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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法規傳染病??.?1?傳染病是什么??是由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蟲感染人體后產生的有傳染性的疾病。?.?2傳染病流行的原因“傳染病的產生一是自然變異;二是人為導致(這在生物技術上是可能的)”人口/行為改變技術與工業改變國際旅游與貿易宿主易感性傳染病疾病傳播新疾病環境改變土地使用公共衛生措施破壞微生物的適應?./改變?3傳染病感染過程的表現有哪些??病原體被清除?隱性感染?顯性感染?病原攜帶狀態?潛伏性感染?.?4傳染病流行的基本條件??傳染源?傳播途徑?易感人群?.?5?影響流行過程的因素??自然因素?社會因素?.?6傳染病防治措施?三個基本環節:1.管理傳染源2.切斷傳播途徑3.保護易感人群?.?7疾病的流行強度?疾病的流行強度是指某重疾病在一定時期內,在某地區﹑某人群中,發病數量的變化及其病例間的聯系程度,常用散發﹑暴發及流行等表示?.?8衛生法的基本原則?1、保護公民健康權的原則?2、預防為主的原則?3、促進經濟發展,推動醫學科學進步?4、公平與自主原則?5、中西醫協調發展的原則?6、動員全社會參與的原則?7、衛生監督的原則?.?9?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中的健康權,是指公民所享有和應當享有的保持其軀體生理機能正常和精神狀態完美的權利.它不僅涉及醫療衛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以公布。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
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第八條國家發展現代醫學和中醫藥等傳統醫學,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科學研究,提高傳染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國際合作。第九條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愿服務和捐贈活動。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第十條國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醫學院校應當加強預防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對在校學生以及其他與傳染病防治相關人員進行預防醫學教育和培訓,為傳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技能的培訓。第十一條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章傳染病預防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區、河流、牧場、林區的鼠害與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關場所的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
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而制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國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醫學院校應當加強預防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對在校學生以及其他與傳染病防治相關人員進行預防醫學教育和培訓,為傳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技能的培訓。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內容為: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我國法定的傳染病病種有哪幾類?
參照國際上對傳染病的統一分類標準,結合我國傳染病的實際情況,我國將全國發病率較高、流行面較大、危害較嚴重的35種急性和慢性傳染病,列為法定管理的傳染病,并根據其傳播方式、速度及對人類危害程度的不同,分為甲、乙、丙三類,在預防、治療、疫情報告、控制、監測等諸多方面實行分類管理。國家對傳染病病人、病源攜帶者進行治療。
甲類傳染病,又稱為強制管理傳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亂。因此,類傳染病發生后報告疫情的時限,對病人、病源攜帶者的隔離、治療方式,以及對疫點、疫區的處理等,必須強制執行,因此又稱其為強制管理傳染病。
乙類傳染病,又稱為嚴格管理傳染病,包括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SARS)、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氏桿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等。其中有幾種傳染病在必要時可采取強制性措施,控制其傳播,包括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SARS)、艾滋病、淋病、梅毒、狂犬病和炭疽病人。
丙類傳染病,又稱為監測管理傳染病,包括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以及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等。丙類傳染病由于要通過科學抽樣選定疾病監測區和實驗室,來進行監測管理,因此又稱其為監測管理傳染病。
