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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輔警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1、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3、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4、規范著裝,文明執勤;
5、服務群眾,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輔警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流動人口協管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罵、毆打他人,搜查他人身體,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2、參與收糧要款、計劃生育、城市管理和殯葬改革等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3、接警、單獨處警,查辦各類案件;
4、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
5、擅離職守或者酒后執勤;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交通協管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單獨接警、處警,參與行政執法以及辦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證件、車輛以及財物;
(3)單獨上路執勤,查處道路交通違章;
(4)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江蘇省保安聯防等公安輔助人員七條禁令》等紀律、規定;
(5)違反《交巡警大隊協勤員著裝管理規定》規定等行為;
(6)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及社會上嚴重反對的行為;
(7)利用協管員身份謀取私利和違法亂紀。
(三)臨時用工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駕駛員不得違章駕車、酒后駕駛車輛,不得私自用車、擅自將車輛外借;
2、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不得無故脫崗、離崗、串崗,不得竊-聽和變相竊-聽電話,因工作需要監聽電話不得超過三秒鐘;
3、文印人員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機密,不得外傳。
4、炊事員不得利用購買食品之機,克扣營私。保潔員在日常保潔工作中不得在辦公區內打聽、了解與本崗位工作無關內容。
受理投訴
第三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投訴的范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也可設立110接訴臺,直接負責接受和處理投訴。
第三十六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投訴應當如實登記,秉公查處,及時反饋。
第三十七條 110報警服務臺在受理投訴時,應當向投訴人問明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和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主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 110報警服務臺對投訴內容及投訴人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將投訴情況泄露給被投訴對象或者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臺對投訴應當視情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一)對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同時通知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
(二)對既往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視具體情況移交本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110報警服務臺移交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三)對已通過其他渠道進行投訴或者信訪問題,交由原受理部門處理。
(四)外地公安機關的民警或者其他無隸屬關系的公安機關的民警在當地被投訴的,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再移送被投訴人的所屬單位處理。
(五)對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投訴,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并作出必要的解釋。
第四十條 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迅速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做出處理,并在受理投訴的3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同時抄送110報警服務臺備查;如3日內未能辦結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辦理情況。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不實,致使無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110報警服務臺及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防止利用投訴對民警進行誣告陷害。
第四十二條 對已辦結的投訴,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并立卷備查。對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投訴,應當及時上報查處結果。
第四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上報的對投訴的處理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在事實認定、辦理程序、處理結果等方面存在錯誤的,應當限期予以糾正。
第一章 緒論1、概念:所謂涉外警務,即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對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務實施行政和刑事管轄活動的總稱。
2、涉外警務的性質:(1)從國內法的角度分析涉外警務是國家涉外行政管理和刑事管轄權力的集中體現。(2)從國際法角度分析涉外警務是一種涉及國內法和國際法雙重性質的執法活動。
(3)從執法角度分析涉外警務是國際警務合作的有部分。(4)從管轄對象分析涉外警務應當主要說是涉及外國人的有關事務開展執法活動,著是涉外警務具有涉外性質的主要特征。
3、涉外警務的處置特征:(1)構成因素的涉外性(2)違法主體的復雜性(3)法律依據的多元性(4)管轄原則的國際性(5)執法程序的特殊性(6)刑罰適用的靈活性(7)國家管轄的雙重性(8)管轄效力的域外性4、涉外警務的基本原則:主要是維護國家主權原則,互惠原則,保障外國人合法權益原則和遵守國際條約原則。5、涉外警務的形式和職責也是分為行政警務和刑事警務兩種類型。
涉外行政警務的職責:(1)國籍事務管理,(2)中國公民出入境事務管理,(3)外國人出境拘留、履行事務管理(4)出入境邊防檢查,(5)處理涉外案件。涉外刑事警務的形式和職責:(1)立案偵察權,(2)案件前期的調查權,(3)實施強制措施權,(4)實施出入境控制權,(5)國際偵察權。
6、公安機關在涉外警務執法中的義務(1)保護外國人合法權益(2)遵循司法和外交兩種程序辦案(3)維護外交特權和豁免權(4)尊重并保障人權7、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國政府關于拘留本國境內的外國人享有的權利義務及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尋求保護的法律制度。8、外國人在中國的待遇制度: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差別待遇。
第二章 涉外警務與國際法1、涉外警務條約:是指中國同有關國家按照國際法,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締結的,涉及涉外警務的國際書面協議。2、中外政府間懲治犯罪條約的主要內容:一中是綜合性的可以統稱為懲治犯罪的合作條約,另一種是單一性的稱為懲治毒品犯罪的合作條約。
雙方合作方式:交換情報,交流經驗,技術合作。3、聯合國曾于1990年12月14日通過了《刑事事件互助師范條約》。
4、中外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內容主要有:(一)刑事司法協助范圍(二)多邊警務合作條約5、中外警務合作的主要內容:合作范圍;合作方式;交換情報;交流經驗。第三章 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一、出入境:是指一國的公民為進入另一國家或從另一國家返回本國而跨越兩國或第三國國界的活動。
出入境在我國有著三層含義:一、它包括公民前往外國和從外國返回;二、是包括公民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三、是包括外國人進入中國或通過中國。二、在我國,公民出入境的權利包括:1、出境探親;2、出境定居;3、自費出國留學;4、出境繼承財產;5、涉外婚姻與收養;6、出境就業;7、出境旅游;8、國籍選擇;9、華僑享有回國定居的權利。
公民出入境的義務:第一,按照法律規定申請護照;第二,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出入境管理改革的舉措:1、放寬出入境管理政策;2、改革護照申請制度;3、改革勞務人員出國管理辦法。
三、公民出國審查的內容:1、進一步審查所提供的內容是否齊備;2、審查申請人是否屬于不準出境的幾種情形。(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查院或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國際社會通常將在外國永久居留的公民稱為僑民,或是國外公民。華僑則是中國僑民的簡稱。
華僑如果是短期回國,只要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就可以自由出入境。愿意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遵循兩種途徑提出申請。
一是由本人在國外提出申請,二是由本人或親屬在國內提出申請。五、護照的頒發對象,主要是本國公民。
