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組織(NGO,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意指政府以外的社會組織,一般并不包括企業。
與其大體相同的稱謂還有非營利組織(NPO,即Non-)。“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組織”雖然界定的角度不相同,前者強調同具有強制力的政府的區別,后者側重于同非公益企業的區別,但是范圍大體相同。
此外,如果將政府組織認為是第一部門(公共部門),企業是第二部門(私人部門),非政府組織或者非營利組織其實也就是近年來比較熱門的所謂“第三部門”,還有的將其稱為 “民間組織”。根據通用的標準,一般認為非政府組織有六個特性,即正規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
非政府組織在治安管理、環境衛生、社會福利、計劃生育、慈善事業、信息提供、社區服務、特殊人群的教育、老年人照顧、學術研究、文化發展等多項社會管理職能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根據我國民政部的統計,“截止2002年底,全國經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已達13。
3 萬個,基金會1268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1。1萬個,涉及教育、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多個領域。”
[1]另外,中國還有一些非政府組織因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或不愿受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而采取了工商注冊的形式,名義上是公司、企業,實質上是非政府組織,如果將這些“草根組織”也計算在內的話,我國非政府組織的數量是相當龐大的。 在大陸法系中,將私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類,其中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也就是我們所講的非政府組織。
而在英美法系沒有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劃分,非政府組織可以是非營利公司,也可以是協會,還可能是公益信托(Trust)。
《民法總則》在第三章第三節對非營利法人作了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
第三章 法 人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九十條 具備法人條件,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 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并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系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九十五條 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范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9、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我國的非營利(NGO)組織有: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奧組委、中國殘疾人協會、作家協會、慈善協會、宗教三自愛國委元會、還有華僑商會、地方協會(港商協會、臺商協會、潮青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
【補充】:
1.非營利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非營利組織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包括藝術、慈善、教育、學術、環保等等。它的運作并不是為了產生利益,這一點通常被視為這類組織的主要特性,同時具有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
2.非營利組織有時亦稱為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與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形成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非營利組織還是必須產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動的資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營利組織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門捐贈來獲得經費,而且經常是免稅的狀態。私人對非營利組織的捐款有時還可以扣稅。
3.非營利組織是指在政府部門和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之外的一切志愿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是介于政府與營利性企業之間的“第三部門”。
既然是屬于《通知》第四條規定的事業單位職工,而所在省又已經決定不參加工傷保險,那么,就只能是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傷政策了。
但這第一條還是適用的。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是普遍性適用的。
就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已經有明文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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