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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及訴請
2018年12月5日,嚴某某與蔡士云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由嚴某某租賃蔡士云位于阿克蘇市××路處的房屋一間。2019年8月16日16時許,嚴某某在其自己租住的房屋前耍弄魚竿,魚竿觸碰到房屋上方的高壓電線上,被高壓電電擊倒地。隨后被送往第一師醫院搶救治療。入院診斷為1.電擊傷2.全身多處燒傷(TBSA52%2-3度)3.左頂部頭皮裂傷4.心肌損傷(電擊)。至2019年8月23日,嚴某某在第一師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共計住院7天,花費醫療費34,441.52元。經阿克蘇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室認定嚴某某死因為電擊燒傷引起的膿毒性休克死亡。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嚴明亮、茍錦芳遂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國網阿克蘇供電公司、蔡士云賠償各項損失755,85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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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各方當事人應否承擔責任以及應承擔多少責任。受害人嚴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門前玩弄釣魚竿,因釣魚竿不慎觸碰到房屋上方的高壓電線,嚴某某當時被高壓電擊傷倒地,該事實由阿克蘇市公安局依干其鄉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而嚴某某作為成年人,在耍弄魚竿過程中,應當能充分認識到高壓線下耍弄魚竿存在的危險性,仍放任自己,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造成具有一定的過錯。嚴某某亦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故一審法院確定嚴明亮、茍錦芳承擔次要責任即30﹪的責任。國網阿克蘇供電公司作為該路段高壓線的管理者,雖然線路架設符合規范,并且在該線路段也設置了警示標志,但是蔡士云在該線路下修建了房屋,國網阿克蘇供電公司在2016年巡查時,也發現了蔡士云建的房屋,向蔡士云送達了相關文書,國網阿克蘇供電公司對該處的環境已經了解清楚,按照規定,應該在此處劃出相應的危險區域設置,且從2016年至事發時,國網阿克蘇供電公司疏于履行監管職責,對其管理的高壓線致人損害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確定國網阿克蘇供電公司對死者嚴某某意外觸電死亡承擔40﹪的責任。蔡士云修建的房屋,在明知房屋上空設有高壓線的情況下仍然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威脅到租房者的人身安全,其危險性蔡士云應當知道。因此對該事故的發生,蔡士云負有一定的責任,一審法院確定蔡士云承擔次要責任即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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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一、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阿克蘇供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嚴明亮、茍錦芳各項損失298,933.4元(747,333.52元×40﹪)。
二、蔡士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嚴明亮、茍錦芳各項損失224,200元(747,333.52元×30﹪)
三、駁回嚴明亮、茍錦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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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國網阿克蘇供電公司、蔡士云對損害事實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責任的原則實行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原則,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受害人嚴某某觸電身亡的原因系其個人在租住的房屋前玩耍魚竿觸碰高壓線導致身亡,其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在高壓線下玩耍魚竿的危險性,故其對損害事實的發生負有主要過錯責任;國網阿克蘇供電公司作為該路段高壓線的管理者,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違章建筑疏于監管職責,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應負有相應的過錯責任;蔡士云作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明知在高壓線下建筑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仍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他人,對損害事實的發生亦負有相應的過錯責任。上訴人國網阿克蘇供電公司、蔡士云上訴認為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國網阿克蘇供電公司、蔡士云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嚴某某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存在故意行為,故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鑒于本案損害事實的發生系多因一果,一審法院對侵權責任的比例劃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受害人嚴某某對損害事實承擔60%的過錯責任,國網阿克蘇供電公司承擔20%的過錯責任,蔡士云承擔20%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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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
一、撤銷阿克蘇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4595號民事判決;
二、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阿克蘇供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嚴明亮、茍錦芳各項損失149,466.70元(747,333.52元×20﹪)。
三、蔡士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嚴明亮、茍錦芳各項損失149,466.70元(747,333.52元×20﹪)。
四、駁回嚴明亮、茍錦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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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觸電人身損害糾紛中,發生事故的電力設施下存在違章建筑時,違章建筑所有人將該建筑出租且承租人因違章建筑上的電力設施遭受人身損害的,違章建筑所有人應對損害后果承擔一定責任,供電企業在遇到此類案件時,不能忽視其他責任主體,應使其他責任主體加入訴爭中,盡量減少企業損失。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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