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租賃保證金及其功能
二、租賃保證金的法律性質
三、租賃保證金實務要點
租賃保證金怎樣收才能合理合法,才真正起到擔保及其他作用呢?租賃公司在合同約定中,應注意以下實務要點:
1、租賃保證金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簽訂單獨的保證金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2、租賃保證金的金額怎么定?這也是新設立的租賃公司都會遇到的問題,通常按照行業慣例,可以是融資額或者是租金的10%到20%,可高可低,這些主要是根據商業談判來決定的。
3、租賃保證金怎么支付?建議租賃保證金由承租人或者第三人直接支付給出租人,不建議從租賃物的購買價款中抵扣。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有兩種抵扣的做法:
第一是直接租賃,有些采取委托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支付部分價款以抵扣應支付給出租人的保證金。第二是在售后回租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直接在租賃物的購買價款中扣除保證金。這兩種方式都不是比較規范的操作,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當然是可以的,尤其是在售后回租業務當中,承租人應支付的租賃保證金與出租人應支付的租賃物價款進行部分抵銷也是可以的,屬于債務相互抵銷。但是由于沒有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抵銷,往往容易發生爭議。如果一定要采取抵扣的方式支付保證金,我們強調一定要通過書面形式約定清楚。這是第三個實務要點。
4、租賃保證金支付的時間和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時間主要是涉及到是否將支付保證金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生效的要件,作為它的先決條件,有些合同是這樣約定的,在這種情況下就要簽訂單獨的保證金合同,不能在沒有生效的融資租賃合同當中,約定保證金的支付是合同生效的先決條件。還有支付的方式,應當是一次性支付,只有一次性支付保證金,才能夠起到前面我們所講的保證金的功能作用,如果分期支付對出租人是不利的。
5、出租人可否自由地支配處分保證金?剛才我們講了租賃保證金可能被法院認定是質押合同,如果認定屬于質押,出租人在合同中又沒有約定出租人可以自由支配使用這個資金,出租人擅自使用就違反了質押的法律規定。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可以自由支配處分保證金的。
6、是否計息?如果計息怎么來進行約定?絕大部分租賃保證金都是不計息,有些合同對于是否計息沒有約定,發生糾紛之后,往往產生爭議,到底是計息還是不計息?按什么標準來計息?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或保證金合同應該約定清楚。
7、租賃期間可否抵扣租金費用和違約金?也就是租賃期間保證金是否能夠抵扣以及它抵扣的時間點問題。在實踐中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約定,當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用租賃保證金來沖抵欠付的租金費用,或者違約金。第二種方式約定在租賃期間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前,當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租賃保證金是不能用于抵扣欠付的租金、費用和違約金的,租賃保證金只有在合同期滿,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時候才能用于抵扣租金、費用或違約金。
這兩者結果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保證金放在最后才抵扣,當承租人違約的時候,首先本金就要繼續計利息、罰息,或者違約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或者法定條件的時候,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這樣就加重了承租人的違約責任;而承租人違約時即時抵扣則減輕了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在租賃期間內不抵扣這種約定必須十分明確、清晰,否則容易產生歧義,法院可能作出不同的裁判,下面就有這樣一個案例。
天津高院有這樣一個案例:信達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信達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向信達公司支付租賃保證金,如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或者其他款項,信達公司有權以租賃保證金折抵應付未付的租金、違約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但承租人違約的時候,信達公司并沒有用保證金折抵租金,這樣導致計算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本金就增加了。發生爭議之后,法院作出了這樣的判決,法院認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保證金的用途之一即為折抵承租人到期未付租金,同時參照《合同法》第119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規定確定的減損規則,于是法院主動將保證金用于折抵到期未付租金,以降低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本金。本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保證金是否用于折抵租金的選擇權在出租人,但是法院的裁判認定必須折抵。雖然這一裁判值得商榷,包括它援引了合同法第119條值得商榷,這也說明由于出租人對保證金能否抵扣租金,何時抵扣約定的不是十分明確,使承租人有了抗辯的理由,使法院有了支持承租人的理由。
8、抵扣租金、費用的順序,很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租賃保證金的折抵順序,這也是容易發生爭議,直接影響出租人利益的。我們認為順序為抵扣實現債權的費用、賠償損失、違約金、其他費用如保險費、逾期利息、利息、本金。合同應當明確約定采取這樣的抵扣順序。
9、抵扣后補足保證金的時間要求,以及救濟的方法。有些合同約定了租賃期間承租人違約時可以抵扣租金費用,而且約定了在一定期限內要補足,如果沒有補足怎么辦?我們如何約定一個救濟方法,是支付違約金,還是如果在兩期租金期限沒有補足,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或者主張全部租金加速到期?這些都是保證金合同或者租賃合同專門條款應當予以明確的內容。
10、保證金在履行債務后的處理,這個約定通常是沒有問題的,一個是返還,一個是抵扣最后一期或者幾期租金。
11、沒收保證金問題。我們講了租賃保證金的擔保功能是優先受償以實現債權,但是它能不能作為違約金進行沒收呢?有很多法院判例可以參考。第一個是支持作為保證金沒收的,是廈門法院的一個案例,弘信博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在售后回租合同約定,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另外扣取租賃保證作為違約金。但是這樣的約定廈門法院是支持了出租人,認為租賃公司有權按約定收取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收保證金,對承租人要求用保證金抵扣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我們認為這一案例對租賃公司有點過度保護。
另外一個案例是支持沒收部分保證金,是上海二中院的一個案例,一銀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一銀公司”)收取承租人30萬元保證金,售后回租合同約定如承租人違約則沒收保證金。法院認為,沒收保證金有合同依據,一銀公司有權沒收,但綜合考慮承租人違約等情況酌情調整,判決其中15萬元用于沖抵租金,15萬元予以沒收。這是部分支持了沒收保證金的請求。
第三個是不支持沒收租賃保證金的案例,是成都中級法院的案例,案情是東風汽車財務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第三條約定,若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則出租人有權將保證金直接沖抵租金或相關費用。合同第十條又約定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租賃保證金。出租人起訴要求支付違約金,并要求沒收保證金。涉案融資租賃合同對保證金做了兩處約定,但是兩處約定本身是不一致的,所以法院不支持。法院認為租賃合同關于保證金約定有矛盾之處,根據保證金具有違約金性質,以及租賃合同由出租人提供的情況,在支持出租人關于違約金的請求后,對其要求沒收保證金的請求不予以支持,但是出租人可在租金、占用費或違約金中進行抵扣。這個案件法院不支持沒收保證金,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合同約定前后不一致,這種情況在我們處理的租賃合同糾紛中也是存在的。租賃合同一般內容比較多,一份合同有一、兩萬字,容易出現前后矛盾不一致的約定,所以出租人應該嚴格審核合同,規范合同約定,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
關于沒收保證金的問題,剛才我們看了三種不同的案例,但是大量的案例當中,主要還是采取了一種“抵扣”的方式,從公平原則考慮,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沒收保證金,通常用保證金抵作違約金;如果單獨約定了沒收保證金,沒有約定違約金,而且保證金的金額不是特別大,與損失或者違約后果相當,法院還是支持沒收的。所以對于租賃保證金是否能夠沒收,要慎重處理,如果約定沒收則要有比較完備的合同條款,具有可操作性,且不能前后自相矛盾。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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