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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法律法規較多,常用的主要有以下這些:
農業法律部分:
1、《農業法》
2、《種子法》
3、《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4、《土地管理法》
5、《農村土地承包法》
6、《林業法》
7、《漁業法》
8、《畜牧法》
9、《農業技術推廣法》
10、《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農業法規: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5、《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
6、《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7、《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8、《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9、《農藥管理條例》
10、《土地復墾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
農產品(定義)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初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產品,不包括經過加工的這類產品。
初級農產品包括:
一、煙葉。是以各種煙草的葉片經過加工制成的產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為曬煙葉、晾煙葉和烤煙葉。
曬煙葉是指利用太陽能露天曬制的煙葉;晾煙葉是指在晾房內自然干燥而成的煙葉;烤煙葉(復烤煙葉除外)是指在烤房內烘烤成的煙葉。
二、毛茶。是指從茶樹上采摘下來的鮮葉和嫩芽(即茶青),經吹干、揉拌、發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長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鮮貨、干貨以及農業生產者利用自己種植、采摘的產品連續進行簡單保鮮、烘干、包裝的鮮貨和干貨。
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長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農業生產者利用自己種植、采摘的產品進行連續簡單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漬品(以瓜、果、蔬菜為原料的蜜餞除外)。
五、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長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長狀態的花卉、苗木。
六、藥材。是指自然生長和人工培植的藥材。不包括中藥材或中成藥生產企業經切、炒、烘、焙、熏、蒸、包裝等等工序處理的加工品。
七、糧油作物。是指小麥、稻谷(含粳谷、秈谷、元谷),大豆、雜糧(含玉米、綠豆、赤豆、蠶豆、豌豆、蕎麥、大麥、元麥、燕麥、高粱、小米、米仁)、鮮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櫚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獸、昆蟲、爬蟲、兩棲動物類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 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法律上對農產 品質量安全標準、產地、生產、包裝和標識以及監督檢查、法律責任 等方面作出規定,為從根本上解決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提供了法律 保障,有利于規范農產品生產、銷售行為和秩序,保證公眾農產品消 費安全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農產品產地是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源頭。因此,《中華人民 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產地管理進行了規定,確立了農 產品產地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各級政府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改善產地 生產條件,加強標準化生產示范區、動物無疫區和植物非疫區等基地 建設,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區域生產食用農產品和建立生產基 地,并對禁止外源污染和防止農業內源污染作了規定。
法律同時要求,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 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優質安全農產品是生產出來的。
生產者只有嚴格按照規定的技術 要求和操作規程進行農產品生產,科學合理地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農 藥、獸藥、肥料、詞料及詞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適時地收獲、捕 撈和屠宰動植物及其產品,才能生產出符合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農產 品,才能保證消費安全。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規定組織化程度比較高的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包括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疫病和病蟲害防治情 況、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等;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 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人品,嚴 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 品質量安全;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 投人品。
農產品大多以鮮活產品為主,且多為異地銷售。為確保廣大消費 者能夠吃到色、香、味俱全和品質優良的農產品,在包裝、貯存、運 輸過程中適當采取一定的保鮮防腐技術是必須的,也是發展的必然方 向。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必須符 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同時,法律還確立了農產品標志管理制 度,明確了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和其他優質農產品標志受法律保護,禁 止冒用。
第四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 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 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害的,并撤銷其檢測資格。
第四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 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 第四十六條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 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 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 裝、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 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責令停止銷 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 督銷毀;沒攸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 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 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 理、處罰。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 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 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責 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方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 業行政主管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但是,對同一 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生產、銷售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 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消費者可以向農 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 權追償。
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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