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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登記日期:2011年6月30日序號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稱 實施日期或標準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11月1日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16日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10月1日8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01年10月27日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10月1日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8年1月1日12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13 工傷保險條例 2004年1月1日14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1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9年5月1日16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05年11月1日17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3月15日18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002年5月12日19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4年2月1日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5月1日2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09年5月1日22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2009年9月1日2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6月1日24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5年9月1日25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2005年9月1日2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2006年3月1日27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10月1日28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2004年5月17日29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2008年2月1日30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2004年4月8日31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年4月10日32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2000年10月1日33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2月8日3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2006年12月1日35 危險化學品名錄 2002年版36 劇毒化學品目錄 2002年版37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2003年6月1日38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2000年3月6日39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15日40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2002年5月1日41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2006年8月30日42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005.01.0143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2001.08.3144 建筑物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200545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 GB13690-200946 安全帽 GB 2811-200747 安全色 GB 2893—20084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2894—200849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GB 4053.3—200950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鋼斜梯 GB 4053.2—200951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鋼直梯 GB 4053.1—200952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1999年版) GB5083-199953 安全帶 GB 6095-200954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 6441-8655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 7231-200356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2158-200657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2801-200858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GB/T 13861-200959 用電安全導則 GB 13869-200860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15258-200961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17914-199962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5-199963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6-199964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18218-200965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2-200966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3-9467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4-9568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7-94(2000年版)69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9270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GBZ2.1-20077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 GBZ2.2-20077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58-20037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16483-200074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268-2005。
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
及其他要求識別、獲取和更新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獲取、更新、識別適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獲取、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以及適用性確認。
3、職責
3.1 安全部負責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并確認其適用性,定期更新,并傳達到相關部門。
3.2 各部門負責配合安全部獲取相關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并上報安全部。
4、工作程序
4.1 獲取內容:
4.1.1國家、地方頒布的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及國際條約里有關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
4.1.2其他要求事項
(1)行業標準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2)與有關機構的協定;
(3)非法規性安全生產管理指南等。
4.2 獲取途徑:
4.2.1安全部負責從專業報紙、雜志、網上及上級有關部門等渠道獲取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4.2.2安全部定期(每半年一次)與上級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聯系,獲取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規定;
4.2.3各部門獲取到法律、法規時報送安全部;
4.3 確認適用性:
4.3.1安全部根據本公司的特點,確認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與其他要求的適用性,填寫《公司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
4.3.2《公司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經廠長審批后下發到各相關部門。
4.4 符合性判斷:
4.4.1安全部對照新確定的法律、法規,判斷公司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符合性,如不符合開展原因和責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計劃及整改措施;
4.4.2安全部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評價應覆蓋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出具評價報告。
4.5安全部應每年組織員工學習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在新的法規、標準出臺時,應及時組織學習,提高員工的守法意識,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行為。
4.6 當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更時,由安全部及時修改清單,并重新發放至各部門。
標準、規范、規程有何區別與聯系
在工程建設領域,標準、規范、規程是出現頻率最多的,也是人們感到最難理解的三個基本術語。標準的概念前已述及,按照《標準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 第一部分:基本術語》(GB3935.1)的規定,規范一般是在工農業生產和工程建設中,對設計、施工、制造、檢驗等技術事項所做的一系列規定;規程是對作業、安裝、鑒定、安全、管理等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做的統一規定。
標準、規范、規程都是標準的一種表現形式,習慣上統稱為標準,只有針對具體對象才加以區別。當針對產品、方法、符號、概念等基礎標準時,一般采用“標準”,如《土工試驗方法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道路工程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等;當針對工程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等通用的技術事項做出規定時,一般采用“規范”,如:《混凝土設計規范》、《建設設計防火規范》、《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屋面工程技術規范》等;當針對操作、工藝、管理等專用技術要求時,一般采用“規程”,如:《鋼筋氣壓焊接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工藝及操作規程》、《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門在使用這三個術語時掌握的尺度、習慣不同,使用的隨意性比較大,這是造成人們最難理解這三個術語的根本原因。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與國際慣例的逐步接軌,標準、規范、規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發生著變化。例如:近年來,我國衛生部門把一些涉及技術規定的、具有一定強制性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統一冠名為“技術規范”或“規范”,以區別與自愿用或推薦性的標準等。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目前尚沒有要求進一步規范這三個術語的使用。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中對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執行的要求有:(1)按照培訓計劃進行全員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 及其他要求的培訓,做好培訓記錄并保存。
(2)可以利用櫥窗、顯示屏、班前班后會、員工手冊、手 機短信、視頻、傳單、局域網、知識競賽、安全月、安全周等 形式向員工廣泛宣傳已識別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等要求 的核心內容,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法律意識。(3)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嚴格遵守、落實有關安全生 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規定,修訂有關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保證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 的一致性,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不得與其相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
原發布者:qshe168
第二個問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1、關于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性系統,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特點來講,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分為以下五個門類:(一)憲法《憲法》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憲法中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1.基礎法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和與它平行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處于第三法律位階,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創制,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2.專門法律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關法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勞動法》、《建筑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標準化法》等。
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擴展資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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