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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1990年12月18日,召開了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對酒類生產和銷售討論議定了三點意見:
1 對酒類產銷中存在的混亂狀況,有必要進行一次清理整頓. 首先要把新建酒廠控制住.要通過采取行政的和經濟的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酒類的產銷管理, 由輕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對酒類生產環節進行清理整頓和加強管理的意見;由商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對酒類流通環節進行清理整頓和加強管理的意見,盡快提交國務院討論確定.
2 由國務院法制局牽頭,會同輕工業部和商業部等部門,共同研究起草>.
3 對酒類產銷是否實行專賣的問題,暫不定論,進一步研究各方面情況,權衡利弊后再定.
輕工業部和商業部都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整頓清理意見.
輕工業部的決見認為建國以來所形成的飲料酒產銷管理體制不宜變動, 而應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的要求,對酒類產銷進行清理整頓. 同時根據 “政企分開”的精神,建議目前一些地區商業系統的糖酒公司等企業,不應兼有專賣行政管理職責。
輕工業部關于酒類產銷整頓的意見是,建議由輕工業部牽頭, 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共同組成在生產領域內清理整頓工作小組,負責對全國的飲料酒生產進行清理整頓.嚴格飲料酒技改,擴建等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大型建設項目由輕工業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立項.中小型項目也按同樣原則由各級輕工業部門審批立項. 未經上述程序批準,任何單位都不得按排飲料酒生產項目.對飲料酒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并由輕工業部組織實施 .商業部門不得經銷無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飲料酒. 由輕工業部組織制定并實施飲料酒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同時對各部門的飲料酒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站實行技術歸口.加強對飲料酒評比工作的歸口管理,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的計劃,由輕工業部組織對飲料酒的國優評比工作;由輕工業部會同其它部門組織部優評比;省級輕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省有關部門組織飲料酒省優評比.不經輕工業部批準,任何部門和地區不得以展覽會、博覽會、文化節、旅游節、地方節等名義,組織國內飲料酒的評比。
輕工業部還就調整飲料酒的稅收政策提出意見:在保證國家飲料酒總稅收額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對飲料酒實行高酒精度高稅、低酒精度低稅的政策:55度以上的烈性酒,其產品稅由現行的35%調整到40%以上;黃酒和葡萄酒, 其產品稅由現行的 30%和15%降為20%和10%;啤酒由從價計稅敗為從量定額計稅.各類飲料酒廠一律不得減免征收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
商業部的意見認為:要解決酒類產銷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必須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可靠的組織保證;第三是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 商業部認為組織機構可本著" 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商業部副食品管理局增掛一塊牌子,恢復酒類管理局, 負責對酒類的流通管理.各級也按同樣的原則設置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商業部酒類管理局的主要任務是會同輕工業部、國務院法制局擬定>;; 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有關法規、政策、規劃、計劃、標準等;并監督、檢查、指導各地貫徹執行上述規定;會同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反>;的違法行為; 審批酒類經營許可證和酒類商品準運證.對酒類流通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重點是酒類批發.酒類管理局的任務還包括加強酒類市場的衛生和質量管理,價格管理, 稅務管理.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
1990年12月18日,召開了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對酒類生產和銷售討論議定了三點意見:
1 對酒類產銷中存在的混亂狀況,有必要進行一次清理整頓. 首先要把新建酒廠控制住.要通過采取行政的和經濟的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酒類的產銷管理, 由輕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對酒類生產環節進行清理整頓和加強管理的意見;由商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對酒類流通環節進行清理整頓和加強管理的意見,盡快提交國務院討論確定.
2 由國務院法制局牽頭,會同輕工業部和商業部等部門,共同研究起草<<; 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
3 對酒類產銷是否實行專賣的問題,暫不定論,進一步研究各方面情況,權衡利弊后再定.
輕工業部和商業部都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整頓清理意見.
