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江蘇寧企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企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向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申請對寧企公司強制執行。經查詢,寧企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176件,負債5500余萬元,該院窮盡查控措施,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寧企公司也已人去樓空。
后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案件移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啟動破產程序。該院審查后認為,寧企公司確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破產條件,遂于2017年10月裁定受理對寧企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為全面查清寧企公司財務狀況,管理人在執行前期查控基礎上延伸調查寧企公司銀行流水,房產土地,車輛保險、違章,職工欠稅等情況。除一輛下落不明的登記車輛外,未發現寧企公司其他財產。2017年12月,寧企公司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核查債權、財產狀況報告以及閉會期間通訊表決議案。后債權人會議以通訊方式書面核查補充申報的債權,并表決通過無法收回的財產和應收賬款的核銷方案。2018年2月7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請確認無爭議債權,并提交寧企公司財務狀況報告,寧企公司名下無資產,負債合計49260萬余元,管理人未能接收到寧企公司任何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亦無法聯系到有關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據此申請法院宣告寧企公司破產并終結破產清算程序。2018年2月12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寧企擔保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
(二)典型意義:本案系“以破產程序化解執行不能案件”的典型案例。轉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在有效整合利用前期執行查控信息基礎上,延伸調查債務人資產、負債情況,防范債務人逃廢債務。同時盡量壓縮程序用時,本案債權申報期限適用法定最短期限30日,并創新運用通訊表決方式,降低后續表決時間成本。最終,本案僅用時105天,化解執行案件17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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