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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2、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3、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行;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5、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承包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行;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6、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7、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8、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2、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3、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行;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5、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承包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行;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6、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7、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8、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2014年10月,天津出臺最新規定,從2014年12月1日起,個人和酒店違規燃放鞭炮將受到處罰。
新修訂的《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在該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婚喪嫁娶事務應當移風易俗,使用電子炮等煙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辦法規定,在該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對在本酒店、
賓館舉辦婚禮的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同時對在其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楊永兆 煙花制作工培訓教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一、章節內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教學目標了解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并掌握各項主要的安全規章制度。三、教學重點掌握各項主要的安全規章制度。
四、教學難點掌握各項主要的安全規章制度。五、教學方法和授課手段多媒體教室,電子課件。
六、教學過程第一節:主要的法律法規的內容一、《安全生產法》2002年11月1日實施。主要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監督管理部門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事故管理、違法行為處罰。
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1月21日實施。具體規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活動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1月1日實施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1994年]第28號五、勞動者的權利[勞動法第3條]: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3.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4.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5.享有獲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6.享有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的權利7.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六、勞動者的義務:1.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2.勞動者應當提高職業技能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
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最基本的一條規定是必須獲得許可才能賣,不然責任很大的。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認為您是北京人,所以提供北京的規定,因為各地規定不一樣,請看,祝圣誕快樂! 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細則公布 中新網10月1日電《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5年9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具體細則如下: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市和區、縣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本市對銷售、運輸煙花爆竹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第八條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并儲存。
銷售儲存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重要軍事設施; (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十二條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環路以外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第十四條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
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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