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況下只有被侵權或受侵害的人才會去法院提起訴訟,俗稱打官司,目的是為自己挽回被非法侵害的權益,這是受害者的司法救濟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現在有一些不法分子,其自身并未受到侵權,他們也跑去法院打官司,提交給法院的證據自然是偽造的,其目的是通過打官司謀取非法利益或轉移資產、逃避債務,這就是虛假訴訟。
通過虛假訴訟輕易非法獲利后,貪得無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故伎重演,用類似和相同的手段不斷偽造類似證據,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虛假訴訟,沒完沒了的虛假訴訟往往將受害企業和個人逼上絕境。因此,虛假訴訟不僅浪費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更是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為此,最高院先后出臺《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和通過刑法修正案,將虛假訴訟入罪進行規制。最高檢也曾經開展虛假訴訟等專項監督活動,甚至有媒體報道稱,最高檢三年揪出六千余案虛假訴訟。
盡管如此,記者調查發現,因為法律規制落實不到位、針對虛假訴訟犯罪打擊不力、制裁不嚴,加上部分地方公、檢、法單位對虛假訴訟嫌疑人怠于立案和移交犯罪線索、受害人舉報與報案渠道不暢、救濟無力等原因致使虛假訴訟違法成本低下,虛假訴訟遠未得到有效遏制,虛假訴訟出現率仍然呈逐年遞增趨勢。
民間借貸成虛假訴訟重災區
據專業統計,虛假訴訟主要發生在民間借貸、債權擔保、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房屋買賣、公司分立(合并)、企業破產等糾紛中。
另據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介紹,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了民事虛假訴訟專項監督活動,發現當前民事虛假訴訟案件中,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關系相對比較簡單,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比較容易,當事人通過合意串通達到非法目的不易被發現,致使民間借貸糾紛成為虛假訴訟的“重災區”。
可以印證的是,由中國虛假訴訟領域領航者王朝勇牽頭編著的《說贏就贏》——虛假訴訟案例指導一書中精選的35個案例,其中涉及偽造借貸與擔保合同、虛構債權債務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例共有14個,占比40%。
該書將素有全國虛假訴訟第一案之稱的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借貸糾紛案(下簡稱歐寶案)編入其中,此案就是典型的原被告通過惡意串通,虛構借貸事實和偽造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的虛假訴訟,企圖達到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目的。
最高院審理查明,歐寶案即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王作新與曲葉麗系夫妻關系,二人分別實際控制特萊維公司及歐寶公司,為了逃避償還謝某對特萊維公司因聯合投資開發房地產項目追訴的債務,由王作新控制的歐寶公司向遼寧省高級法院起訴曲葉麗控制的特萊維公司償還虛構的8650萬元人民幣借款,遼寧省高院審理中未曾查明虛假訴訟,便以雙方簽署借款合同,存在借款事實為由判決特萊維公司應返還借款及利息。因為原被告雙方系惡意串通,一審判決因無人提出上訴便生效,隨即進入執行程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歐寶公司已對特萊維公司所開發的特萊維國際花園房地產項目進行了財產保全;執行中,歐寶公司不同意法院拍賣,而是繼續允許特萊維公司銷售,特萊維公司每銷售一套,歐寶公司即申請法院解封一套。
這引起了特萊維國際花園項目投資人謝某的異議,他認為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之間的訴訟是惡意串通,目的是保全資產,為特萊維逃避債務,因此他向遼寧省高院提出了再審申請。遼寧省高院再審后,推翻自己原有的判決,認定歐寶公司和特萊雅公司不存在借款關系,駁回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歐寶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院審理后發現,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不僅控制人關系緊密,難分彼此,而且兩公司高管與普通工作人員均高度混同,最高院還從雙方的經濟往來賬目中發現七大疑點:第一,從借款合意形成過程來看,借款合同存在虛假的可能;第二,從借款的時間上看,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前后矛盾;第三,從借款的數額上看,當事人的主張前后矛盾;第四,從資金往來情況看,歐寶公司存在單向統計賬戶流出資金而不統計流入資金的問題;第五,從所有關聯公司之間的轉款情況看,存在雙方或者多方賬戶循環轉款問題;第六,從借款的用途看,與借款合同約定相悖;第七,從歐寶公司和特萊維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訴訟和執行中的行為來看,與日常經驗相悖。