狹義的護照,僅指一國政府發給本國公民在國際間旅行居留使用的有效護照。廣義的護照,泛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公民頒發的公民護照和護照的替代證明,或國際機構頒發的身份證明,以及某些國家發給外國人的外籍護照。
有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三種。普通護照又包括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兩種。
國內的公安機關、外事機關和國外的外交、領事機關在頒發護照時,應遵循一下原則:1、國籍原則(我國的國籍法實行單一國籍原則);2、年齡原則;3、一人一照原則;4、不普遍發照原則;5、區別對象原則;護照的有效期限是5年。護照的替代證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證;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六、國籍就是國家通過法律確定的公民或國民資格,是個人同國家固定的法律關系。國籍的主體可分為四類:自然人、法人(公司)、船舶、航空器(飛行器)。
一個人因國籍而一個國家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國籍管轄權;二是外交保護權;三是自由回國權。國籍是指個人與國家的法律關系。
襲擊警務輔助人員,不能以妨害公務罪處理,這是因為警務輔助人員不是國家公務員,無執法權限。
只能按毆打他人等法律處理。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人民警察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一)社區實有人口管理、所在派出所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公共場所管理以及服務群眾等;(二)公安機關的信息采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視頻巡查等;(三)治安巡邏防范、維護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調解不作為案件處理的民間糾紛、治安防范宣傳教育等;(四)疏導交通、勸阻或者協助交通警察檢查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或者協助交通警察勘察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窗口服務等;(五)公安機關安排的其他警務輔助活動。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二)獲得工資報酬,獲得福利、保險待遇;(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機關的管理制度;(二)按照公安機關要求簽訂保密責任書,保守國家和警務工作秘密;(三)按照授權使用公安信息系統,保證公安信息網絡安全;(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襲擊警務輔助人員,不能以妨害公務罪處理,這是因為警務輔助人員不是國家公務員,無執法權限。
只能按毆打他人等法律處理。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城市和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應當設立110報警服務臺,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提供安全服務。
第四條110報警服務臺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并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當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五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內部管理、考核考評、通報檢查、獎懲等各項制度。 第六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檢查監督,及時改進工作。
公安部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國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條110報警服務臺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和使用普通話,在受理報警、求助、投訴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行為規范,態度熱情; (二)接聽電話時主動說:“您好,**(市、縣)110,**號接警員”; (三)向當事人問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四)按照統一的表格認真登記、存儲,做好接報、指揮、處警工作記錄,并立卷備查。 第八條在外國人來往較多的城市,110報警服務臺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通外語接警服務。
在少數民族聚居較多的城市,開通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接警服務。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臺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 第十一條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臺處警指令后,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
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對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的出警時限,由城市和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或者城鎮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決定并予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受理報警 第十三條110接警工作實行“一級接警”,即統一由城市或者縣(旗)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警。 第十四條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十五條110報警服務臺接到報警后,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并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并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對接報的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對接報的規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并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盡快平息事態。 第十九條對接報的自然災害事故,應當根據災害的種類、程度派警處置,同時報告分管負責人。
第二十條對接報的管轄暫不明確的地區發生的案(事)件,應當先指定處警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再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
輔警,顧名思義是輔助正式公安民警工作的工作人員,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統一通過筆試、面試、政審、體檢招錄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 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
1.公安輔警考試考什么內容 一、公共基礎知識公共基礎知識部分主要測查考生的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及運用這些知識分析判斷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政治、科技人文、公共行政、公民道德和消防基礎知識。這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公基部分,在這一塊考察的東西會很多,...
輔警,顧名思義是輔助正式公安民警工作的工作人員,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統一通過筆試、面試、政審、體檢招錄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 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
有事撥打110那么,你知道哪些事屬于110報警服務平臺的受理范圍嗎?近日,國務院辦公廳有了明確要求110是公安機關受理處置企業和群眾報警、緊急求助和警務投訴的報警服務平臺,受理范圍為:刑事類警情、治安類警情、道路交通類警情、危及人身和財產安...
下面案例,就是遼寧省鞍山市5名輔警在查處酒駕過程中,漠視人民群眾利益濫用職權、讓人民產生畏懼心理,導致酒駕司機壯烈車毀人亡。雖由交警隊賠付給司機家屬98萬元和解費,但5輔警依然被判濫用職權罪——教訓不可謂不慘痛!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 ...
1.輔警的權利與義務 輔助警察是警察局的人員,協助民警進行安全聯合預防工作。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輔警的管理已經納入公安機關重點研究課題和改革內容。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的崗位履行下列職責:(1)保安巡邏檢查,...
被偷東西報警的流程 1、在接通電話之后,一般110警察會給你附近派出所的電話或直接轉接; 2、派出所民警會問你詳細地址,隨后在5分鐘之內趕到現場; 3、趕到現場后,一般是兩到三名警察,警察會詳細詢問你所了解或知曉的案件大致經過,以及案發現...
公安部 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為有效解決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結合公安工作實際,現就改革完善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任務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任務目標...
祖國成立七十周年大慶在即,警察蜀黍比往年忙得多,我們一起看看究竟有哪些事才可以撥打110報警,哪些問題要找哪些部門,撥打哪些電話,從而更精確的解決問題。據公安部及央視新聞整理的資料:問:為什么要這樣做?110是人民的110,是極為寶貴的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