輕工業部的決見認為建國以來所形成的飲料酒產銷管理體制不宜變動, 而應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的要求,對酒類產銷進行清理整頓. 同時根據 “政企分開”的精神,建議目前一些地區商業系統的糖酒公司等企業,不應兼有專賣行政管理職責。
輕工業部關于酒類產銷整頓的意見是,建議由輕工業部牽頭, 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共同組成在生產領域內清理整頓工作小組,負責對全國的飲料酒生產進行清理整頓.嚴格飲料酒技改,擴建等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大型建設項目由輕工業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立項.中小型項目也按同樣原則由各級輕工業部門審批立項. 未經上述程序批準,任何單位都不得按排飲料酒生產項目.對飲料酒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并由輕工業部組織實施 .商業部門不得經銷無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飲料酒. 由輕工業部組織制定并實施飲料酒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同時對各部門的飲料酒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站實行技術歸口.加強對飲料酒評比工作的歸口管理,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的計劃,由輕工業部組織對飲料酒的國優評比工作;由輕工業部會同其它部門組織部優評比;省級輕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省有關部門組織飲料酒省優評比.不經輕工業部批準,任何部門和地區不得以展覽會、博覽會、文化節、旅游節、地方節等名義,組織國內飲料酒的評比。
輕工業部還就調整飲料酒的稅收政策提出意見:在保證國家飲料酒總稅收額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對飲料酒實行高酒精度高稅、低酒精度低稅的政策:55度以上的烈性酒,其產品稅由現行的35%調整到40%以上;黃酒和葡萄酒, 其產品稅由現行的 30%和15%降為20%和10%;啤酒由從價計稅敗為從量定額計稅.各類飲料酒廠一律不得減免征收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
商業部的意見認為:要解決酒類產銷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必須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可靠的組織保證;第三是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 商業部認為組織機構可本著" 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商業部副食品管理局增掛一塊牌子,恢復酒類管理局, 負責對酒類的流通管理.各級也按同樣的原則設置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商業部酒類管理局的主要任務是會同輕工業部、國務院法制局擬定<<;國家酒類管理條例>>;; 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有關法規、政策、規劃、計劃、標準等;并監督、檢查、指導各地貫徹執行上述規定;會同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條例>>;的違法行為; 審批酒類經營許可證和酒類商品準運證.對酒類流通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重點是酒類批發.酒類管理局的任務還包括加強酒類市場的衛生和質量管理,價格管理, 稅務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cn/item/flfgk/cyflfg/c016.html 酒類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舊類生產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制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酒類生產(含加工和改裝)和流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對酒類生產進行行業管理。
廈門市酒類管理機構、區貿易主管部門委托的酒類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酒類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酒類產品的流通進行監督管理。工商、技術監督、商檢、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酒類生產和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酒類包括白酒、黃酒、果露酒、啤酒、配制酒、滋補酒、食用酒精、進口酒、酒曲和其他含有酒精的飲料,但不包括經醫藥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批準生產的藥酒。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五條 實行有計劃地調空酒類發展,鼓勵生產名優酒和低酒精度酒,限制生產高酒精度酒。
第六條 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廈門的產業政策及市場需求,對酒類的生產和發展進行統籌規劃。第七條 措施酒類生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和廈門產業政策;(二)達到規定的生產規模;(三)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消耗指標;(四)具有確保酒類產品質量的生產條件;(五)酒類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生產。第八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管理,產品出廠前必須嚴格進行質量檢驗,不合格的酒類不得出廠銷售。
嚴禁生產假冒偽劣酒類。第九條 生產酒類的水質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配制酒類使用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劑配制酒類。第十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食品標簽標準和飲料酒標簽標準,在酒類標識上應標明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主要原料、保質期、酒精含量等內容。
酒類使用優質產品標志或文字的,必須注明授獎等級、授獎單位和時間。第十一條 聯營生產名優酒,應統一原材料配方、生產工藝、質量要求、產品檢驗標準,并注明產地的廠名、廠址。
第十二條 開發酒類新產品,應當在該新產品出廠銷售前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和酒類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將生產和銷售情況每半年一次報酒類管理機構。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酒類批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二)計量器具準確,衛生條件符合規定;(三)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四)有較穩定的銷售渠道;(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 申請酒類批發,應當向酒類管理機構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
