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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4、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
5、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8、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
9、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1、中醫機構儀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一、守法遵規,嚴格執行標準(一)遵守法律規定。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二)執行行業標準。
貫徹執行《WS 308 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范》和《GA 65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等行業標準。(三)規范消防行為。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評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機制,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萬無一失。二、落實責任,加強組織領導(一)落實主體責任。
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全面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醫療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履行消防職責。
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具體承擔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和隱患排查,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應急疏散演練;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工作。按照《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要求,切實做好各項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防患未然,堅持日常巡查(一)堅持日常巡查。醫療機構應當明確巡查人員和重點巡查部位,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表,住院區及門診區白天至少2次,住院區及急診區夜間至少2次,其他場所每日至少1次,對巡查發現的問題當場處理或及時上報。
應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加大巡查頻次和力度。(二)突出巡查重點。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識、應急照明系統是否完好;3.消防報警、滅火系統和其他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識是否完好、有效,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4.消防控制室、住院區、門診區、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廚房等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5.醫療機構內施工場所消防安全情況。(三)嚴格規范控制室工作。
消防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應確保自動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接到火情報警后,應當以最快方式進行確認和處置,并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啟動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四、檢查整改,及時消除隱患(一)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每月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和消防設施聯動運行測試,建立和實施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二)突出檢查重點。1.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情況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2.重點工種工作人員以及全體醫護人員消防安全知識和基本技能掌握情況;3.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日常管理情況;4.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5.火災隱患整改和日常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三)消除安全隱患。建立火災隱患信息檔案和臺賬,形成隱患目錄,并在單位內部公示。
隱患治理要實行報告、登記、整改、銷號的一系列閉環管理,確保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五、劃定紅線,嚴禁違規行為(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物及場所,嚴禁違規新建、擴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構筑物(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作為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筑。(三)嚴禁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備設施以及埋壓圈占消火栓,嚴禁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嚴禁鎖閉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撲救場地。
(四)嚴禁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在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嚴禁在室內吸煙和違規使用明火等。(五)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非醫療需要的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六、群防群治,狠抓培訓演練(一)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全體職工(包括非正式職工、實習生、進修生、規培生等)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職工受訓率必須達到100%,每年至少開展1次火災事故應急演練。要監督第三方服務公司,培訓有關服務人員。
(二)人人掌握“四會”消防常識,會查找火災隱患、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掌握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三)特別注重對新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崗前消防知識培訓,對住院患者和陪護人員及時開展消防安全提示。
病房要配備適量的防煙面罩、應急燈等應急裝備。(四)結合老、弱、病、殘、孕、幼的認知和行動特點,制定針對性。
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一、守法遵規,嚴格執行標準(一)遵守法律規定。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二)執行行業標準。
貫徹執行《WS 308 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范》和《GA 65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等行業標準。(三)規范消防行為。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評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機制,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萬無一失。二、落實責任,加強組織領導(一)落實主體責任。
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全面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醫療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履行消防職責。
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具體承擔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和隱患排查,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應急疏散演練;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工作。按照《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要求,切實做好各項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防患未然,堅持日常巡查(一)堅持日常巡查。醫療機構應當明確巡查人員和重點巡查部位,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表,住院區及門診區白天至少2次,住院區及急診區夜間至少2次,其他場所每日至少1次,對巡查發現的問題當場處理或及時上報。
應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加大巡查頻次和力度。(二)突出巡查重點。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識、應急照明系統是否完好;3.消防報警、滅火系統和其他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識是否完好、有效,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4.消防控制室、住院區、門診區、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廚房等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5.醫療機構內施工場所消防安全情況。(三)嚴格規范控制室工作。
消防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應確保自動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接到火情報警后,應當以最快方式進行確認和處置,并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啟動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四、檢查整改,及時消除隱患(一)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每月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和消防設施聯動運行測試,建立和實施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二)突出檢查重點。1.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情況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2.重點工種工作人員以及全體醫護人員消防安全知識和基本技能掌握情況;3.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日常管理情況;4.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5.火災隱患整改和日常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三)消除安全隱患。建立火災隱患信息檔案和臺賬,形成隱患目錄,并在單位內部公示。
