)企業及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傳銷活動。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傳銷企業的核準登記 第六條 從事傳銷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銷售本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 (四)產品質量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 (五)有符合規定的傳銷計劃以及完善的傳銷員管理制度。 第七條 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傳銷的,應當預先向其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由其所屬?。ㄗ灾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
經審核合格的,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第八條 申請傳銷的企業應當向核準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三)企業狀況,包括投資規模、生產場地、技術條件、分支機構等; (四)傳銷動作方案,包括參加傳銷的條件及手續、傳銷員的報酬計算方法、退出傳銷的辦法、傳銷員的行為準則和培訓管理辦法及有關材料; (五)申請傳銷的地區; (六)傳銷產品品種、型號、商標; (七)傳銷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八)傳銷產品的成本價格的銷售價格; (九)退貨、索賠和售后服務辦法; (十)傳銷企業與傳銷員的合同樣本、傳銷員證樣本;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核準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稱核準登記機關指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 第九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經?。ㄗ灾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合格的多層資傳銷或者單層次傳銷的申請企業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批準的多層次傳銷企業或者單層次傳銷企業分別頒發《多層次傳銷經營核準證書》、《單層次傳銷經營核準證書》。 經批準的多層次傳銷企業或者單層次傳銷企業,應當自收到《多層次傳銷經營核準證書》或者《單層次傳銷經營核準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的變更登記。
第十條 經批準的傳銷企業增加或者減少傳銷的分支機構、變更傳銷產品品種范圍或者終止傳銷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經批準的傳銷企業變更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內容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核準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傳銷企業不得轉租、轉讓傳銷經營權。 禁止單層次傳銷企業從事多層次傳銷活動。
第三章 傳銷活動參加人 第十二條 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作為傳銷員。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傳銷員: (一)機關工作人員; (二)現役軍人;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兼職經商的其他人員。
多層次傳銷企業的傳銷員必須具有該企業從事多層次傳銷的行政區域內的常住戶口。 第十三條 傳銷企業應當在傳銷員參加傳銷之前如實告知下列事項: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核準的登記事項;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傳銷產品品種及傳銷地區; (三)傳銷發展狀況與計劃; (四)傳銷企業的運作規則與交易須知; (五)傳銷產品的價格、性能、用途、質量檢測結果等; (六)參加傳銷的條件。
前款告知事項需得到傳銷員的書面確認。 第十四條 傳銷企業應當與傳銷員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合同主要條款應當包括: (一)傳銷員的權利和義務; (二)傳銷員獲得報酬的條件、計算方法、發放程序以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三)產品質量的責任; (四)產品退貨的期限、方法和費用承擔; (五)傳銷員退出傳銷的方法; (六)糾紛的解決方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傳銷企業不得以繳付入會費、保證金或者認購一定數量的產品等作為參加傳銷的條件;不得向傳銷員收取培訓費、手續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不得強制傳銷員購買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傳銷員可以自由退出傳銷活動。傳銷員退出傳銷活動,可以向傳銷企業退回未售出的產品,傳銷企業應當接受退貨。
1997年,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傳銷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給予傳銷合法的地位,同時對傳銷企業的設立運作、傳銷員的資格和管理作了嚴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責任條款保證對傳銷活動的監控。
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國家出臺了《關于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國家再次發布《關于〈關于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
只有已經被廢止的《傳銷管理辦法》屬于國務院的部門規章,而《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是國務院的“紅頭文件”,嚴格的講,并不屬于規章的立法形式。
《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規定了屬于傳銷的違法行為。
組織策劃傳銷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經批準。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后立即報告并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三、關于“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
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參考資料來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網-《禁止傳銷條例》。
傳銷產生于美國哈佛大學兩位數學系學生的天才想法中開始只是研究倍增學,比如1變2,2變4這樣的數學模型。后來被引用到市場營銷學中成為了傳銷 。
其實在美國也摸索了很多年,名稱也不統一,有叫直銷,有叫傳銷。直到1979年美國將傳銷正式立法《反金字塔法》, 而該法藍本就是以全球最大傳銷公司,也是第一家傳銷公司安利的規則作的。
美國確立了傳銷的合法地位,這樣傳銷開始風行全球 。但每一個國家新接觸到傳銷都有一個反復過程 ,剛開始對此都沒有經驗,不知道如何規范管理。 這實際上是考驗一個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智商,我們國家也不例外。從90年代初期,可謂戰戰兢兢,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許多文件但沒有用,經國務院轉發的文件也都是國家工商總局寫的。此時,出現了幾家爭搶管理權的現象,大家都知道我們的管理部門都存在部門利益,都希望自己的手可以更長一些。因此,初步確立三家進行管理:
1、是國家工商管理總局(主要管理)
2、是國家經貿委(此時朱總理在搞大經委,小計委)
3、是國內貿易部(現改為國內貿易局,劃給國家經貿委管理)
而被踢出局的是商業部(本來商業部就要被撤消了,無所謂)
1996年元月,謀劃很長時間的大陸第一本關于傳銷的雜志產生了 ,北京商業管理干部學院開辦《傳銷研究》月刊 ,我很有幸地擁有該雜志的創刊號 。剛剛登陸的傳銷公司都是國外的公司 ,比如美國的安利集團、仙妮雷德公司 、臺灣的爽安康國際機構(原諒我把臺灣歸入國外,但實際情況是我們把臺灣看作國外公司來對待),以上都是名氣很大的傳銷公司 ,也都是世界傳銷聯盟的成員 。
法律宣講的主要內容
(一)《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
(二)《勞動合同法》、《物權法》、《仲裁法》等新修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
(三)依法行政、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方面的法律法規。
(四)有關規范市場經濟運行秩序、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五)有關保障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與廣大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六)結合地區、單位實際需要學習的有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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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這種說法,就知道你還是大眾的想法,覺得這些被騙傳銷的都是咎由自取,活該。其實我們想象中的那種控制人身自由的傳銷,基本上已經沒有了,而且如果控制你的自由,一般人也不會去累及家人?,F在最多的是那種控制精神的,充分利用了心理學的一些手段,可以...
從類型來看,目前網絡傳銷主要包括三種: 一種是傳統傳銷的網絡版,借助互聯網推銷實物產品,而且傳銷的產品也不僅限于化妝品、藥品等實物,還包括計算機軟件、各種信息等,以此發展下線。但這種模式過分明目張膽,已經開始逐漸消失。 另一種是所謂的網賺...
違法。 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發送其他信息,如果次數較多,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對方就會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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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聽說做直銷就是拉人頭嗎 直銷不是拉人頭,直銷是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如果是需要拉下線人頭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是屬于違法傳銷的行為。根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司法解釋 兩高組織領導傳銷罪司法解釋對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立案標準以及量刑標準都作出了解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