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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二)加強檢查消除隱患 中小學校要在春秋季開學前,普遍開展一次校園安全大檢查,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和督導部門要以農村中小學為重點,通過明察暗訪等多種方式,指導督促學校把上級部門對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各項要求和措施扎扎實實落到實處。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向當地政府反饋,并在行政區域內進行通報。
要把督導檢查結果和學校安全工作情況作為評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整體工作的重要指標。 (三)加強教育提高意識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要與當地公安機關和共青團、少先隊等組織密切配合,圍繞"珍愛生命,安全第一"的主題,深入組織學生開展"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中國少年兒童平安行動"等安全教育活動,使學生在教育活動中切實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中小學校要通過舉辦專題講座、開展知識競賽、組織觀看錄像、發放安全手冊、制作宣傳板等多種形式,生動形象地對學生進行預防火災、擁擠踩踏、交通、溺水等事故的教育;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面向全體學生組織開展一次緊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練,提高全體教職工和學生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繼續分級分批組織開展中小學校長和幼兒園園長安全管理培訓。
要根據當地實際制訂培訓計劃,將安全管理納入校長園長培訓內容,通過遠程教育和集中培訓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學校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管理水平。培訓內容為有關中小學安全的法律法規、政策、常見事故的預防、突發事件的處置等,培訓時間不少于16學時。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校長園長和學校其他安全管理人員集中進行安全管理專門培訓。中小學要組織全體教職工,特別是班主任學習安全知識,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教職工的責任意識和保護能力。
(四)加強合作齊抓共管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繼續加強與公安、安監、衛生、文化、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及時溝通情況,解決重點問題,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共同做好中小學安全管理工作。把中小學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等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到實處。
要會同衛生部門切實做好學校傳染病防控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有效控制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五)落實《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 一是對發生在校園及周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實行專案專人責任制。
二是在校園周邊治安復雜地區設立治安崗亭,有針對性地開展治安巡邏,強化治安管理。 三是根據需要向學校、幼兒園派駐保安員,負責維護校園安全。
四是選派民警擔任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負責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園工作二次。 五是在外地交通復雜路段的小學、幼兒園上學、放學時,派民警或協管員維護校園門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六是在學校、幼兒園周邊道路設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讓行等交通標志及交通安全設施,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施劃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七是在城市學校、幼兒園周邊有條件的道路設置上學、放學時段的臨時停車泊位,方便接送學生車輛停放。
八是對寄宿制的學校、幼兒園,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監督檢查;對其他學校、幼兒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并督促指導其依法履行消防職責。
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主要目的: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現行條例是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1.
《教育法》第四十四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 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末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末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十六條:學校不得使末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第十七條: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末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末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四十八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末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3、《預防末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末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末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防止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5、《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條
: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6、《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為了加強對留學生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榮譽和安定團結,特制定本規定。
一. 學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動,不得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擾亂公共秩序。二. 留學生應遵守中國的各項法律、法規、規定和華東師范大學校規校制;因本人違反中國法律而發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由中國公安司法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校紀校規的由學校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四. 留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按時上課,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有事外出請假。
五. 我校尊重外國留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校內嚴禁進行傳教及宗教聚會等活動。
六.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經學校批準,外國留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聯誼團體,并在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七.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
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八. 不得在校內駕駛無牌無證的摩托車、電動車;在校內駕駛機動車時,需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減速慢行,保證安全。
九. 在學校如遇火災、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可打校園110電話報警。十.外國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就業、經商,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但可以按學校規定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校園欺凌有沒有法律保護校園欺凌行為本身是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是沒有法律保護,反而會受到法律處罰的。而對于被校園欺凌的人而言我國《治安處罰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都可以實施相關的保護。相關法律知識《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
1.校園欺凌相關法律法規 【一】相關法律法規我國《治安處罰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校園欺凌的相關規定: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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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法律對校園欺凌做了哪些懲處規定 目前,我國處理校園欺凌只能援引《治安處罰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處理。而實際處罰很少,力度也不夠,有的只是賠錢了事,不足以對此現象產生震懾。《治安處罰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
1.10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四)以適當方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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