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國新辦(國務院新聞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所作出的“兩高”司法解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并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
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
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所欠款項。
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
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而導致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犯罪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
“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所謂透支,是指持卡人在發卡行帳戶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發卡協議或者經銀行批準,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為。
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為客戶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別于其它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征。
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資信基礎之上,因此,透支人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進行透支的,不能認定為信用卡透支。
透支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可分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
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
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由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按照行為類型,又可分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
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相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處在于是否達到了犯罪程度,實踐中以是否達到了司法解釋的數額為標準。
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區別,而且還有質上的劃分;
區分上述透支的不同類型,有助于我們對惡意透支行為的認定。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構成:
(1)主體要件。
僅限于合法持卡人。
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于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
原因前文已述,此處不贅。
(2)主觀要件。
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
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對其行為的推定,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既是行為的一個客觀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推定過程中,要區別具有主觀惡性的拒不歸還與存在合理的客觀因素的不能歸還,前者是主觀不愿,后者是客觀不能。
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種高風險的業務,銀行應充分意識到其風險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確屬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客觀上不能歸還的,基于刑法的謙抑性,不應作犯罪處理。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額透支后攜款逃跑的;透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透支款項無法歸還的;將透支款項用于揮霍、購買奢侈品,大大超過其實際支付能力的。
(3)客觀要件。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
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此稱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
所謂透支限額,是指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過其實際存款余額以上的最高限額,包括單筆透支限額和月累計透支限額兩種。
超過限額透支的,發卡銀行隨時都可以催收。
按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不歸還”是指在“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如果行為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后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此稱為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準貸記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發卡行有的規定為 1 個月。
若透支額雖沒超過限額,但超過上述期限,經發卡行催收后仍未歸還的,構成犯罪。
催收后行為人歸還的期限為3個月。
如果行為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后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透支款還款主體不僅限于持卡人,而且還包括擔保人。
拒不歸還的處理原則是持卡人本人拒不歸還。
因此,發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認定犯罪,因為持卡人拒不歸還時,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構成要件。
至于其擔保人為其歸還了透支款,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發卡行直接向擔保人催收的,擔保人歸還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擔保人拒不歸還,但持卡人并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持卡人知情并拒不歸還的,構成犯罪。
透支數額的認定上,應注意,在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數額是指全部透支金額,而非超過限額部分;透支犯罪數額是指透支金額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罰息。
一般來說,認定申請人是否有”惡意透支“行為由接受〈個人征信報告〉的機構自行作出判斷,而人行的〈個人征信報告〉只負責記錄個人的欠款,擔保記錄,并不作出評價與定性。
通常,認定個人是否有”惡意透支“行為有兩大標準:
1、逾期90天以上;
2、受銀行或催收公司兩次有效催收。
在這里,沒有透支金額的限制,即便欠款1元也可能被定性為”惡意透支“
順便說幾句:
依據最新司法解釋,公安機關受理的”惡意透支案件“需本金1萬元以上,逾期90天以上,銀行或催收公司兩次以上的有效催收。
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本金是說,截止最后一次刷卡取現日,消費取現金額與還款數的差額合計一萬元以上,不包含取現費、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
有效催收是說,書面簽署的催收回執或其他法律認可的催收通知。
很多時候,銀行或者催收公司如果沒有找到持卡人就會按照登記地址郵寄掛號信,那個時候就得拿出新的居住地證明自己沒有收到郵寄的催收通知書。
因此,提示一句:
1、在任意一家銀行的所有信用卡消費取現合計1萬元以下,如果不在乎人行《個人征信記錄》的話,可以不理會銀行或者催收公司的騷擾電話與通知。
2、如果在任意一家銀行所有的信用卡消費取現合計在1萬元以上,建議更換電話號碼,更換正式的居住地址,拒絕簽署任何書面催收協議,只要你不在乎《個人征信記錄》,銀行和公安機關都把你沒有任何辦法。
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準,越過這個標準就判刑了。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透支信用卡額度以非法占用為目的,經過發卡銀行2次催收,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欠款的行為。
其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惡意透支的數額,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1、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列為“數額大”;
2、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列為“數額巨大”;
3、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列為“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以上便是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準,持有信用卡的朋友,一定不能觸犯這個底限,否則等待你的可能是牢獄之災。
記住,信用卡透支一定要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量力而為,及時還款。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的到你 有不懂得,有什么問題要解決可以私聊我 主頁也有我的聯系方式。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本金加利息超過五萬的時候你就會被定義為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
根據我國規定,信用卡還款不足,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仍超過3個月未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此時將被起訴。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準由于您的信用卡未能及時還款,銀行系統連續顯示您是惡意透支,已經影響到您的個人信用記錄。銀行催款很正常。首先你得把欠款改了,然后打電話給銀行,他們不會再追查了。畢竟銀行打電話的目的是讓你還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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