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受援人劉某(女)與許某(男)于1986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劉某有一女兒于某,許某有三個子女,分別是女兒許某甲、長子許某乙、次子許某丙。劉某與許某結婚時,許某的三個子女均已結婚,于某時年18歲,和母親劉某、繼父許某共同生活至上班工作,只有休假時回家,在一起生活的時間比較短。許某長子許某乙的兒子一直由劉某和許某共同撫養到長大成人。劉某和許某結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某區某村××號,該房屬于許某與前妻的共同財產,許某前妻去世后,該房一直未繼承分割。劉某與許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2年7月劉某不慎摔傷住院,醫療費3萬多元都是由許某花銷,劉某出院后和許某一起被許某甲接到家中居住,劉某患有老年癡呆癥,許某的工資由許某甲掌握。2015年1月20日,許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每月大約有近七千元的退休工資。許某去世后,劉某及女兒于某想和許某的三個子女見面協商分割遺產,但許某的三個子女一直避而不見,不想分給劉某財產。無奈之下,劉某、于某來到某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援助,想通過訴訟途徑分割并繼承許某的遺產。經審查,劉某已經84歲,許某去世前生活條件尚可,許某去世后,劉某本人沒有收入來源,一直由女兒于某供養,其女兒家庭情況一般,劉某符合給予法律援助條件,某區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為劉某指派援助律師,提供財產繼承糾紛訴訟法律援助服務。
辦案經過
辦理法律援助手續后,援助律師及時聯系會見了當事人劉某及其女兒于某,了解相關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了走訪調查,通過了解得知,許某在某區某村有平房五間,許某在銀行有存款,但不明確具體數額,許某去世后,社保中心向其銀行卡內打入了喪葬費和撫恤金,具體數額也不明確。
了解到上述情況后,援助律師陪同劉某、于某二人于2015年5月19日到法院立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劉某依法繼承許某財產及存款,依法分割許某死亡撫恤金,同時申請法院依法查詢許某和劉某名下的銀行存款及許某死亡撫恤金的具體數額,并凍結存款和死亡撫恤金。經法院查明:許某在銀行有存款5000余元;許某去世后,社保中心向其賬戶匯入撫恤金164968元,喪葬費1000元。援助律師根據上述查明事實,及時變更訴訟請求,爭取最大限度地維護受援人劉某的合法權益。
法院開庭時,被告許某甲、許某乙當庭提交了一份許某于2014年1月13日立下的代書遺囑,遺囑內容為:位于某區某村許某名下的房屋在許某死亡后歸小兒子許某丙繼承,其他繼承人對此不享有任何繼承權;若繼承人劉某晚于立遺囑人去世,則立遺囑人的三個子女仍需盡心照顧劉某,直至劉某去世,去世后與立遺囑人同葬一處;立遺囑人屬于離休干部,如國家發放供養親屬生活費,正常發放即可,如國家發放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確定由許某甲掌握,不得分配,辦理立遺囑人后事的費用從該款中支出,若劉某身體有病需要治療,也從該款中列支,直至劉某去世,若還有剩余則依法律規定分配。經當庭質證,此遺囑系有2名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的代書遺囑,其形式和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這意味著劉某對許某名下的房屋只有居住權,沒有繼承權。按照許某立遺囑時意圖,一次性撫恤金由許某女兒許某甲掌握,劉某生病醫療費用也從該款支出,直至劉某去世。本案援助律師考慮到許某甲與劉某關系素來不合,平時許某甲對劉某生活照顧不周,在錢款全部由許某甲掌握的情況下,劉某的生活保障權益很難得到有效保障,律師及時調整代理思路,向法庭提出在扣除劉某于2015年3月份摔傷住院治療由女兒于某代為支付治療費12000元后,剩余款項由所有繼承人平均分配的代理意見。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判令許某名下房屋過戶至許某丙的名下,其余繼承人協助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劉某享有對該房屋的居住權、使用權,至劉某去世為止;許某名下的銀行存款各繼承人均依法享有繼承權,各繼承人平均分割;許某死亡撫恤金扣除劉某住院費12000元,劉某共分得44487.30元。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受援人劉某及其女兒于某對該案判決結果十分滿意。
本案的的爭議焦點為:一是劉某有沒有繼承許某財產的權利;二是許某所立遺囑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本案中許某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如何處理的問題。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劉某是許某的妻子,在許某去世的情況下,劉某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許某名下的銀行存款進行繼承。
由于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也就是說,對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按法定繼承。本案中許某生前立有遺囑,從該遺囑訂立形式來看,在兩名律師在場見證的情況下,許某根據自己的意愿訂立遺囑,該遺囑形式上是合法的。從該遺囑的內容方面看,許某將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數名繼承人中的許某丙繼承,同時也明確了劉某對該房屋的居住權、使用權,盡到了對劉某的照顧義務,該遺囑內容方面也是有效的,因此劉某不享有對許某名下房屋進行繼承的權利,但享有對許某名下房屋居住、使用的權利。
在撫恤金分配問題方面,死亡撫恤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家屬發給的費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均由單位給付一次性撫恤金。根據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規定,撫恤金按基本工資、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從該計發標準可以看出,死亡撫恤金不是死者生前勞動所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了與死者工作評價相關的收入,也并非死者應得收入,亦不符合遺產的應得性特點。喪葬費和死亡撫恤金不屬于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產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分割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相關條例的規定,發放給死者的直系親屬或死者生前供養的人,
本案中,本案判決明確了撫恤金首先用于處理許某后事,其次用于劉某住院支出開銷,剩下的由數名近親屬平均分配的處理原則,該處理較為公平,易為各方接受,通過法院判決確認的方式,達到了各方較為滿意的效果。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再婚老年人夫妻因一方去世而產生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因再婚前雙方均育有子女,又因在一起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再婚后雙方子女之間、雙方子女與再婚對方之間很難建立較為深厚的感情,故該家庭關系較為復雜,全靠兩位老年人維系。在再婚一方老年人離世的情況下,兩方親屬很容易產生財產繼承方面的糾紛,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在此建議再婚老年人在再婚時辦理財產公證,有助于避免在一方去世后此類糾紛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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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 張某成年后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期間,蓋平房五間。 父親病故,張以共有繼承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 該房應為張和父親、繼母共有。 父親去世,張只能繼承其父的房產份額,且張的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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