隱患治理要實行報告、登記、整改、銷號的一系列閉環管理,確保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五、劃定紅線,嚴禁違規行為(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物及場所,嚴禁違規新建、擴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構筑物(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作為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筑。(三)嚴禁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備設施以及埋壓圈占消火栓,嚴禁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嚴禁鎖閉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撲救場地。
(四)嚴禁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在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嚴禁在室內吸煙和違規使用明火等。(五)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非醫療需要的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六、群防群治,狠抓培訓演練(一)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全體職工(包括非正式職工、實習生、進修生、規培生等)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職工受訓率必須達到100%,每年至少開展1次火災事故應急演練。要監督第三方服務公司,培訓有關服務人員。
(二)人人掌握“四會”消防常識,會查找火災隱患、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掌握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三)特別注重對新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崗前消防知識培訓,對住院患者和陪護人員及時開展消防安全提示。
病房要配備適量的防煙面罩、應急燈等應急裝備。(四)結合老、弱、病、殘、孕、幼的認知和行動特點,制定針對性。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學)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涵蓋了臨床醫學二、三級專業學科和臨床診療輔助專業,包括從臨床的一般性問題到專科性疾病,從病因診斷到護理治療,從常用的診療技術到高新診療技術等內容。隨著條例的實施,全國性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應當陸續制訂、修訂、公布、實施。
以下為醫療機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方法: 關于醫療機構有哪些法律規定 1、醫療機構可分為哪些類別? 在我國,醫療機構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社會組織。
我國的醫療機構可以分為以下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漆t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十一)護理院(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另外,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的醫療美容業務,應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2、關于醫療機構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國家對醫療機構管理立法一直十分重視。 早在建國初期,我國就頒布了《醫院診所管理暫行條例》、《醫院、診所組織編制原則(草案)》、《關于組織聯合醫療機構實施辦法》、《縣衛生院組織通則》等醫療機構管理方面的法規。
隨著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衛生部又先后制定了《綜合醫院組織編制原則(試行草案)》(1978年)、《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1979年)、《全國城市街道衛生院工作條例(試行草案)》(1979年)、《全國醫院工作條例》(1982年)、《醫院工作制度》(1982年)、《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1989年)、《醫院工作制度補充規定(試行)》(1989年)、《醫院工作制度補充規定(試行)》(1992年)等一系列加強醫療機構管理法制建設的法規。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穩定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證醫療質量,保障公民健康,國務院發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的規劃布局、設置審批、登記執業和監督管理。
此后,衛生部又陸續頒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章程》等規章,從而使我國醫療機構的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 醫療衛生法律。
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
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 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
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學)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
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涵蓋了臨床醫學二、三級專業學科和臨床診療輔助專業,包括從臨床的一般性問題到??菩约膊。瑥牟∫蛟\斷到護理治療,從常用的診療技術到高新診療技術等內容。
隨著條例的實施,全國性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應當陸續制訂、修訂、公布、實施。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必需恪守職業道德。
1988年12月1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對醫師的職業道德規范作了規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也提出了醫務人員應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逼鋵?,這一要求不僅適用于醫師,所有的醫務人員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中,選擇了不同的案由,對于法律的選擇就可能不同。
而不同的法律適用對患者而言就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 如選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則要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選擇侵權糾紛就要《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不同的選擇可能會導致案件最后結果的完全不同。 例如某患者到醫院就醫后,與醫院建立了合同關系,通過簽署《住院病人同意書》、《手術協議書》等文件,即患者向醫院作出了承諾,同時醫院就有按照約定向其提供服務的義務。
但醫院如沒有按約定方案實施手術,同時患者提出的醫療事故鑒定均未被認定為醫院存在醫療事故的前提下,選擇違約之訴起訴至法院,為一個好的方案。 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 對醫療糾紛投訴實行三級三色處置預案,黃色預警提示醫療糾紛較輕,由各科室負責處理,處理結果報辦公室;橙色預警提示醫療糾紛較嚴重,由分管領導介入處理;紅色預警提示醫療糾紛非常嚴重,由所長代表所部出面處理。
一般情況下,15天內辦結,并答復信訪人。 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辦理的,可申請適當延期 醫患糾紛中,因醫療事故產生賠償數額后應當如何計算的問題,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之前,通常適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p>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又規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方案。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學)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涵蓋了臨床醫學二、三級專業學科和臨床診療輔助專業,包括從臨床的一般性問題到??菩约膊。瑥牟∫蛟\斷到護理治療,從常用的診療技術到高新診療技術等內容。隨著條例的實施,全國性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應當陸續制訂、修訂、公布、實施。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必需恪守職業道德。1988年12月1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對醫師的職業道德規范作了規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也提出了醫務人員應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逼鋵崳@一要求不僅適用于醫師,所有的醫務人員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由于醫學是快速發展的學科,是一個高科技、復雜技術應用最多、應用較快的學科。由于醫療信息的不對等,患者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因此,社會對衛生系統提出的要求高于其他行業,也嚴于其他行業。醫務人員在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的同時,還應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增強責任心,恪守職業道德,這樣才能更好地履行救死扶傷的職責,為患者解除病痛,促進身心健康。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頁面功能 【我來說兩句】【我要“揪”錯】【推薦】【字體:大 中 小】【打印】 【關閉】 【分類號】 2360069301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衛生部 【頒布日期】 930326 【實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醫政類 【文號】 衛生部令第31號 【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埔陨袭厴I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 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 第十三條 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 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 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
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 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關于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如下幾種: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于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擴展資料:
新消防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 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2、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3、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4、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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