酒類管理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根據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及堅持商業主渠道和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審核。審核的頒布《酒類批發許可證》;不核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持有《酒類批發許可證》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批發業務?,F有企業增加經營酒類批發業務的,應當持《酒類批發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批發者,不得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者銷售酒類;酒類批發者、酒類零售者,不得向未經審核批準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或無《酒類批發許可證》者夠進酒類。第十七條 酒類批發者、零售者在進貨時,應當索取有關酒類的質量證明和驗收產品質量。
無質量證明的酒類,不得銷售。禁止批發、零售假冒偽劣酒類。
第十八條 沒收的酒類應當在酒類管理機構監督下依法處理。第十九條 從事酒類展銷活動,須報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酒類運出廈門市,運抵地要求有運輸許可證明的,承運人可向酒類管理機構申領酒類運輸許可證明。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酒類批發許可證》每年審檢一次。
第二十二條 酒類管理機構和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對酒類的生產和流通實行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有權對酒類進行檢驗,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查閱帳冊等有關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存放場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酒類執法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者可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以及新聞輿論機構,有權對酒類質量實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酒類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
酒類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并可給予適當獎勵。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酒類批發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數額不超過30000元;。
我也是在網上找到的,你看下。
一、我國現有的酒類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我國于2012年發布了修訂后的《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兩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中對涉及的各類酒均有明確的定義,例如:
蒸餾酒——以糧谷、薯類、水果、乳類等為主要原料,經發酵、蒸餾、勾兌而成的飲料酒。
蒸餾酒的配制酒——以蒸餾酒和(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
發酵酒——以糧谷、水果、乳類等為主要原料,經發酵或部分發酵釀制而成的飲料酒。
發酵酒的配制酒——以發酵酒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
因此,蒸餾酒的配制酒允許利用食用酒精、可食用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允許使用的相應食品添加劑進行生產。
二、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有關酒類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目前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允許在酒類中使用的添加劑主要包括著色劑(如β-胡蘿卜素、焦糖色)、防腐劑(山梨酸及其鉀鹽、苯甲酸及其鈉鹽)等,標準對不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最大使用量均有詳細要求。另外,標準規定根據工藝目的可以適量使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
三、酒類產品標簽的相關規定: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兩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酒的標簽做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標簽除酒精度、警示語和保質期的標識外,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的規定。發酵酒及其配制酒標簽除酒精度、原麥汁濃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語和保質期的標識外,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的規定。
按照我國《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要求,企業應該如實在標簽配料表中明確標示所使用的各種配料。如添加劑應該標示其在GB2760中的通用名稱,食用香精香料不用標示具體名稱,但應以“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等方式標示,給消費者起到“告知”的作用和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四、香精香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相關情況:
由于塑化劑為一種環境污染物,香精在其生產過程中也可能受到污染而含有塑化劑。在《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用香精香料適用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有關問題的函》(衛生部的衛辦監督函[2011]773號)中規定,食品用香精香料的塑化劑總量不得超過60毫克/公斤。香精香料在白酒中的使用量很少,如果多加反而破壞酒的固有口感和香型,因此符合上述限量的香精香料中帶來的塑化劑不至于對健康造成危害。 在原衛生部監督局指導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組織開展了香精中17種鄰苯二甲酸類物質應急監測,檢測了44份香精樣品中17種鄰苯二甲酸類物質的總含量。其中,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平均含量分別為0.22、0.30和0.14mg/kg。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依據現有的數據,對我國成人飲酒者塑化劑的攝入量進行了初步風險評估,結果顯示成人因飲酒攝入塑化劑造成的健康風險較低。由于白酒中的含量數據也包含可能來自香精香料的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因此該評估結果可以反映酒中各種來源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對健康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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