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那么此1年從何時開始計算呢?《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一、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此觀點是嚴格按照《民通意見》第168條的規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受傷往往當場即可發現。因此,其訴訟時效期間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從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所謂“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不僅包括有侵害事實的發生,而且還應當包括知曉具體的侵害人。這是根據法院受理案件的要求決定的,因為向法院起訴時只有知道明確的被告,法院才會給予受理。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前,受害人只知道侵害事實已經發生,而對于具體的侵害人并不是很了解,因此,訴訟時效應該從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算。
三、從治療終結之日起算
持該觀點的人理由如下:
1、傷害之日或者傷勢確診之日,受害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受害人對于自己的損失數額還無法確定,而只有在治療終結后才能確定自己的具體損失數額;
2、由于受害人一直處在治療當中,其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在持續不斷地增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就一直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后,受害人的損失不再增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方才結束。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應該從治療終結之日起算。交通事故賠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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