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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技術合同法
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性質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兩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技術合同法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性質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兩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總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八章其他規定
分則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
附則
總 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
不知道你說的是一般的商業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1、如果是勞動合同的話主要包括9項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商業合同的內容由簽合同的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由主體、
和內容構成。
主體:參加合同關系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
、法人和其他組織。
: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在法律關系中,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之爭總是圍繞著一定的對象所展開的,沒有一定的對象,也就沒有權利義務之分,當然也就不會存在法律關系了。
合同
包括行為,物,財產,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
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是合同主要條款所規范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權利,是指權利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約定,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種行為,同時要求義務主體做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以實現合法權益。當權利受到侵犯時,法律將予以保護。一方面,權利受到國家保護,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因他人干涉而無法實現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時,可以請求國家協助實現其權利或保護其權利;另一方面,權利是有行為界限的,超出法律規定,非分的或過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視為合法的權利。權利主體不能以實現自己的權利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或侵犯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2、義務
義務,是指義務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權利主體的合法要求,必須做出某種行為或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以保證權利主體實現其權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一方面,義務人履行義務是權利人享有權利的保障,所以,
都針對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規定了具體的法律義務。尤其是強制性規范,更是側重了對義務的規定,而不是對權利的規定。另一方面,法律義務對義務人來說是必須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國家就要依法
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會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年11月14日)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年12月1日)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12月6日)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1994年12月14日)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1995年8月4日)
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1月20日)
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1月2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3年5月3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2003年7月31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于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2006年8月17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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