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責任擔保晚于主合同有效嗎(《擔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晚于主合同是有效的,簽訂了主合同后,才簽訂擔保合同,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期限是主債務屆滿后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范圍
具體來講,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如借款合同無效,B公司仍應按本合同承擔責任。借款到期后,銀行因A公司未能歸還借款而起訴,要求A公司立即清償墊付款210萬元(包括本金200萬、利息5萬、原告聘請律師費5萬元),B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現對B公司是否需要承擔5萬元律...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擔保合同從屬性以及擔保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
2007年10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幣200萬元用于建設娛樂設施,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丙公司作為保證人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借款期限屆滿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張債權,乙公司以無力償還為由要求續訂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證...
張三公司與李四公司于2017年2月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約定李四公司向張三公司購買一批機器設備,貨款支付時間為2017年5月1日。 為確保李四公司按時付款,張三公司要求李四公司簽約代表張三出具《保證書》一...
致:有限公司 鑒于貴公司于年月日因公司與簽訂金額為:萬元,借款期限為年月日年月日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而與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本人自愿以個人所有的資產為貴公司的擔保提供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并作出以下擔保聲明。 一、本人自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解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們知道,先前我國存在一部《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但是《民法典》頒行后,統一...
一、10年前簽字擔保現在還有效嗎(《擔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無效。10年前簽字擔保未約定期限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此到現在是無效的。《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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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對債的擔保制度作出比較全面的規定,但對擔保制度所衍生出來的反擔保問題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由于學界對反擔保這一擔保制度中的特殊問題研討不足,國外立法中亦乏更詳盡的規定可資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