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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編輯本段第二章 學校衛生工作要求 第五條 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時。
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六條 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
第九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辦好學生膳食,加強營養指 導。 第十條 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
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并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保健待遇。
學校應當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加強衛生防護。 第十二條 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勞動等體力活動時,應當注意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中小學必須開設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健康咨詢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
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
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事故的醫療用品。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積極做好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急、慢性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地方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編輯本段第三章 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作為考評學校工作的一項內容。 第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規模較大的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普通中小學,可以設立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學校的衛生工作。
第二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者衛生科。校醫院應當設保健科(室),負責師生的衛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學生人數不足六百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經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成立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
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二)開展中小學生常見疾病的預防與矯治; (三)開展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定,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招生計劃,并通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提供進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防疫站,對學校衛生工作承擔下列任務: (一)實施學校衛生監測,掌握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和健。
衛生監督所法律法規有:《衛生監督員手冊》、《衛生監督工作規范》、《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食品衛生管理員規范》、《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餐飲業衛生規范》,《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認證程序》、《職業病醫師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密閉空間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職業衛生專家庫管理辦法》。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法規《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糧食收購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 食鹽專營辦法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部門規章商務部、財政部令2008年第9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于印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 出口食品質量管理 獸藥注冊辦法 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衛生監督員手冊》、《衛生監督工作規范》、《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食品衛生管理員規范》、《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餐飲業衛生規范》,《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認證程序》、《職業病醫師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密閉空間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職業衛生專家庫管理辦法》。
衛生監督執法涉及八大類監管:職業衛生、醫療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傳染病防治、采供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
各類項目都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條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等。
各個地區監管情況不同,有的地區在食品衛生監管這塊依舊劃歸衛生部門監管,就有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章名】 第二章 學校衛生工作要求 第五條 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時。
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六條 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
第九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辦好學生膳食,加強營養指導。 第十條 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
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并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保健待遇。
學校應當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加強衛生防護。 第十二條 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勞動等體力活動時,應當注意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中小學必須開設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健康咨詢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
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
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事故的醫療用品。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積極做好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急、慢性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地方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章名】 第三章 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作為考評學校工作的一項內容。 第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規模較大的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普通中小學,可以設立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學校的衛生工作。
第二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者衛生科。校醫院應當設保健科(室),負責師生的衛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學生人數不足六百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經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成立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
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二)開展中小學生常見疾病的預防與矯治; (三)開展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定,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招生計劃,并通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提供進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防疫站,對學校衛生工作承擔下列任務: (一)實施學校衛生監測,掌握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和健康狀況。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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