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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養殖業又受到了非市場因素的強勢影響,也就是禁養區的養殖場拆遷、轉移的強勢執行,很多地區都定下了禁養區清場的最后期限。
11月環保部和農業部出臺了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指南,全國各地對禁養區作了明確的界定。12月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要求在2017年底前,各地全部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養殖場。
最近有很多當事人來電咨詢禁養的問題,他們的養殖場被相關縣級政府劃分到禁養的范圍之內,到底應該依據哪些法律規范來進行約束行政機關的一些具體行政行為呢?特別是強制性的行政行為。 就禁養的相關問題,在我國從上位法來講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從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也進行了適度的規定。從法律的位階和層級上講,《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是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的基本法律之下的行政法規。
今天主要挑幾個問題講一下,在哪些區域之內禁止建設畜牧養殖場以及養殖小區呢?這在《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當中是有所規定的,該防治條例基本規定四個方面,其實大體來講是三個方面,第四個方面是兜底條款,是適用于其他在法律和法規規定的相關事項當中。 第一、禁止在水源地及風景保護區 這應該是在實踐中出現最多的狀況,比如江蘇環太湖本身是飲用水,在環太湖流域劃定的范圍是一公里范圍內不能有養殖行業,像北京密云水庫等等。
在飲用水水源地要從事養殖行業原則上禁止的。在名勝保護區,如北京房山十渡等名勝明景也是禁止建設相關養殖畜牧業的。
應該講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關的環境保護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要最大范圍的保護水源地的清潔與干凈,禁止造成飲用水污染,必須要禁止相關畜牧養殖業的建設。 第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與緩沖區 我們要清楚的是其所規定的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與緩沖區,也就是在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內并不是所有的都是禁止養殖的。
比如我所早期代理過的湖南某地風景區范圍內的禁養項目,明顯在防治污染規劃以及農牧業、畜牧業相關發展規劃當中沒有列入到名勝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明明在五公里范圍之外建立的,對自然保護區的環境造不成很大的影響,但是還是列為在禁養區的范圍。那時我們就提出這個問題,確實到最后給我們公布出來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的范圍來講不包括該養殖場,最后當地政府也去除掉禁養范圍的一些規定,把該養殖場排除在禁養區范圍外。
第三、城鎮居民區或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區 特別是大量人口集中區,需要良好的環境才能適應居住。一些教育機構等等這是人口的聚集區,也是大范圍人口生存區,所以在這些方面也是禁止建設畜牧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
第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 從《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所規定出來的往往就以上幾個區域,禁止建立建設畜禽養殖區和養殖小區的相關規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訂)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0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 5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 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擴展資料
畜牧法其它法條
《畜牧法》第四十六條
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發展養蜂業,維護養蜂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蜜蜂授粉農藝措施。
第四十八條
養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產品質量安全的藥品和容器,確保蜂產品質量。養蜂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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