另外,不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傳染病,國務院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其發生、流行的情況以及危害程度,將其列入乙類傳染病,還是丙類傳染病,并分別依權限決定傳染病病種的增加或者減少,并予以公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預防、控制和消滅急性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革命委員會應督促和檢查所屬衛生部門認真執行本條例。公安、農林、交通、鐵道、民航、商業、供銷、郵電部門、部隊和群眾團體等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三條各級衛生醫療單位及全體衛生醫療人員應以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所規定的各項條款,各級衛生防疫站對傳染病管理工作有業務指導的責任和監督的權力。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組織檢查,對作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條城鄉各級衛生醫療單位都應把傳染病管理工作列為一項主要任務,認真抓好好。縣(區、旗)和縣(區、旗)以上的醫療單位由本單位的預防保健科(防疫科),縣(區、旗)以下的醫療單位由本單位的衛生防疫組或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生產大隊合作醫療站和廠礦、企事業、學校等的衛生醫療單位應把傳染病管理工作做為一項主要職責。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報衛生部備案。
第二章預防第六條各級革命委員會要動員群眾深入持久地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除四害、講衛生、消滅疾病。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衛生醫療單位廣泛開展衛生宣傳教育,加強調查研究,制定防治傳染病規劃,并組織實施。
衛生防疫站要掌握傳染病的流行規律,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傳染病發生和流行的因素。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各級衛生醫療單位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水源管理、托幼機構、集體食堂等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發現傳染病急慢性患者和帶菌(毒)者,由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令其在傳染期及帶菌(毒)期間停止或調換工作,給予治療,經檢查確無傳染性,方可恢復工作。
衛生防疫站要負責監督和檢查。第八條各級醫院要做好衛生防疫工作,要建立健全門診預檢、消毒、隔離等制度,嚴格執行,防止交叉感染。
縣(區、旗)以上的醫院和相當于縣級和縣級以上的廠礦、企事業醫院應設傳染病房,公社衛生院應設傳染病室。凡排放病原微生物的單位,其污物和污水須經無害化處理,方可排放。
第九條衛生防疫站要負責制定免疫計劃,并組織實施。衛生醫療單位要認真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第三章報告第十條本條例規定管理的急性傳染病分為兩類二十五種:甲類:(1)鼠疫(2)霍亂及副霍亂(3)天花。乙類:(4)白喉(5)流行性腦脊髓膜炎(6)百日咳(7)猩紅熱(8)麻疹(9)流行性感冒(10)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11)傷寒及副傷寒(12)病毒性肝炎(13)脊髓灰質炎(14)流行性乙型腦炎(15)瘧疾(16)斑疹傷寒(17)回歸熱(18)黑熱病(19)森林腦炎(20)恙蟲病(21)出血熱(22)鉤端螺旋體病(23)布魯氏桿菌病(24)狂犬病(25)炭疽。
第十一條凡診治病人的中、西醫條人員,檢驗、檢疫人員,赤腳醫生、工人醫生等均為法定報告人。對確診或疑似第十條所列傳染病時,必須及時填寫“急性傳染病報告卡片”或“急性傳染病報告表”,由報告人所在衛生醫療單位負責審核上報。
并做好傳染病的訂正和死亡報告。 第十二條各行各業的職工、社員、機關干部、教師、保幼人員、學生、居民和退休職工等,發現第十條所列傳染病時均有報告的義務。
可用口頭、書面、電話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合作醫療站或街道、公社、廠礦、企事業、學校等的衛生醫療部門迅速報告。獸醫、赤腳獸醫在畜間發生人畜共患的傳染病時,應及時向當地衛生醫療單位報告。
第十三條發現甲類傳染病及其疑似病人時,應用最快的辦發法級向衛生防疫站報告,一切有條件的地方先用電話或機要電報報告,城鎮最遲不得超過六小時,農村最遲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發現乙類傳染病及其疑似病人時,城鎮應于十二小時內,農村應于二十四小時內報出疫情。
發現暴發疫情時應盡快報告。第十四條城鄉各級衛生醫療單位要建立健全疫情報告制度。
固定專人負責疫情報告、登記、核實、統計和分析工作。各級醫療單位要建立病志或傳染病登記簿。
第十五條城鎮各級衛生醫療單位應將疫情報告送所在市、區、縣(區、旗)衛生防疫站。 各廠礦、鐵道、交通、企事業、機關、學校等的衛生醫療單位應將疫情報告送所在市、縣(區、旗)衛生防疫站,并同時向本系統報告。
農村合作醫療站應將疫情報告送當地公社衛生院(所),公社衛生院(所)應將疫情報告送所在縣(區、旗)衛生防疫站。各縣(區、旗)、市(地區)衛生防疫站應綜合疫情資料作出旬報、月報和年報,經縣(區、旗)、市(地區)衛生局審核,按時上報給上級衛生防疫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站要綜合本地區疫情資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局審核,按時向衛生部報送月報和年報。第十六條非本地區戶口的居民發生傳染病時,診治單位應用“急性傳染病報告卡片”向病人臨時居住所在地區衛生醫療單位送傳染病報告,報告卡片由該地區衛生醫療單位轉寄病人戶口所在地區衛生防疫站,并由其統計上報。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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