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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證我們的權益,我們國家已經制定了很多的相關法律,不同的法律的約束力是不一樣的,有了法律的存在才能夠更好的提高我們人性的素質,那么大家了解母嬰保健法嗎,它的頒布意義是很重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是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1994年10月27日通過。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有了母嬰保健法讓每個孕媽媽更加的放心。這樣的法律對我們來說應該不是很熟悉吧,下面我們帶大家詳細了解下《母嬰保健法》的主要內容。
1.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1)婚前衛生指導:關于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2)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3)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2.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3.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4.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5.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1)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2)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3)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4)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護理相關法律法規有《護士管理辦法》、《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一、《護士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于1993年03月26日頒布的法令,該規定1994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
二、《護士條例》是為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于2008年1月31日發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時間:2004年8月28日;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時間:2004年12月1日。
擴展資料:
精準對接 滿足群眾多樣化護理服務需求
當前,與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健康需求相比,護理工作仍然存在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
對此,焦雅輝表示,國家衛健委將緊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注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改善人民群眾感受同時發力,突出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精準對接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護理服務需求。
一、以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為指引,繼續貫徹落實《護士條例》和《“十三五”護理事業發展規劃》,加強護士隊伍建設,推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
二、出臺促進護理服務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性文件,按照“政府主導、多元投入、市場運作、行業管理”的原則,創新護理服務模式,增加護理服務供給,大力推進護理服務業改革與發展。
三、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發展老年護理和老年照護,加強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擴大社會就業,推動護理產業快速發展。
四、加大護理宣傳力度,積極宣傳推進護理事業改革發展中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經驗;樹立涌現出來的護理先進事跡和優秀典型,為進一步推進新時代護理事業和護理產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護士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護士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護士條例》施行十周年 護士隊伍發生了哪些變化?
與護理相關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4.《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施行)》5.《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六.醫療機構管理條例》?6.《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8.《醫院感染管理辦法》9.《消毒技術規范》?10.《放射診療管理規定?》1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12.《處方管理辦法》?13.《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14.《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15.《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16.《病理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17.《重癥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18.《新生兒科建設與管理指南》19.《急診科建設與管理指南》??20.《臨床路徑管理指導原則(試行)》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第三條 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尊重護士。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護士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貢獻的護士,應當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者頒發白求恩獎章,受到表彰、獎勵的護士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對長期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應當頒發榮譽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執業注冊第七條 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四)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
第八條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注冊,并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第九條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延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注銷執業注冊情形的,原注冊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注銷其執業注冊。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將該記錄記入護士執業信息系統。
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包括護士受到的表彰、獎勵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情況等內容。護士執業不良記錄包括護士因違反本條例以及其他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 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條 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
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1.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獲得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2.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有效證明。
3.要想考取助產士資格證考助產證的前提必須是取得護士資格證書。一般需要畢業證,身份證,護士資執業證書。
4.并從事助產專業,一般下半年報名,先考操作,下一年3月考理論,操作一般考正常接生,新生兒窒息復蘇等。
5.一般需要畢業證、身份證、護士上崗證。 一般一年一次考試,每三年重新考試,換證。 你現在若從事婦產科工作,現在必須考試,若現在還不是,但想從事婦產科,則可以報名考試,但畢竟每三年考一次試。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必需恪守職業道德。1988年12月1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對醫師的職業道德規范作了規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也提出了醫務人員應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其實,這一要求不僅適用于醫師,所有的醫務人員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 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
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并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
第六條 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婚前衛生指導:關于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后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
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采取相應的措施。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
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并簽署意見。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章 技術鑒定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第二十六條 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第二十七條 醫學技術鑒定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回避。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母。
說什么都是假的,我是搞這個的,我最清楚:
1、你現在沒有獨立的接生資格,你要取得“助產士”資格才行,每年5月份,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會組織婦幼保健機構開展考試,你通過面試和筆試后拿到助產士資格才能接生。
2、護士證是護士的上崗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醫政負責核發;助產士證是接生的上崗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婦幼科負責核發: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是能夠開展接生、結扎、終止妊娠等等服務的上崗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婦幼科負責核發。如果你是護士專業的話,順序是:《護士證》《助產士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3、高級婦幼保健員證我還是第一次聽說,不知道。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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