最高院最后認定:歐寶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并非為實現債權,而是通過司法程序進行保護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債權人對特萊維公司財產的受償。以虛構債權而興訟不止,惡意昭然若揭。其次,從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人員混同、銀行賬戶同為王作新控制的事實可知,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已經失去了公司法人所具有的獨立人格,兩公司既同屬一人,以一人而充任兩造,惡意之勾連不證自明。一審申訴人謝濤認為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提起虛假訴訟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意見,以及對有關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制裁的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本院將同時對歐寶公司和特萊維公司的虛假訴訟行為進行處罰。
記者調查發現,在民間借貸糾紛的虛假訴訟中,采取捏造擔保事實并偽造擔保合同等證據的虛假訴訟占有很大的比重。此類虛假訴訟最容易將無辜的案外人或第三人拖入蓄謀的虛假訴訟深淵。
打擊不力致使違法者故伎重演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也作出相應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盡管有相應法律對虛假訴訟作出嚴厲的制裁規制。但是號稱第一虛假訴訟案,在最高院作出判決中,對涉嫌偽造證據虛構8650萬元債權債務的相關責任人也僅僅作出罰款50萬元的處罰,與其違法所得嚴重不對稱。
最高院的《罰款決定書》稱:經查,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訴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中,與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惡意串通,虛構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數額特別巨大,情節惡劣,嚴重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對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各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整。
無獨有偶,記者在江蘇采訪時也發現類似虛假訴訟案件,因為法官在審理與判決中對虛假訴訟持放任與放縱的態度,導致該虛假訴訟案已經在同一法院反復上演,導致受害企業苦不堪言。
記者了解到,江蘇某建筑公司被虛假訴訟案的案情如下:湖北某建筑公司將自己承攬的工程以《內部承包協議》轉包給自然人包工頭葉某,因包工頭葉某資金有限,開工后需要湖北某建筑公司為其墊付工程材料款與勞務工資款,湖北某建筑公司同意葉某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前提下,為葉某墊付工程材料與勞務工資款。葉某便私自偽造一份早年與其曾經有過工程轉包關系的江蘇某建筑公司的擔保函給湖北某建筑公司(擔保函注明為該工程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來湖北某建筑公司因為葉某拖欠工程材料款與勞務工資,被當地法院強行劃扣1000余萬元。湖北某建筑公司隨即以上述擔保函起訴江蘇某建筑公司。通過法庭調查,江蘇某建筑公司發現葉某出具給湖北某建筑公司的擔保函存在私刻公章、偽造簽名、寫錯法定代表人及其公司注冊地址等明顯錯誤,并當體指出該擔保函系偽造,不是江蘇某建筑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江蘇某市兩級法院不僅沒有對可能涉嫌的虛假訴訟進行深入調查,而且,對江蘇某建筑公司指出案中存在偽造證據的主張也完全不予采信,最后還是以私刻公章在其他(即葉某轉包丙方江蘇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材料中曾使用過),直接判決擔保有效。
本案中,不僅主要證據——擔保函偽造痕跡明顯,漏洞百出,同時,該擔保明顯違背常理,即江蘇某建筑公司與葉某轉包的湖北某建筑公司的工程無任何利益關系,擔保函中也未說明提供擔保存在任何的收益,而且擔保工程總額高達3億余元,擔保的又是全部債務的連帶責任。試想,如果湖北某建筑公司不是與葉某存在合謀,必然不會輕易接受如此漏洞百出的擔保函,更不可能憑此擔保函就為其墊付數額不菲的材料款和勞務工資款。但法官審理此案時,對上述問題全然未核實清楚,就作出判決。
