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噪聲污染一般分為工業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噪聲污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最常受到干擾的為社會生活噪聲,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社會生活噪聲中的鄰里噪聲、娛樂健身噪聲、室內裝修噪聲、設施設備噪聲、商業經營噪聲等進行補充完善。
如法律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明確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鄰里糾紛中最常見的室內裝修噪聲也有了明確規定,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同時法律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針對上述社會生活噪聲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由相關部門進行說服教育,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同時,在受到這些噪聲污染的時候,也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17日審議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議案。其中草案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和時段等規定,采取控制噪聲的有效措施,干擾周圍生活環境或者使用音響器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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