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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依據為《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
《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總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參考資料: 食品衛生監督程序 (1997年3月15日衛生部令第50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衛生監督行為,保障和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必須遵守本程序。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依照本程序執行,但法律、法規另人規定的除外。
進口食品的口岸衛生監督程序由衛生部另行規定。 第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應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并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的不當行為。 第二章 管轄 第五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 (一)本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本轄區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或移交的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四)本轄區內的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第六條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 (一)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本轄區內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的查處; (四)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或移交的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授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行政專署的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按上款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 (一)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本轄區內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的查處; (四)衛生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授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八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管轄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違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違法案件移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本級行政管轄區內開展食品抽樣檢測活動。 第九條 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自己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請示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履行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
被移送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將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移送案件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爭議雙方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請示后十五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 第三章 許可 第十二條 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以及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投入生產前須提供所需資料和樣品,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的審批程序按衛生部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及說明書必須報衛生部審查批準,報批程序按衛生部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進行。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按衛生部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食品廣告的審批,按《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查申請時,應要求申請者提供規定的材料。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必要時,可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和現場勘察,作出衛生學評價。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照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工程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對職工食堂、餐館的工程驗收,應在十日內提出驗收意見。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竣工驗收工程進行衛生學評價。
第二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巡回監督檢查時,應出示監督證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衛生規范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可將下列內容作為重點進行檢查: (一)衛生許可證、健康證明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情況; (二)衛。
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安全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預防和減少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增強人民群眾體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還應當遵守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以及有關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 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
第六條 有關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引導消費者購買合法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標簽、標識的食品。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a和連鎖經營、配送。 第九條 食品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因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食品相關產品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具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聘請衛生、農業等方面的技術專家組成。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向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部門提出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訂、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部門應當立即修訂、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在新修訂、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實施之前,國務院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 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
第一條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以下稱食品相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 安全法的規定。
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 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嚴經營活動,對社 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 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 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邵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 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館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 件應地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 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 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 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 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 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反本法 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 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雷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 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 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 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 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核實后,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 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 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對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 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運用科學方法。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 有關信息進行。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 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 部門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 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
有8個行政法規,57條部門規章. 如: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解決當前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現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 一、總體要求 通過對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從產品設計、原料進廠、生產加工、出廠銷售到售后服務的工業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健全從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銷售到餐飲消費的食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產品質量監管網絡,把我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重點產品,是指食用農產品、食品、藥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產品,以及進出口商品;重點單位,是指蔬菜生產基地,規模畜禽、水產品養殖場,肉聯廠、屠宰場,飼料加工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小作坊,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生鮮產品超市、小食雜店、小型餐館,以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重點區域,是指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食品生產比較集中的區域,無證照生產經營問題突出的區域,以及制假售假屢打不絕、反復發生的區域。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目標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
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生產過程進行整治;加強對種植養殖業產品農藥殘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綠”、“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藥物殘留監測;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重點地區和重點市場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農產品的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的違法行為。到今年年底,全國大中城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100%納入質量安全監測范圍;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種植養殖場、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場)使用違禁農藥獸藥和飼料添加劑問題基本解決;蔬菜、畜禽、水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率及檢出率進一步下降;杜絕違規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種高毒農藥。
(農業部門牽頭) (二)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對食品企業和小作坊依法進行整治,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非法生產加工企業,嚴肅查處獲證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管,全面推行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制度;嚴格食品市場準入,組織開展強制檢驗和專項抽查,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添加劑備案制度。
到今年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00%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小作坊100%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城鄉結合部嬰幼兒配方乳粉等16類食品無證照生產加工的問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牽頭) (三)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安全整治。
嚴格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落實食品質量市場準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項制度。加強對農村食品進貨渠道和農村集市的管理,落實區域監管責任;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查處食品批發市場、小食雜店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經銷過期變質、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水產品經營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化學物質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整治售假問題突出的市場。
到今年年底,縣城以上城市的市場、超市100%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徹底解決鄉鎮政府所在地及縣城以上城市小食雜店、小攤點無照經營的問題;鄉鎮、街道、社區食雜店100%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 (四)餐飲消費安全整治。
全面實施餐飲單位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加強對農村、學校、建筑工地、農家樂旅游點餐飲和小型餐館的食品衛生監管;嚴格推行餐飲業原料進貨索證和驗收制度,嚴厲查處采購、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或非食品原料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到今年底,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無證照經營的問題;食堂和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100%建立原料進貨索證制度;杜絕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為,杜絕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的行為。(衛生部門牽頭) (五)藥品質量安全整治。
全面開展藥品批準文號清查和再注冊工作,淘汰不具備生產條件、質量無法保證、安全隱患較大的品種;開展注射劑品種生產工藝核查,逐步擴大向高風險品種生產企業派駐監督員;加強普通藥品監管和特殊藥品監控;嚴格藥品經營企業準入管理,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后監督檢查,禁止藥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柜臺,嚴厲打擊掛靠經營、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違法違規。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法規《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糧食收購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 食鹽專營辦法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部門規章商務部、財政部令2008年第9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于印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 出口食品質量管理 獸藥注冊辦法 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一)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是根據民法的規定,公民或法人在違反自己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在財產關系方面表現為恢復被違法行為所破壞的財產權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復人身權利外,還必須賠償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
對于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除了適用本條規定外,還要依據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主要有: 1、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餐飲服務的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 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如果食品生產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 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要依照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例如,食品生產者生產了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 或者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等,給消費 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都要對受害者給予侵權賠償,承擔嚴格的侵權賠償責任,即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只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之所以要確定食品生產者的嚴格賠償責任,主要是考慮到食品安全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通過規定食品生產者的嚴格 責任,可以督促他們在生產活動中嚴把質量關,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確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出廠、不進入流通領域,從而避免食品安全問題的產 生。
同時,通過規定生產者的嚴格責任,也可以鼓勵廣大消費者勇于維權。在通常的情況下,證明生產者主觀上有過錯是比較困難的,而通過確立無過錯的嚴格責 任,可以使消費者更有信心以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監督生產者守法生產。
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 (1)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 費用。 (2)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賠償其財產損失。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這里需要指 出三點:一是,因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食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食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食品 生產者的責任,食品銷售者賠償的,食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
屬于食品銷售者的責任,食品生產者賠償的,食品生產者有權向食品銷售者追償。二是,因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造成損害要求 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食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是,因食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 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 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食品聲譽,造成損失的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而言,其商業信譽和所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聲譽,是其在市場競爭中的生存之本,是企業的核心利益。
如果其商業信譽和所生產經營食品的聲譽受 到損害,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來說就是毀滅性的打擊。所以必須要依法保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所生產經營食品的聲譽,對于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食 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食品聲譽,給食品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3、食品檢驗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承擔著對食品進行檢驗,從而確定該項食品是否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能生產、經營該食品的重要任務。所以食品檢驗應當依 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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