讓受害企業江蘇某建筑公司難以接受的是,湖北某建筑公司第一次起訴的標的額為1188萬元,此案目前已經完成二審,也許因為其虛假訴訟得到法院的承認,第二次起訴就變本加厲,擔保函還是那份擔保函,但是,湖北某建筑公司將起訴標的額增加到4092萬元,追訴的對象為葉某的繼承人及江蘇某建筑公司,目前該案也已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依然套用前一案件擔保有效的判決,繼續判決江蘇某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虛假訴訟治理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朝勇聽完記者的案情介紹后,根據虛假訴訟案的特征,他明確表示,此案符合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可以確定為一起虛假訴訟。
應多管齊下治理虛假訴訟
眾多案例顯示,虛假訴訟不僅妨害司法秩序、破壞司法公信力,而且給受害企業帶來的危害有時候是致命的。
記者梳理發現,虛假訴訟對受害企業的危害最少有如下三種:一種是直接的損失,就被錯判錯劃的財產,其二、是無休止的訴訟時間的損失(包括應訴、上訴、申請再審及抗訴等)、第三、虛假訴訟中的保全與查封凍結對第三者及案外人的損害。
前一種損失尚可通過錯案糾正或改判得以挽回或執行回轉。但是,后兩種損失,即使受害企業最后贏了官司,虛假訴訟最終被揭穿,但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也無從救濟。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當企業一旦被卷入虛假訴訟,接下來就是沒完沒了的訴訟,尤其是訴前與訴中的惡意查封資產和凍結賬戶,往往直接導致受害企業經營無法進行。又因為案件的無限延期結案,因此,給第三人與案外人造成的危害不僅無法估量,而且最后無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答記者問時,針對近年來,虛假訴訟呈上升態勢的問題回答說,從調研的情況看,目前審判實務中應對虛假訴訟存在兩個突出問題:一是虛假訴訟的識別難;二是虛假訴訟的規制難
記者調查發現,不少已經得逞或還在上訴或處于再審申請中的虛假訴訟,并非難以識別,而是審理法官沒有嚴格按照最高院《指導意見》的要求予以調查和甄別。
法律專家指出,捏造事實和偽造證據是虛假訴訟最明顯和最本質的特征。根據這一特征就不難識別虛假訴訟,審理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一旦發現當事人有相應證據指出對方涉嫌捏造事實與偽造證據的,如果嚴格按照《指導意見》進行深入調查,將主要當事人傳喚到庭進行質詢,必然可以發現雙方串通的蛛絲馬跡,繼而找出其前后矛盾,難以自圓其說的謊言,如此便可以及時發現更多的虛假訴訟,為受害人及時挽回損失,減輕虛假訴訟的困擾。
最高院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公司分立(合并)、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
《指導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中國人民大學虛假訴訟治理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朝勇認為,虛假訴訟的泛濫便是對守法意識的踐踏,不僅直接對受害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而且在實體上與程序上也是是對國家公權力的侵犯。虛假訴訟必然導致“案結事不了”,且往往激化矛盾。
王朝勇指出,從近年來虛假訴訟統計率看,行為人濫用權利之狀態似乎衍生為一股巨大的洪流,勢不可擋。虛假訴訟的泛濫既是對公民守法意識的踐踏,更是對社會誠信體系的摧殘。
為此,王朝勇建議,必須多管齊下,力爭讓虛假訴訟無所遁形。建立多維度立體的虛假訴訟懲罰制度,從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民事賠償責任到追究刑事責任,層層遞進,逐步加重。同時要求各級法院逐步與現有相關信息平臺和國家征信體系接軌工作,加大與其他部門協調力度,尤其是公檢法三部門,對于涉及虛假訴訟的報案、控告與申訴應暢通渠道,及時立案、快速查處,讓虛假訴訟受害者隨時隨地得到有效救濟,使虛假訴訟犯罪及時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法觀點:觀點一:當事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真實存在,且借貸雙方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和人員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雙方構成惡意串通,意圖通過虛假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上海歐寶公司與遼寧特萊維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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