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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
1、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制作,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簽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通用。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制度,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推薦使用教材。
4、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推薦使用教材組織開展培訓。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托的有資質的單位根據國家局制定的考核標準組織開展考核。
特種作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因為特種作業有著不同的危險因素,容易損害操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對特種作業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包括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2、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也就是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定時間后,應當按照規定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對于未經培訓考核,即從事特種作業的,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行政處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4、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一般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相關法律法規摘要匯編 一《安全生產法》 ( 主席令第 70 號 )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 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 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上崗作業的。 二《勞動法》 ( 主席令第 28 號 )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號 第二十六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 不得 上崗作業。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 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 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四《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 [2008]75 號) 第四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 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 “ 資格證書 ” ),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特種作業相關法律法規摘要匯編 一《安全生產法》 ( 主席令第 70 號 )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 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 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上崗作業的。 二《勞動法》 ( 主席令第 28 號 )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號 第二十六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 不得 上崗作業。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 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 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四《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 [2008]75 號) 第四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 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 “ 資格證書 ” ),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特種作業相關法律法規摘要匯編 一《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二《勞動法》(主席令第28號)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號 第二十六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四《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 第四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準,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產 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條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
《特種設備安全法》屬于單行法。
特種設備安全法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特種設備安全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批準后施行的單行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由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經國務院總理批準后施行的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于2013年6月29日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分總則,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101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法突出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明確規定:在生產環節,生產企業對特種設備的質量負責;在經營環節,銷售和出租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負有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的義務;在事故多發的使用環節,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負責,并負有對特種設備的報廢義務,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這些設備一般具有在高壓、高溫、高空、高速條件下運行的特點,易燃、易爆、易發生高空墜落等,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
《特種設備安全法》屬于單行法。
特種設備安全法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特種設備安全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批準后施行的單行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由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經國務院總理批準后施行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于2013年6月29日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分總則,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101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法突出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明確規定:在生產環節,生產企業對特種設備的質量負責;在經營環節,銷售和出租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負有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的義務;在事故多發的使用環節,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負責,并負有對特種設備的報廢義務,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這些設備一般具有在高壓、高溫、高空、高速條件下運行的特點,易燃、易爆、易發生高空墜落等,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
一、假焊工證安監局如何處罰使用假焊工證安監局會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百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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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電工證不可以在本地復審,必須在發證地進行復審。 電工證的全稱就是特種作業上崗操作證,國家規定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要做到持證上崗,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用相當于上崗證,是必須要具備才能從事電工工作的,主要證明持證人具有電工安全操作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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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工操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全稱為《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指施工現場的電力安裝維修要求。《電工安全操作規程》是國家硬性要求,在施工現場必須遵守的章程。一般規定電工屬于特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